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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监管规范旅游合同的司法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8-10-16 15:15:27】 【稿件来源:民事庭】 【作者:民事庭】 【关闭】

 

广州市XX局:
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境旅游的人数越来越多,同时,旅游合同纠纷也随之日趋增多,相关新闻不断见诸于报端,引发社会各界普遍关注。
我院在审理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公司旅游合同纠纷一案中,XXX因家中有事无法参加旅游活动,在距预定出发时期尚有45日之时,向公司提出退团申请,公司根据双方签订的合同,在扣除参团费用的20%后将余款退回XXX。XXX认为公司违反了广州市XX局、广州市XX局制定的《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2014年版)28条规定,强行扣款20%行为明显不公平,损害了其合法权益,遂诉至法院;但公司认为,《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是示范性合同,没有法律要求公司强制使用,且公司使用的合同是经广州XX局备案审核把关的,XXX要求公司履行示范性合同的主张无依据。
《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具有重要的示范和导向作用,当事人据此提起诉讼,对法院化解社会矛盾、力求服判息讼带来了许多困难,为促进旅游业持续健康发展,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特建议如下:
一是完善旅游合同的备案制度。对于旅行社制定的格式条款合同,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并参照广州市XX局、广州市XX局制定的示范合同,对旅游合同的合法性、公平性予以把关。上述案件中,公司制定的《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第28条规定与示范合同《广州市出境旅游组团合同》第28条的规定相比,大幅度增加了旅游者的责任,法院很难通过释理说法让当事人坦然接受判决结果。
二是加强对旅行社的监管。建议旅游局会同有关部门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规范旅行社合同签订和合同档案管理工作,依法对旅游市场中的合同违法行为进行监督处理,收集点评消费者集中反映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查处旅游经营者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免除自身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排除消费者权利等合同违法行为,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推广使用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切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以上建议请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函告我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8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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