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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有序健康发展的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9-03-26 08:50:41】 【稿件来源:环资庭】 【作者:环资庭】 【关闭】

 

XX部、XX委员会、XX总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广东省XX委员会认为被告广州XX公司侵害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一案中发现,被告广州XX公司未向消费者披露相关信息的情况下,将消费者支付的押金用于其生产、经营,最终导致部分消费者的押金无法退还,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了诚信经营的市场秩序,危及了社会公共利益。为防控消费者押金风险、规范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行业(共享单车行业)的有序、健康发展,特提出如下建议,供贵单位参考:
一、加强对押金使用的事前监管。建议设立共享单车采取押金管理经营模式的许可负面清单制度;建议对采取押金模式经营的共享单车企业设立强制披露押金收支、退还、使用等信息制度;
二、加强押金使用的事监管。建议研究明确各部门用户押金安全监管的相关职责,建立押金安全监管的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对各地方上报的信息进行汇总、整合、共享,对共享单车行业押金安全进行实时监控;
三、尽快出台关于整治共享单车企业押金管理的强制性规范文件,并指导各地出台监管细则
上建议望能研究处理,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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