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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湛学驹与黄志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83民初7372号
原告:湛学驹,男,1951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被告:黄志斌,男,1962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湛学驹诉被告黄志斌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湛学驹于2018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湛学驹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湛学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湛学驹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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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卢艳晖
人民陪审员  罗巧宜
人民陪审员  姚紫珊
 
 
 
 
 
 
二O一八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周思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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