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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范国有资产流失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7-02-16 08:43:1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司法建议书
穗越法民建(2015)5号
广州市**局:
本院在审理原告林*诉被告广州市**局、第三人张**、陈**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查明原东山区劳动局为解决办公用房问题,拟与原广州市执信南路92号房屋的业主合资将该房屋改建为办公楼。由于相关行政部门不批准该局与私人业主合资建房。为规避行政部门监管,该局实际出资并借用其干部林*等人的名义与私人业主合资建房,并在房屋建成后将房屋的所有权登记在林*等人名下。行政区划调整后,东山区劳动局与广州市越秀区劳动局合并;之后,又统一由广州市越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使行政职权。林*称因该房屋产权登记在其名下,导致其因限购政策不能再购房,故起诉要求确认该房屋权属是你局所有并要求过户;该案经本院一审和市中院二审,驳回起诉。
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纠正原东山区劳动局规避行政政策及行政机关监管的行为,保障林*等相关当事人的实际权益,特提出以下建议:
一、认真核查相同或类似情况
仅从本案来看,本案当事人林*、张**、陈**等均是该合资建楼事件的关系人,而案涉大楼有九层之多,建议你局抓紧做好案涉大楼的权属调查统计工作,具体到楼层、房屋和具体的权属登记人,并将情况进行归纳分析分类,以便日后一揽子从根本上解决现有问题。
二、加强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一揽子解决现有问题
本案中林*与你局对涉案房屋的权属并没有争议,且双方均同意将案涉房屋的所有权转移至你局名下,但原有规避政策的权属登记行为才是现有权属登记与当事人认知相左的根源,因此,诉讼请求目的实现的途径在于向相关行政部门申请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因此,建议与相关行政部门协调沟通,争取尽快一揽子解决现有问题。
三、做好法律风险防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虽然当事人反应涉案大楼是你局实际出资兴建,但各房屋的权属登记在林*等个人名下,其权属登记产生的公示效力可能导致善意第三人购买涉案房屋,而且,如不尽快解决这一问题,还会导致相关当事人因继承或赠与所涉相关房屋的情况;根据不动产登记的公示公信原则,将会导致更为复杂的法律关系的产生,可能导致国有资产大量流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履行国有财产管理、监督职责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加强对国有财产的管理、监督,促进国有财产保值增值,防止国有财产损失;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因此,建议抓紧做好这类情况的法律风险防护,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请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复本院。
 
五年二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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