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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信息司法改革专刊2017第45期
【发布时间:2017-07-13 14:22:30】 【稿件来源:司改办】 【作者:司改办】 【关闭】

 

司法改革专刊
201745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改办编                201773
〔工作动态〕
全力推进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市中院等7家单位联合印发《广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2016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来,我市政法各机关在同级党委领导下,有序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近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广州市公安局、广州市司法局、广州市国家安全局、广州海关缉私局、黄埔海关缉私局联合印发了《广州市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标志着试点工作进入全面规范化轨道。《实施细则》对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办理流程予以全面细化,并将广州前期试点的先进经验一并纳入文件中:一是全面铺开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明确规定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时,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享有的各项诉讼权利义务,向其送达认罪认罚从宽告知书。二是提高非羁押强制措施的适用。办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情况作为其是否具有社会危害性的重要考虑因素,对于没有社会危害性的犯罪嫌疑人,应当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强制措施。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主动对羁押必要性进行评估并及时立案审查,作出是否建议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三是注重认罪认罚从宽的自愿性和合法性司法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认罪认罚从宽案件,除审查全案证据材料外,还应审查被告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具结书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四是明确人民法院对量刑建议的最终裁判权。人民法院收到人民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后,经审理认为人民检察院的量刑建议明显不当,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议人民检察院调整量刑建议。人民检察院不同意调整量刑意见或者被告人、辩护人对调整后的量刑建议仍有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五是分级量化认罪认罚从宽的幅度。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审查起诉、审理的不同诉讼阶段认罪认罚的,按递减原则分别给予基准刑30%-10%的从宽激励”分级量刑激励机制。六是落实值班律师制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但没有辩护人的,由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值班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等法律帮助,全面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认罪认罚从宽案件中的诉讼权利。法律援助机构应当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分别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    (市中院研究室 温晓雅)
〔推进实施〕
科技解决难题 变革案款管理——南沙区法院“一案一账号”案款管理系统全面上线   长期以来,由于三角债、多角债或是同一被执行人多个申请人案件的存在,大部分执行案件往往需要数次甚至几十次才能执结,执行款也可能分数次才能收取、支付完毕,执行案款管理手续多、过程复杂。针对上述问题,南沙区法院依托信息化手段破解执行难题,自2017年6月1日起使用新案款管理系统,通过审判信息管理系统和银行信息管理系统无缝对接,设定“一案一账号”,实现执行案款预收、结算、退费全过程的“安全化、便捷化、科技化”。一是实现资金流和信息流高度匹配。每个被执行人自动分配一个专属虚拟账户,通过专属账户实时、安全地到达法院执行款专户主账号,并自动对应到案件。财务人员一经开票,同时录入执行案款管理系统的管理台账,全院执行款进出现状一览无遗,便于总体掌控。二是实现执行款和其他诉讼款项精准分离。在传统费用收缴模式下,法院只有上级法院指定的一个案款专用账户,其中既有诉讼阶段未处理的鉴定费、罚金、刑事赔偿款、保证金、诉讼费,也有执行阶段的执行费、执行款、拍卖保证金、成交款,经常出现业务庭室在找钱、财务部门在找案的现象。启用新案款管理系统后,凡进入执行款专户的其他诉讼款项均按照“一案一账号”的要求进出,使执行款和其他诉讼款项精准分离。三是实现多渠道缴款方式。新案款管理系统改变过往单一的缴款模式,支持被执行人通过各家银行、各种渠道(网上银行、手机银行、银行柜面、自助设备、立案大厅等)发起转账、汇款等各种方式缴款。四是实现案款操作全程留痕。同步录入执行案件办案节点信息,执行人员无法干预也无须干预,避免漏录、错录的现象;同时录入执行案款短信告知平台,通知法官、申请执行人有案款进账,基本做到实时到账、实时确认,避免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以及执行不公、执行不廉等问题。                       (南沙区法院刘政忠、王琼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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