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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环保维权为名实施敲诈勒索,某社长被判刑十年

来源:黄埔法院   发布时间:2023-11-01 10:22:00

 

【基本案情】
法院经审理查明:自2016年下半年起,被告人何某锋等广州市黄埔区联和街某经济社居民以时任社长不积极为社区争取林地及向在该社区施工作业的某公司索赔等为由发起罢免活动,但未果。2017年7月,何某锋在该经济社社委会换届选举中当选为社长。在担任社长期间,何某锋以社区遭受灰尘、噪音等环境污染为由先后以该经济社名义收取被害人温某某、被害单位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某拖车有限公司等支付的补偿款。此外,被告人何某锋还以个人名义与被告人何某添、何某燕、何某明经常相互合谋,多次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和采取堵路等方式相要挟,迫使在其社区区域及周边进行施工或经营活动的单位或个人向其等支付所谓“赔偿款”,并进行私分,逐渐在当地形成一个恶势力团伙。经查,何某锋、何某添敲诈勒索的涉案金额为506000元,何某燕、何某明敲诈勒索的涉案金额分别为418000元和403000元。该恶势力团伙严重扰乱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影响。2022年3月,何某锋等4名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2023年2月,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敲诈勒索罪,对被告人何某锋、何某添均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十万元;对被告人何某燕判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五万元;对被告人何某明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万元;同时判令追缴违法所得,并责令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
一审宣判后,4名被告人均提起上诉。2023年6月,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依据】
《反有组织犯罪法》第二条第二款
本法所称恶势力组织,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歹,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典型意义】
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乡里、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村霸”黑恶势力是扫黑除恶斗争常态化以来的重点打击对象。本案中,何某锋恶势力团伙以宗亲关系为纽带,相互合谋,以向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和采取堵路等软暴力方式相要挟,迫使在其社区区域及周边开展施工或经营活动的被害单位或个人支付所谓“赔偿款”,攫取大额经济利益。尤其是何某锋,其在当选为合作社社长后不为所属集体和社民谋福利,反而假借环境污染维权的名义,伙同其他被告人通过软暴力方式敲诈勒索并私下瓜分不法所得,足见其消除污染是借口,勒索钱财是目的。该犯罪团伙的行径败坏了当地的社会公德和社会风气,严重影响了当地的生产经营秩序,破坏了营商环境,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应予严惩。对该恶势力团伙判处刑罚,充分体现了广州法院对黑恶势力除恶务尽,维护人民群众幸福感、安全感、获得感的坚定决心。
此外,广州法院还结合办案深度参与社会综合治理。针对该案反映出的基层干部选用和社区环境治理等方面存在的不足,黄埔法院和广州中院先后向有关部门制发了司法建议,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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