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民终7617号
本院对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区新华书店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花都南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所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中,文字上有笔误,应予补正,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判决书第一页案号“(2016)粤01民终7617号”补正为“(2018)粤01民终76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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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茹艳飞
二O一八年 七 月 十六 日
书 记 员 李苇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