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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
曾木娇与黄煜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14民初5726号
原告:曾木娇,女,195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广
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西布庄一巷25号,公民身份号码:440121195009150622。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廷,系原告曾木娇的儿子。
被告:黄煜禾,男,1964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广
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西布庄一巷8号,公民身份号码:。
原告曾木娇与被告黄煜禾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曾木娇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煜禾没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曾木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无条件退还侵权田地(地名西布、面积4.67分)一块给原告;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夫妻因需到新华照顾多病父母,且大儿子出国、小儿子当兵,无法兼顾家庭基本责任粮田耕种,遂于1991年与被告商议,原告将家庭责任田一块,地名西布,面积4.67分交给被告代耕,只要求其缴交公粮(口头协议)。责任田承包权并未经发包方秀塘村委九队过户。2005年,原告回村居住,要求被告退还代耕责任田,被告以已经种植果树为由拒不退还,经生产队村委多次调解未果,被告代耕田地已多年无打理,杂草丛生,处于抛荒状态。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九条、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恳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黄煜禾没有到庭,也没有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涉案耕地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土名为西布,面积4.67分,上述土地在90年代进行家庭联产承包制时由曾木娇进行家庭承包。曾木娇、黄煜禾均为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村民。
曾木娇称1991年左右,其与黄煜禾口头协商将涉案土地交由黄煜禾代耕,由黄煜禾代曾木娇上交相应的公粮。2005年左右,其要求黄煜禾交还土地,黄煜禾以涉案土地已种植果树为由,不同意交还,双方协商未果,现涉案土地已被黄煜禾抛荒,目前政府需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情况进行确权登记,而黄煜禾仍不同意交还土地,故起诉成讼。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承包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部分或者全部土地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出租给第三方,承包方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不变。承包方将土地交由他人代耕不超过一年的,可以不签订书面合同。”曾木娇将涉案耕地交由黄煜禾代耕,双方并未约定代耕的期限,曾木娇作为涉案土地的承包方,随时有权要求黄煜禾交还土地,故现曾木娇要求黄煜禾交还涉案土地的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
黄煜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到庭义务,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黄煜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曾木娇腾空交还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花东镇秀塘村土名为西布面积4.67分的耕地。
二、驳回原告曾木娇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黄煜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何  丹
 
 
                           二○一八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刘雄燕
孙雪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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