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3民初7124号
原告:何志荣,男,195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番禺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敏哪,广东天一星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番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曾用名:广州市番禺煤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南村镇南村村“星岗”(土名)(综合管理楼)。
法定代表人:张叶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小松,该公司职员。
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江南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北桥路10号。
法定代表人:黎伟成。
原告何志荣与被告广州番禺新奥燃气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市番禺区江南房地产综合开发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7日立案。原告何志荣于2018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何志荣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何志荣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30元,减半计收为2915元,由原告何志荣负担。
审 判 长 曾 强
人民陪审员 黄英启
人民陪审员 区洁芳
二○一八年十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罗筱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