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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
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新南村民委员会与杨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17民初2528

 

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新南村民委员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54440117ME18871505,住所地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新南村。

法定代表人:黎煜枢,职务村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太林,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荣,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杨立,男,197263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

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新南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新南村委)与被告杨立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7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同年94日转为适用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812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新南村委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立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新南村委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2、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款135000元,管理费30000元,违约金6750元,合计171750元;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变更第2项诉讼请求为: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款212000元,管理费30000元,违约金6750元,合计248750

事实理由:20133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流转协议,约定土地承包款每年50000元,每三年递增8%,管理费前三年每年12500元以后每年10000元。被告自2015年至今没有按约定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款和管理费。根据土地流转协议第十条违约责任第三点的约定:被告必须如数缴纳土地承包款和管理费,并支付当年土地使用费5%的违约金,逾期不支付流转土地使用费超过一个月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为此,请求法院判如所请。原告提交了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等证据予以证实。

被告杨立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新南村委与黎伟森、黎汝桐、黎柱辉、黎灼明等签订《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黎伟森、黎汝桐、黎柱辉、黎灼明等将其位于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新屋社的部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出租的方式流转给原告新南村委。

2013314日,原告新南村委与被告杨立签订《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甲方(出让方)为新南村委,乙方(受让方)为杨立,约定:甲方将其位于温泉镇××××、王洞社共50亩农田流转给乙方生产经营;乙方只能将流转的土地用于涉农业产品的生产经营;土地流转期限为14年(从2012121日至2026121日);乙方须按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土地承包款,土地的承包款为每年每亩1000元(含150元的分红),每年计承包金5万元。承包款和分红每三年递增8%;该合同经双方签字后生效,乙方需于2013314日前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第一年的土地承包款,以后在每年的121日前支付下一年的土地承包款;协议第九条第(二)项第3点约定乙方不按时交纳土地流转费的,甲方有权收回土地使用权;协议第十条第3点约定,如果乙方不能按期缴流转使用费的,应承担违约责任,除支付当年使用费5%的违约金外,自合同约定当年支付流转使用费日期起算,每日支付流转使用费的万分之五作为滞纳金。逾期不支付流转费用超过一个月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因此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2013314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管理协议》,甲方为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民委员会,乙方为杨立,协议第二条约定:为方便甲方协助乙方推进新南村蔬菜基地项目,乙方应对甲方在综治、维稳、卫生等方面的协助管理行为按以下标准支付相关管理费用:2013年至2016年度,乙方向甲方每年支付每亩250元(大写:贰佰伍拾元整)的管理费用,合计毎年125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贰仟伍佰元整)。2017年至2026年度,乙方向甲方每年支付每亩200元(大写:贰佰元整)的管理费用,合计每年10000元人民币(大写:壹万元整)。

原、被告双方签订上述协议后,原告按照约定交付土地给被告,被告收地后在土地上种植蔬菜,并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告从2015年开始没有按约定交付土地承包款及管理费,经原告催收,被告至今未支付2015年至2018年的土地承包款及管理费,原告主张被告拖欠土地承包款212000元(201550000元、201654000元、201754000元、201854000元);被告拖欠管理费30000元(201512500元、201612500元、20175000元);被告逾期支付土地承包款的违约金6750元(20162700元、20172700元、20181350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新南村委与被告杨立签订的《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农村土地流转经营管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合同,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原告已依约履行交付土地等义务,但被告没有依约支付承包费、管理费,以及使用土地,被告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达到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故原告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有理,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原告新南村委要求被告杨立支付2015年至2018年的土地承包费、管理费以及违约金的请求。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的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没有依约支付原告2015年至2018年的土地承包款及管理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符合约定和法律的规定,为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土地承包费212000元、管理费30000元、逾期支付土地承包款违约金6750元,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七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新南村民委员会与被告杨立于2013314日签订的《从化市温泉镇新南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协议》;

二、被告杨立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广州市从化区温泉镇新南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款212000元、管理费30000元、违约金675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31元,由被告杨立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的次日起七日内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长  郭焕华

人民陪审员  刘镇聪

人民陪审员  黄权新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员  陆明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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