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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和加强公证工作的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20-06-01 08:34:39】 【稿件来源:研究室】 【作者:研究室】 【关闭】

 

穗中法民建〔20207
广州市XX处:
本院在审理再审申请人刘XX、广州市XX店与被申请人谭XXTA XX)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中,谭XX凭借你单位出具的三份公证书以继承公证的方式取得涉案房屋房产证,后你单位经自查发现,《公证书》卷宗留存的被继承人谭X、陈XXX国死亡证明书没有认证件,仅有翻译件,且复印件字迹模糊,难以确凿证实谭X、陈XX的确切身份及死亡情况。上述死亡证明文件作为域外形成的证据,且在继承权公证当中作为认定被继承人死亡情况必备且关键性的文件,缺乏相应的认证或证明手续,经与TA XX在中国的公证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联系,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办手续,均没有得到回应,据此撤销上述三份公证书。
本院经审查认为,XX是否是涉案房屋所有人谭X的儿子谭XX,可信性不高:1、广州市税捐征收处规定租簿(正本)(副本),可以证实1946年谭XX已是涉案房产的管业人,与刘XX的祖父刘XX签订了涉案房屋的租约,而谭XX的护照以及公证书均显示其出生日期为19XXXX日,即在19XX年还未出世。2、无论是办理涉案房产证的转委托人陈XX、还是诉讼委托代理人郑X均未见过谭XX。谭XX在办理涉案房屋的公证继承手续中从未出现过,均是通过委托代理人的转委托人办理相关的手续,在本案的诉讼过程中也从未露面;公证部门在要求相关人员补办缺漏认证手续时,均没有得到回复,起诉状中的签名也是由委托代理人郑X代签。3、从房管部门留存的谭XX1953年以信函方式委托李XX办理涉案房屋的登记手续可知:谭XX1953年已经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具备书写能力;该信函谭XX的签名为:XX。涉案公证书中谭XX委托林XX以及谭XX委托郑X的签名均为简体谭XX4、谭XX的出生日期为19XXX月日,XX而据其提供的公证书显示其父亲谭X出生日期为19XXXXXX日,母亲陈XX出生日期为19XXXX日,即生育谭XX时,谭X46岁,陈XX49岁,而谭X和陈XX又只生育了一个儿子,对于所处年代的生育观念及当时的医学水平,有违常识。5、广州市房地产管理局已于1974年对涉案房屋撤管,刘XX自述其家庭租住在涉案房屋自1974年起就没有再交租。经本院联系与询问,谭XX的原委托代理人林XX已于201510月去世,原诉讼委托代理人郑X、林XX的转委托人陈XX以及买房人陈XX均承认未见过谭XX,无谭XX的联系方式,刘XX称其与谭XX是亲戚关系,真正的谭XX已去世,本院无法查明谭XX的下落。
本院认为,公证机构办理涉外继承公证事项未尽谨慎审查义务,将增大市场交易风险与公证机构的职业风险,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一定程度上给司法实务带来认定上的难度。为了维护公证的权威性和科学性、提升公证公信力,建立公证和诉讼的良性互动机制,特建议:
一、严格依照公证程序和规则办理涉外继承房产公证事项。要求办理公证的当事人必须提供真实、合法、充分的证明材料,对提供证明材料不充分的当事人,要求在规定期限内补充,并告知不及时补充材料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使公证事项在形式上符合公证要求。
二、强化对涉外继承房产公证事项的实质性审查。加强与委托人本人的有效联系,在取得委托人真实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出具公证书。对委托手续和身份关系进行公证时可以通过询问、调查等多种手段从严审查公证事项及材料的真实性,从源头上杜绝虚假公证,确保公证文书的真实性和权威性。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60天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附件:该案民事裁定书一份。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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