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障碍浏览||返回首页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诉讼指引 > 立案须知 > 管辖范围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案件管辖范围
【发布时间:2023-03-29 18:51:5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一、一审案件
(一)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二)民商事案件
1.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当事人均在或均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2.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3.   诉讼标的额在50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
   
二、与破产有关纠纷、申请公司清算、公司解散纠纷
    1、广州市辖区内地(市)级以上(含本级)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破产和破产审查案件;
    2、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强制清算审查案件;
    3、广州市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公司(企业)的解散纠纷。
 
三、申请刑事赔偿和非刑事司法赔偿案件
    1、对基层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作赔偿决定或者对赔偿决定有异议的赔偿案件;
    2、对侦查、检察、监狱管理机关的赔偿复议决定不服或者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案件;
    3、本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赔偿案件。
 
四、二审案件
   1、当事人不服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裁定,依法可以提起上诉的各类案件;
   2、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刑事案件。
 
五、再审案件
   1、本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
   2、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并在六个月内申请再审或申诉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抗诉的民事案件;
   4、上级法院裁定指令再审的案件。
 
 六、执行案件
    1、本院一审审理的民商事案件、刑事案件财产部分的执行案件以及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审理的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执行案件;
    2、公证债权文书执行案件,级别管辖参照本院一审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规定;
    3、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在广州市行政区域内;
    4、涉外仲裁裁决、经我国承认的外国仲裁裁决执行案件;
    5、涉外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6、上级法院裁定指定执行的案件;
    7、本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
    8、外地法院委托执行的案件;
 
七、其他案件
1、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  
2、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定的案件;
3、 用人单位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一裁终局裁决的案件;    
4、 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5、 申请承认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法院离婚判决的案件;
6、 当事人申请诉前保全案件;
    7、上级人民法院指定或者同级人民法院移送的各类案件。 
 
 
  

 

【打印】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