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海珠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05民初6512号
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工业公司,住所地广州市海珠区滨江中路二巷1号之二。
负责人:李炜燊。
委托代理人:朱雁,邵丽鸣,均为广东华安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联生电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南沙区东涌镇三沙路27号。
法定代表人:李国荣。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工业公司诉被告广州市联生电器科技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立案后在规定的时间内未缴纳诉讼费,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广州市海珠区滨江工业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区伟斌
人民陪审员 黎筱敏
人民陪审员 李绯虹
二○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