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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系统信息录入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6-12-10 08:40:58】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东省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法院
 
[2015]穗增法刑建第1
 
广州市**局:
本院在审理被告人蒋代顺盗窃一案[案号:(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47]中,发现如下问题:
被告人蒋代顺盗窃一案的查询回执中违法犯罪嫌疑人信息系统一栏虽然显示查询结果为有,但并没有详细记录其何时因何事被作何处理的相关信息。在蒋代顺的审讯笔录中,其并没有交代其有犯罪前科,只承认其于20141121日因扒窃他人钱包(内只有一张护身符)而被贵局取保候审。为此,我们要求预审的经办人调查清楚上述信息的详细内容。据预审的经办人反映,他们查询了相关的信息系统,并没有查询到被告人蒋代顺有犯罪前科的记录。但本院经办人试查询本院的案件管理系统,便查询到被告人蒋代顺于2012112日因犯盗窃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由于该犯罪前科信息没有录入公安的相关信息系统,以致其再次犯罪时该犯罪前科没有作为从重情节进行量刑:201443日蒋代顺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如果蒋代顺之前的犯罪前科能够在公安的相关信息系统查询到的话,黄埔区人民法院也不会对其判处拘役刑,以致其第三次犯罪[即本院(2015)穗增法刑初字第647号案]时不能认定为累犯,不利于打击犯罪。另我们在办理案件过程中时常会遇到类似情况的案件。
为此,特建议:
1、健全和重视违法犯罪信息系统的录入工作,指派专人负责,堵塞相关漏洞,以强有力地打击违法犯罪。
2、对每一宗案件的查询回执,如查询到有违法犯罪信息的,应当将详细的违法犯罪信息记录附案,以便处理时予以考量。
3、在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如嫌疑人交代其有犯罪前科劣迹的,即使在相关的信息系统中未能查询到有违法犯罪记录,也应当及时予以调查核实,不要等案件来到法院审理时才被要求调取,影响了案件的及时审理。如我们在审的被告人谭德福等人抢劫案、被告人雷秀军盗窃案。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三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附:被告人蒋代顺的查询回执、前科判决书,谭德福的查询回执、询问笔录及雷秀军的询问笔录、起诉书副本。(均为复印件)
 
一五年七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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