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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建立公益基金 解决公益诉讼资金难题
【发布时间:2017-06-06 10:57:56】 【稿件来源:南方都市报】 【作者:吴笋林 杨晓梅 席林林 刘欢】 【关闭】

   
    昨日是世界环境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披露,2015年以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涉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70宗、审结351宗,同比分别增长20 .13%21.88%.另外,广州中院呼吁环保组织加大对环境污染刑事案件的关注力度,当污染行为损害到公共利益时,要及时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370宗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涉及水体污染犯罪的最多
    据统计,广州中院自20152月试行环境资源案件集中管辖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370宗、审结351宗,同比分别增长20.13%21.88%;受理环境资源民商事案件2750宗、审结2530宗,同比分别增长17.37%14.79%.
    在受理的3 70宗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罪名主要涉及污染环境罪,盗伐、滥伐林木罪和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侵犯的对象主要包括水体、森林和濒危野生动物。
    370宗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以污染环境罪数量较多,约占1/3,且该类犯罪大部分涉及水体污染。
    从资源环境刑事案件的案发区域来看,盗伐、滥伐林木罪主要集中于从化和增城区,因为该地区的森林资源较为丰富;污染环境罪则在城乡接合部存在工业小作坊的地区相对多一些;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在荔湾区较多,因荔湾区有芳村花鸟虫鱼市场,出现案件的几率相对较大。
    应追究被告人的修复生态、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
    以往环境资源刑事案件中,法院一般只判决当事人自由刑和罚金刑,生态修复因属民事责任范畴,难以一并追究。因此,广州中院呼吁环保社会组织,应加大对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关注力度,对于污染环境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要及时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追究被告人的修复生态、赔偿经济损失等民事责任,以利于打击刑事犯罪和保护生态环境并重,落实最严格的刑事、民事责任承担。
    广州中院介绍,为形成合力,该院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检察院、环保局等部门之间的联动协调机制,在严格把握司法边界的前提下,就民事诉讼、行政执法与刑事诉讼中做好证据的采集与固定、案件的协调与和解、判决的监督与执行等方面做好衔接。
    近期,白云区法院还联络了广东省司法厅,从广州、深圳、珠海等10个地级市共推荐20名熟悉环境资源诉讼、热衷环境资源公益事业的律师作为联络人,为各地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另外,白云区法院还与广东省环境保护基金会签署《关于办理广东省珠三角地区跨地级市环境资源民事私益诉讼案件的合作协议》,启动相关合作。
    目标
    推动广州地区法院公益基金
    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
    在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中,因环境损害赔偿金无特定的受益人,环境损害赔偿金判决后需要处置;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需要支付鉴定费、诉讼费、律师费;法院执行修复生态环境也需要垫付修复资金等。因此有必要设立公益金账户,用于上述款项的收支。
    据披露,广州中院将借鉴无锡、昆明等市已经建立的公益金管理制度,从近期生效的公益诉讼案件中挑选可供执行的案例,坚持问题导向,从具体案件的执行来推动广州地区法院公益基金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最终目标是建立有广州特点的,适应当前环境资源保护形势的公益基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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