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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环境保护执法取证技能教育和培训、提高环境执法规范化水平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6-10-13 15:27:10】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广州市花都区***局:
贵局向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移送,后由花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廖卫群、龙海辉、邓志兵污染环境一案,廖卫群等三人未经许可开设电镀厂、抛光厂,直接排放污染水体至巴江河,经由贵局执法人员查处并现场抽取水样检验,均检出重金属严重超出检验值,严重污染水体、土壤,应依法惩处。我院于2014年12月5日作出第一审刑事判决,判处廖卫群等三人均犯污染环境罪,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8日作出终审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此案在我院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龙海辉提出无罪辩解,认为厂区已以隔墙分隔为电镀厂和抛光厂,其开设的是抛光厂,且水样经后期委托已检验合格,而环境保护执法人员于查处时并未在抛光厂抽取水样检验。我院经开庭审理查明,贵局查处的涉案厂区内确实存在隔墙分隔,贵局执法人员也仅在厂区一侧的二处沉淀池以及总排放口抽取水样。贵局执法人员在上述抽取水样检验取证方面存在不足之处,给审判机关办案带来了一定的困难。
贵局履行职责,查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分子,为保护全区环境作出了贡献。为能更加准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有力、高效地惩处污染环境犯罪分子,我院建议:
贵局加强相关执法人员的取证技能教育和培训,从廖卫群等三人污染环境案中汲取经验,提高执法人员查处污染环境违法犯罪的全面取证意识和技能。
以上建议请予以考虑,如有反馈意见,请及时函告我院。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2015年8月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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