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普通民事案件申请执行须知
【发布时间:2019-04-28 16:20:22】 【稿件来源:立案庭】 【作者:立案庭】 【关闭】
(一)执行案件受案范围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
(二)申请执行人的义务
申请人须向法院提交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者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三)被执行人的义务
1.必须按时到庭;
2.必须如实申报财产状况;
3.必须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
(四)申请执行的期限
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五)申请执行应当提交的材料
1.申请执行书;(原件;基层法院1份,中院2份)
2.生效的法律文书;(交3份复印件)
3.裁判文书生效证明;(复印件;基层法院1份,中院2份)
4.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材料;(基层法院1份,中院2份)
(1)自然人应提交记载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信息的材料如身份证、户口簿、居住证明、护照、回乡证;(交复印件)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提交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注册登记证书或者全国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
5.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提交保全财产清单;(复印件,基层法院1份,中院2份)
6.已中止执行的案件申请恢复执行的,应当举证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情况,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可恢复执行。(复印件,基层法院1份,中院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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