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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指南
【发布时间:2015-05-06 09:51:04】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司法信息公开申请指南
 
    为更好地提供本院司法信息公开服务,便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了解本院的司法信息,《本院关于办理司法信息公开申请的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自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
  一、主动公开
司法信息以及其他与司法工作有关的本院司法工作信息,一般应当依法、及时、全面、规范公开,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涉及国家秘密、审判秘密的;
2.涉及当事人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
3.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
4.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
5.须经制作、搜集、汇总、分析、加工的司法信息;
6.依照法律、规定的其他应当保密的司法信息;
7.其他不宜公开的。
  二、依申请公开
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上列规定应当公开而没有公开的司法信息,可以向本院提出司法信息公开申请;但案件立案、审理、执行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提出;案件申诉、再审过程中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只能由案件当事人以及利害关系人提出。
当事人、社会公众申请本院司法信息公开,应当通过本院立案窗口递交书面申请。
  三、申请步骤
  1.申请
  申请人填写《本院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在本院立案大厅领取,也可以在广州审判网门户网站上下载,申请表复印有效。
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需详细、准确;书面申请应写明以下信息:
(1)申请人为个人的,应当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单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住所和联系电话;申请人为单位的,应当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组织机构代码证号码,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身份证件号码,联系人的联系电话、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授权委托书;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请求;
(3)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的理由和依据;
(4)所需司法信息的用途。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须提交自然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与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联系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以供核对和存档。
  2.登记
立案窗口工作人员从形式上对申请书的记载事项和需提交的证件材料是否完备进行审查并当场告知形式审查结果。对于有效的申请进行登记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对符合受理规定的司法信息公开申请,在受理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移送对口职能部门办理。
  3.答复
办理部门对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处理:
(1)申请获取的信息属于本院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2)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理由成立,公开相应司法信息;
(3)申请司法信息公开理由部分成立,公开可以公开的相应司法信息,并告知申请人部分不予公开的理由;
(4)申请公开的司法信息不存在的,告知申请人相关情况;
(5)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的理由;
(6)因客观条件限制,应当公开而暂时无法公开的,应当向申请人作出合理解释。
  4.收费
  依申请提供司法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四、投诉及处理
        当事人、社会公众认为本院以及本院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司法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通过来信、来访、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通过司法信息公开平台向本院司法公开办公室举报投诉。
       邮寄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仓边路28号
       传真:020-83210102
 
 
 
 
 
  附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信息公开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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