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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信息司法改革专刊2018第9期
【发布时间:2018-10-10 15:59:57】 【稿件来源:司改办】 【作者:司改办】 【关闭】

 

司法改革专刊
20189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改办编              2018925
〔制度建设〕
优化审判资源 服务“一带一路”建设 市中院推动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 日前,省法院函复市中院关于对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实施集中管辖的请示,经请示最高院,同意原由广州市基层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调整为由越秀区法院和南沙区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法院)分别集中审理。其中,越秀区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越秀区、海珠区、荔湾区、白云区、花都区、从化区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南沙区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集中管辖广州市天河区、黄埔区、番禺区、南沙区、增城区的第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纠纷案件。集中审理的案件范围及级别管辖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明确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级别管辖标准以及归口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的相关规定确定。
实行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一是服务和保障广州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然要求。市中院从广州法院实际出发,制定《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为广州一带一路枢纽城市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实施意见》,在一带一路建设国家发展战略大背景下,推行集中管辖广州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优化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量,是服务保障广州一带一路建设的必然要求。二是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和案件数量的需要。目前,广州市各区法院受理的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极不平衡。近四年,全市各基层法院受理案件年均收案近700件。虽总体数量不多,但案件分布地域极不均衡,如越秀、番禺、天河区法院年均收案达120件以上;从化、南沙区法院年均收案不足10件。三是聚合审判力量,统一裁判尺度,提升案件质效的需要。涉外商事案件因涉及域外送达、证据公证认证、域外法查明等特殊程序,专业性更强,要求法官具备更高的专业素质和长期的类型案件办案经验积累。但由于审判资源分散,各区法院收案不均衡,部分基层法官收案过少,办案经验不足,导致案件质量参差不齐,可能影响裁判尺度的统一。
(涉外商事审判庭 方卓迪)
 
 
〔经验成效〕
海珠区法院刑事普通程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启动以来,广州市海珠区法院联合辖区检察院、公安分局、司法局制定《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积极探索该制度对被追诉人不认罪、定罪量刑分歧大、信访隐患大的疑难、新型犯罪案件的推进作用,着力实现以效率促公正的司法宗旨。2017年以来,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1417件,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55.40%;其中适用普通程序的296件,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18.99%;其中当庭宣判1056件,占全部认罪认罚案件的74.53%;上诉率2.76%。
一是分级量刑激励,提高制度吸引力。在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前提下,为提升司法效率,缩短案件周期,制定“分级激励”规则,即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适用分级量刑激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法院宣告判决刑时适用的量刑激励幅度按递减原则处理。
二是后置式协商,推动量刑协商实质化。创新设立后置式全流程协商,允许“先定罪,后量刑”,即将量刑问题后置,在合议庭确认犯罪事实成立且被告人自愿认罪的基础上,由控辩双方就量刑部分进行协商,法院经审查后在协商范围内予以裁决。对于指控多宗犯罪的,可对被告人认罪部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于指控多人犯罪的,可对认罪的被告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三是严格审查供述,限制反言不从宽。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案件,注重对被告人认罪认罚供述的合法性、自愿性、真实性进行严格审查。同时,借鉴国外刑事审判限制反言制度,规定若被告人在庭审前认罪认罚而在庭审阶段否认的,对其认罪认罚供述审查后,未发现违反上述原则的,其认罪认罚供述将得到采信,且在量刑时不作从宽考虑。
四是普及辩护,平衡控辩双方力量。与海珠区人民检察院、司法局协商,建立刑事辩护的全覆盖机制,简化对经济困难无能力聘请律师的被告人及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提供法律援助的程序,综合考虑被告人身份资料、日常生活消费情况及案卷材料可直接通过司法行政部门指定法律援助律师参与辩护。
(海珠区法院  周征远王艳黄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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