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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履行法定义务的司法建议
【发布时间:2016-07-13 09:10:2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司法建议书

 

                               穗中法民建[2015]4

广州市**局:

本院在审理张远超与孔泽锋、周慧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号:(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91号】过程中,发现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下称番禺区看守所)存在拒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一条规定义务的情形,须引起重视并督促其纠正。

该案中,因原审被告孔泽锋被羁押于番禺区看守所,本院先后两次通过法院专递邮寄委托送达函等材料,委托该所向孔泽锋转交本院(2015)穗中法金民终字第391号民事判决书,但均遭该所无故拒收,拒收时间分别是201562572。随后,本院工作人员前往该所,将上述文书交付该所拟由其转交孔泽锋。但该所仍以其有内部规定为由,拒绝转交相关文书,导致该案二审判决至今无法送达。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对于“转交送达”有明确的规定。其中,第九十条第一款规定:“受送达人被监禁的,通过其所在监所转交。”第九十一条规定:“代为转交的机关、单位收到诉讼文书后,必须立即交受送达人签收,以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番禺区看守所的上述行为已明显违反法律规定,导致被羁押的当事人无法及时知悉判决结果,相关诉讼权利得不到保障,也影响了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为此,特将上述情况向贵单位通报,并建议:

对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拒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作出处理,并督促其进行整改,杜绝类似违法现象再次发生。

以上建议请认真研究处理,并在一个月内将处理结果函告本院。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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