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粤0183民初4035号
原告: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增滩路28号1幢404房。
法定代表人:任杰斌。
委托代理人:查琴芳、罗志威,广东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被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沙园路二巷2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铭。
被告:卢晓芳,女,1953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龙门县。
委托代理人:陈素颜、王超,广州金鹏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
第三人:增城市鸿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荔城街光明路2-8号。
法定代表人:邓自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增城市二轻工业总公司、卢晓芳、第三人增城市鸿桥集团实业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564元,由原告广州嘉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曾共明
人民陪审员 罗巧宜
人民陪审员 詹玉琴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十七日
异
书 记 员 阮柳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