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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邓勇娟与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粤0118民初2960号
原告:邓勇娟,女,1969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勇太,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简涛,广东兆鹏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被告: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三联金三角金山区。
法定代表人:梁培堃。
原告邓勇娟与被告增城市穗联房地产经贸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立案。原告邓勇娟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勇娟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邓勇娟负担。
 
 
 
 
审判员  陈少梗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日
 
书记员  陈雪冰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 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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