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117民初4326号
原告:刘金平,男,汉族,1988年11月17日出生,住广东省从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海,广东韶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大围经济合作社,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大围社。
负责人:刘志华。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金平与被告广州市从化区鳌头镇小坑村大围经济合作社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金平于2018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无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金平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为354.9元,由原告刘金平负担。
审判员 李耀文
二○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振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