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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纠纷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12-01 11:00:00】 【稿件来源:番禺法院】 【作者:番禺法院】 【关闭】

 

广州市番禺区**局:
作为一种新型民间借贷方式,P2P网络借贷(即Peer to Peer ,“点对点”的通过互联网实现的借贷)具有投资门槛低,理财周期灵活,回款快以及收益高等特点,它的存在和发展使得民间借贷方式更加多元化。近年来,P2P网络借贷迅猛发展,其风险和问题也逐渐显露。2016年1-11月,我院共受理网络民间借贷纠纷48件,立案标的额达728.36万元。
此类纠纷主要存在以下特点:
借款人信用等级参差不齐。P2P网络借贷案件借款人分布全国,一显著特点是借款人分布于全国且人员构成情况十分复杂,包括农户、城镇居民、个体工商户等等,信用风险比较高,再加上P2P网络借贷的借款人往往需要支付比一般借贷更高的利率,更容易引发借款人到期不能还本付息的违约风险。番禺法院受理的该类案件,基本都是个人贷引发的纠纷,且被告不应诉情况普遍。P2P网络借贷中,原被告双方仅通过网上中介平台签订借款合同,彼此之间很可能并不相识,导致原告向法院起诉时只能提供被告身份证地址,而实际上很多被告均不在其身份证地址居住,从而导致这类案件一般都需公告送达。公告送达导致的被告未到庭的缺席审理,使得案件证据审查缺乏对抗性,完全由法院依职权进行审查,导致法官很难查清债务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出借人掩高利手段隐蔽。APP网络借贷往往利息很高,出借人为了规避法律对民间借贷利率的上限规定,常常采用巧立名目预扣费用的方式掩盖高息。我院受理的某网贷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借款协议》中约定被告向原告借款本金123796元,原告代被告交纳给作为中介的信某公司等三家公司咨询费、审核费、服务费等共计23796元,再将剩余款项99900元支付给被告。而原告此事实举证时只提供了通过网银给被告转账99900元的凭证,对于23796元,仅能提供中介公司开出的收据,无法排除作为出借人的原告在放贷时存在预扣利息的行为。对于出借人各种掩盖高息的手段,借款人在诉讼中很难举证予以证明,进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地位。
中介平台存顽疾难追责。从法院受理案件的情况分析,多数网贷平台仅会以“见证人”或“中介人”名义在借贷合同中签章,并从借款方先行收取不菲的中介费,而对借款则不承担风险。当借款人欠钱不还时,出借人也只能将借款人告上法庭,而无法追究平台的责任。事实上,目前P2P网贷平台普遍存在市场准入与退出机制不成熟、资金方面保障机制不健全、个人征信体制不完善、网络数据的证明力不足等问题。一部分平台忽略自身的管理,致使在从事民间借贷中介业务时,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和资信情况不作认真调查,对借款人提供的抵押财产性质不作审查或不按约定对抵押财产办理抵押登记,为出借人提供的借款人信息失真,这种只管借钱不管审查的经营方式可能导致投资人“血本无归”,此种情况下,P2P网络平台作为居间人,应该承担责任。
对此,我院建议采取如下措施应对互联网金融P2P网络借贷纠纷增多问题:
一是制定全面严格的信息披露规范。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力度,要求P2P从业机构充分披露信息,提高透明度。P2P机构不仅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揭示和融资信息的提供,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二是加大金融监管力度通过法律法规赋予金融管理部门一定的监督、处罚权,并由其主导制定互联网金融行业,特别是P2P的管理办法,强制P2P网络借贷平台在各地相关部门进行备案,接受政府的监督管理,从而形成稳健经营规范发展的硬约束。
三是成立从业协会加强贷款风险防控充分发挥协会的自律管理作用,推动形成统一的行业服务标准和规则,搭建行业信息共享平台,推出包括反欺诈信息验证、行业关注名单等在内的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风控解决方案,让老赖、金融欺诈者无处遁形。
四是强化参与者风险防范意识。加大普法教育力度,增强投资人防范法律风险意识,让投资人学会分辨风险,理性投资,风险自担;对平台从业人员加强培训,要求扎实做好平台风控工作,积极打造平台信用,不能贸然冲量做大;督促借款者在借贷交易中遵守法律法规,从而降低借贷交易中可能的风险。加强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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