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8民初5004号之一
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路二巷2号。
法定代表人:赖黎潘。
委托代理人:聂婉彬,广东金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卢晓芳,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代理人:陈庆林、孙楠,广东来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徐小强,男,1964年6月5日,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诉被告卢晓芳、第三人徐小强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于2019年4月1日以案涉争议已得到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200元,由原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赖雯丽
人民陪审员 赖葵花
人民陪审员 周伟权
二O一九年四月三日
书 记 员 王燕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