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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广州粤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广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粤0118民初4995号

原告:广州粤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朱村街朱村大道西101号。
法定代表人:袁林春。
委托代理人:邱华秀,广东民诚众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中新镇大田村中福北路8号。
法定代表人:关福如。
委托代理人:陈羡玲,广东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粤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曾共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州粤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邱华秀,被告广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羡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州粤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7年12月2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约定被告将位于增城区××村街××村新楼旱塘(土名)【《建设用地许可证》证号:(增)国土(93)用地字第92号,面积6606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原告,转让价款500万元。协议书签订后,原告全额付清了转让款项,转让的土地也交付给原告使用。2018年4月19日,上述土地办理了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800094号《不动产权证书》。原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判令,一、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广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辩称:不同意原告的诉求。合同虽然是依法成立,但没有生效。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属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合同,根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合同应该办理批准等手续后合同才生效。双方签订合同时约定了需要去办理公证手续,再协助原告办理有关权属转让,公证手续双方没有完成,所以合同根据约定没有生效。在合同签订后,被告依然取得不动产权证,现在土地使用权依然登记在被告名下。
经审理查明:2017年12月28日,原告(受让方)与被告(转让方)签订《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载明“……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达成协议如下:1标的土地概况1.1标的土地位于现××城区××村街××村新楼旱塘(土名),领取《广州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增)国土(93)用地字第92号】,面积为6606平方米,用地单位为转让方。……2转让范围、转让价格及支付2.2双方同意标的土地的转让价格为人民币500万元。2.3双方同意在本合同签订的之日起3个月内受让方一次性向转让方支付转让价款……3交付在受让方按约支付齐转让价款当日:3.1转让方将取得标的土地权利的相关文件及资料原件提交给受让方,具体为:《广州市建设用地许可证》及与标的土地有关的其他资料等。3.2与此同时,标的地块即移交由受让方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等。4转让方的配合义务转让方有义务协助受让方办理土地的换取国有土地新证的工作(含原来用地单位的变更)、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6违约责任6.2违约金及赔偿经济损失任何一方严重违约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不低于人民币伍佰万元,同时守约方还有权要求解除本协议或要求继续履行,并要求违约方赔偿全部经济损失。经济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而向第三方支付或赔偿的费用或被判决或裁决承担的费用或罚款或处罚费用或类似费用、守约方为完成本协议所投入的费用、为追究违约方违约责任而产生的仲裁费、保全费、保全担保费、调查费、律师费、差旅费等以及预期收益等。6.3继续履行守约方因违约方的违约行为除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支付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等违约责任外,还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违约方不得以已经支付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作为抗辩。……8其他8.2协议生效本协议共签订了贰份,经各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协议由转让方各执壹份,受让方执壹份。
被告出具《收据》两份,确认收到原告购地款定金50万元和购地款450万元。
网上银行电子回单载明付款方户名袁林春,账号62×××11,转支4500000元,收款方户名关福如,账号11×××07。
袁林春出具《声明》,载明本人在2018年3月1日通过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62×××11向关福如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增城支行账户11×××07转账4500000元,该转账行为是根据广州粤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指示进行。
另查明:2018年4月19日,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为坐落广州市增城区××村街××村旱塘颁发粤(2018)广州市不动产权第10800094号《不动产权证》,载明“权利人广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单独所有,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用途工业用地,面积6606平方米,使用期限自1993年3月18日起至2043年3月17日止”。
庭审中,一、原、被告确认如下事实:1、原告付清了转让款给被告;2、涉案土地已交付给原告使用;3、涉案土地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二、原告陈述如下事实:原告主张《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三、被告陈述签订合同时双方有口头约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双方进行公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是转让涉案土地使用权,该合同条款是原告与被告之间真实意思表示,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上述协议并不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情形。被告主张双方口头约定合同生效的前提是双方进行公证,因未提供证据证明,为此被告以《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没有经过公证不生效进行抗辩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本院确认原告与被告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原告广州粤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28日签订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
案件受理费23400元,由被告广州市福田实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之数额计算案件受理费(包括反诉费),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曾共明

 

 

                              二O一八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  赖蓝婷
 
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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