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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信息司法改革专刊2021年第2期
【发布时间:2021-03-09 16:19:13】 【稿件来源:司改办】 【作者:司改办】 【关闭】

 

市中院四项措施促进院庭长办案常态化
 为全面贯彻落实司法责任制,充分发挥院庭长在审判、执行工作中的示范引领作用,市中院于近日印发《关于落实院庭长办案工作的实施意见》。一是明确“院庭长”范围。将院长、副院长、执行局长、审委会专职委员、协助院领导工作的二级高级法官、执行局副局长、业务庭庭长、副庭长及综合审判业务部门正副职领导均纳入“院庭长”范围,实现院、庭领导办案全覆盖。二是压实院庭长办案任务。院、庭领导每年基本办案数按级别需达到本院上一年度员额法官平均结案数的5%、20%、50%、70%,且不得以听取汇报、书面审查、审批案件等方式代替办案,主持或参加审委会、专业法官会议、协调督办重大敏感案件、管理监督“四类案件”、接待来访、指挥执行等工作不能冲抵办案数,确保办案任务落到实处。三是要求院庭长带头承办大要案。规定院、庭领导应带头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并对承担大要案的比列作了严格限定,发挥院、庭领导办案的指导、示范作用。四是健全院庭长办案监督。落实院庭长办案信息公开,定期通过法院内外网公布院庭长承办案件的数量、类型、审判程序、参审方式、开庭数量等情况,畅通监督渠道;落实提醒督促,由审判管理办公室核定、汇总院庭长办案数,并适时以书面提醒的方式,督促院庭长按期完成办案任务。 (市中院审管办 陈晓红)
 
 
   
      天河区法院推行有偿调解对接机制开辟多元解纷新路径 
      天河区法院针对诉前调解经费不足、调解组织专业性不强、调解员积极性不高、当事人选择意愿不强等问题,探索建立有偿调解对接工作机制,制定《关于建立有偿调解对接机制的方案(试行)》,第一批选取5家机构试点,2020年12月15日正式运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截至2021年2月20日,共线下委派一般商事案件250件,经筛选剔除当事人拒绝或被告失联案件141件,进入调解程序110件,已调解成功3件(司法确认1件);通过“天融”金融案件一体化处理平台线上推送金融类型案件1125件,成功失联修复941件,修复率83.64%,有效沟通调解125件,调解成功11件。
        一是科学划定对接范围,提高适用度。划定有偿调解案件范围,优先适用商事、金融纠纷等适宜调解的案件,其中商事案件由律师调解组织开展线下调解,金融类案通过该院自主建设的“天融”金融案件一体化处理平台线上推送金融行业调解组织进行失联修复、诉前调解。明确调解机构资质条件,实行调解机构自主推荐、法院核查选定调解员机制,调解机构内部成立固定工作组织、具备固定的调解员团队、派员到法院固定驻点办工,合理筛选案件开展调解,确保案件能调快调。
二是合理设置收费标准,提高有效度。遵循公益需要,明确调解成功的案件按不超过现行人民法院财产案件普通程序诉讼费标准的50%收取调解费用。鼓励有限自治,调解机构可在法定范围内自主制定收费办法,对个案可设定调解服务最低收费标准,但每件不得超过500元,收费办法须报法院备案,待试行后结合实际情况适时调整。规制市场定价,针对系列案件、类型案件等特殊案件类型,允许调解机构与当事人在法律规定和收费办法框架内,自愿平等协商议价,达成协议的,可依据协议收费。
三是精细把控流转环节,提高流畅度。严格把好“入口关”,当事人同意进行有偿调解的,可自行选择委托调解机构或特邀调解员进行调解,亦可由法院协助引导分流至诉前调解程序。不断畅通“过程关”,通过线上与线下结合方式,随机分派案件,调解机构可通过ODR平台线上调解室或预约法院调解场所、调解机构所在地专门的调解场所和选择其他地点进行调解。坚决守住“出口关”,调解机构在法院的指导、管理和监督下开展工作,规范进行无争议事实记录、送达地址确认、调解笔录和协议制作等工作,并做好档案整理、统计备案和存档留痕
四是多元配套保障措施,提高公正度。充分保障当事人自愿原则,调解机构组织调解前应将当事人权利义务、调解规则、调解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双方当事人,经其同意后方可进行调解工作。充分发挥诉讼费杠杆功能,调解机构组织当事人调解成功并申请司法确认的,不予收取诉讼费用;调解机构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自行和解而申请撤诉的,免交案件受理费。充分利用行业约束机制,调解机构在当事人非自愿的情况下高于收费标准收取当事人服务费的,或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法院可作除名处理,并向律师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发出司法建议书。(天河区法院王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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