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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
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与卢晓芳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8民初5004号之一
 
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路二巷2号。
法定代表人:赖黎潘。
委托代理人:聂婉彬,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晓芳,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代理人:陈庆林、孙楠,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小强,男,1964年6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诉被告卢晓芳、第三人徐小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案涉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雯丽
人民陪审员  赖葵花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燕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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