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8民初6700号
原告:刘雪锋,男,1972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原告:刘秋群,女,1967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伟航,广东维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鹏实业开发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菜园中路62号251。
法定代表人:李容光。
委托代理人:曾耀锋,该公司员工。
原告李雪锋、刘秋群诉被告增城市富鹏企业集团富鹏实业开发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立案。原告李雪锋、刘秋群于2018年1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雪锋、刘秋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李雪锋、刘秋群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李雪锋、刘秋群负担。
审判员 曾共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赖蓝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