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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信息司法改革专刊2017第31期
【发布时间:2017-03-24 10:08:29】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司法改革专刊
201731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改办编              2017323
〔制度建设〕
越秀区法院多举措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一、高起点规范工作机制。2016年11月,该院草拟广州市越秀区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程(试行)》。经多次征求意见,2016年12月16日在全省率先与区内政法各单位共同会签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操作规程,正式启动改革试点。12月23日,该院按操作规程审理首宗认罪认罚案件,为改革推进提供样板。二、扎实开展改革试点。试点启动至今,越秀区法院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177件182人,约占同期全部刑事案件的48%。案件均适用速裁程序审理,案件类型覆盖危险驾驶犯罪、盗窃犯罪、毒品犯罪、故意伤害罪、诈骗罪、抢夺罪、交通肇事罪等。其中,除13名被告人委托了辩护人外,其余169名被告人全部由指派值班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实现律师介入率100%。当庭宣判173件,当庭宣判率97.74%。审理期限5天以内81件,6-10天64件,共占比81.92%。三、设立驻检院律师值班点,加强人权保障。该院在法院、看守所已设值班律师工作站的情况下,增设驻区检察院值班律师工作站,将法律帮助提前到审查起诉阶段,对速裁案件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四、量刑建议规范化,提高量刑建议采纳率。着手与区检察院磋商制定规范化量刑指引,提高检察官量刑建议的精确性和采纳率,力促量刑建议从宽泛的幅度缩窄为具体的刑期。根据最高院量刑规范化指导意见,该院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审理的案件给予10%-20%的量刑激励幅度,以鼓励被告人认罪悔罪,充分体现“从宽”,同时着力提高认罪认罚从宽案件的非监禁刑适用率,避免“刑期倒挂”。五、完善工作流程,建立案件回退制度。为使更多案件在审查起诉阶段完成量刑协商,对区检察院未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或速裁程序办理的认罪案件,该院根据操作规程,可在征得区检察院同意后,在立案前将案件材料退回区检察院。区检察院按要求补充进行证据开示和量刑协商后,再重新移送案卷材料。          (越秀区法院 郭玉、姚晓萍)
   花都区法院多举措推进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 截至228,该院共受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刑事案件139件,审结105件,结案率为75.54%,其中速裁程序52件,简易程序53件,无一案件超期和上诉。一、高度重视,严格高效落实规定要求。在区委政法委的牵头下,联合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广州市花都区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办法》二、注重人权,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将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的时间节点前移至侦查、审查起诉阶段,保证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时有辩护人或值班律师在场。在区看守所内设立法律援助室,由司法局安排律师值班,为认罪认罚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保护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三、优化程序,确保审判公正高效。一是松绑审批制度。对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刑事速裁案件,均由经办法官自行签发。二是提高文书送达效率。适用认罪认罚程序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判。能够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的,应当庭送达。当庭送达裁判文书确有困难的,应在宣判后当天向当事人送达。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起抗诉,被告人或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未提出上诉的,应在上诉、抗诉期限届满次日起五日内送达执行通知书。三是量刑从宽。在自首、坦白等量刑情节进行调整并确定拟宣告刑后,法官可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社会危害性等情形,在拟宣告刑基础上再从轻量刑,体现从宽精神。对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案件,在符合法律规定范围内,可以优先考虑适用非监禁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等刑罚,附加刑也可相应从轻。四、明确标准,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一是设立审判组织集中办理认罪认罚速裁案件,由法官及审判辅助人员组成多个固定审判团队定期轮换审理认罪认罚速裁案件。二是集中高效审理,建议区公安局、检察院对认罪认罚速裁案件集中移送审查起诉、集中提起公诉,该院集中立案、集中开庭审理、集中交付执行确保高效审结案件。三是定期召开刑事法官会议,通过对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的可能导致裁判尺度不统一的问题进行讨论,明确量刑标准,保证裁判尺度统一。五、完善制度,确保案件审理科学规范。结合《广州市花都区刑事诉讼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实施办法》,广泛征集意见,完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的审判规章制度,确保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规范运行流畅。总结在速裁程序案件中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经验,扩大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适用范围,推广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简易程序案件和普通程序案件中的适用。
                               (花都区法院 郑婷婷、李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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