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15民初4390号之四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镇南路6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401157250352275。
法定代表人:陈义生,职务镇长。
原告: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镇南路67号1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14209558。
法定代表人:黄浦宁,职务总经理。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岳民,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紫兰,广东百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州市钜歆首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民利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082185157。
法定代表人:吴月卿,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洪波,广东智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创歆企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台湾地区台北市大同区重庆北路一段五三号。
法定代表人:林月霜,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俊,广东正大方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诉被告广州市钜歆首饰有限公司、创歆企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6日立案。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12月21日、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分别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7382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人民政府、广州市榄核房地产开发公司负担。
审判长徐
审 判 长 徐广钧
人民陪审员 王莉莉
人民陪审员 郭顺潮
二〇一九年三月七日
书 记 员 梁凤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