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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三规定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发布时间:2016-11-11 17:30:51】 【稿件来源:】 【作者:】 【关闭】

 

调整保全担保数额细化变更追加事由明确终结程序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密集出台三规定完善执行规范体系
  118,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公布了《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财产保全规定》,《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两个司法解释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终本规定》)一个规范性文件,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孟祥、副局长赵晋山出席发布会介绍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副主任王玲主持发布会。
担保数额了:不超过百分之三十
  孟祥介绍说,在实践中,因财产保全设置的要求偏高、司法实践中执法尺度难以统一、操作不规范等引发的保全难和保全乱问题比较突出,难以保障债权、有效遏制债务人隐匿、转移财产,难以平衡保护债务人合法权益,《财产保全规定》的出台,旨在充分发挥保全制度应有的作用,从源头上缓解执行难。
  《财产保全规定》中对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担保数额进行了调整,规定诉讼保全的担保数额不超过请求保全数额或争议标的财产价值的百分之三十。孟祥介绍说,民事诉讼法对担保数额未作规定,但实践中一般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当于请求保全数额的担保,这一担保要求过高,导致保全适用比例过低,而此次担保数额的调整大大降低了当事人申请保全的成本,将使保全充分发挥作用。同时,《财产保全规定》明确了可免于担保的情形,对于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等涉及弱势群体以及公益诉讼等案件,规定可以不要求申请保全人提供担保。
  为了落实中央提出完善依法保护产权制度的要求,防止超标保全、恶意保全、乱保全等现象,《财产保全规定》明确,要在确保实现保全目的的情况下,依法保护债务人产权。《财产保全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选择对债务人生产经营活动影响较小的财产进行保全,对厂房、机器设备等生产经营性财产进行保全时,指定被保全人保管的,应当允许其继续使用。财产保全期间,在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允许债务人对被保全财产自行处分。《财产保全规定》强调,不得超标保全,对银行账户进行保全时应当明确冻结数额。
  为解决恶意延期解保问题,《财产保全规定》还明确,在仲裁请求被依法驳回等六种情况下,申请保全人应当及时申请解除保全。
变更追加了:瑕疵出资等或担责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对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问题作了全面、系统、明确的规范,孟祥介绍说,执行当事人的变更追加不仅关乎多方主体的切身利益,而且涉及审执关系、执行效率、程序保障等诸多问题,为平衡各方利益,变更追加当事人必须始终坚持法定原则,变更追加事由要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
  《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因公民死亡、法人或其他组织合并分立等发生概括继受,或者因债权转让、离婚分割等发生特定继受等八种情形,权利承受人可以申请变更追加自己为申请执行人,而可变更追加的被执行人包括瑕疵出资有限合伙人、对瑕疵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公司发起人、出让瑕疵股权的股东、违规注销企业的清算责任人、承诺对被执行人债务承担责任的主体、无偿接受行政命令调拨财产主体、财产混同的一人公司股东等。
  在回答变更追加当事人出现错误时如何进行救济的问题时,赵晋山表示,实践中一般是通过异议复议来救济,但此次司法解释规定变更追加的情形非常多,有的相对复杂,有的相对简单,所以在救济途径问题上也有所区别,如关于申请人的变更追加的救济一律是复议,而在被执行人的变更追加方面,针对基于出资不足、抽逃出资、清算责任等实体责任需要追加第三人为被执行人等六种情形,《变更追加当事人规定》明确赋予各方不服裁定可以提起诉讼的权利。
终结程序了:穷尽措施方可终结
  据介绍,在执行实践中,存在大量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这些案件占到了执行案件总数的40%左右。孟祥介绍说,2009年以来,各地法院纷纷探索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作为处理此类案件的一项机制,2015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制定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制度予以正式确认,但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具体标准、程序及其后续管理等一系列问题都没有规定,因此《终本规定》严格规范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防止为片面追求结案率而滥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本规定》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程序性要件和实质性要件进行了严格的规定,程序性要件包括:已经采取了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等必要的执行措施;已经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等惩戒措施;执行案件立案后已经超过特定期限;对于下落不明的被执行人已经依法予以查找,对妨害执行的相关人员已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等。实质性要件是指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
  《终本规定》还对财产报告事项、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等设置了近乎苛刻的细化标准,包括要对虚假报告、逾期报告予以惩戒,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通过网络和传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全方位查询,对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予以核实,必要时采取搜查、审计、悬赏公告措施等。

  孟祥表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是暂时性终结,而非实体上的彻底终结,并不是法院不再管了,一旦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终本规定》同时明确,终结执行程序后五年内,应当每六个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一次被执行人的财产,发现财产符合恢复执行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依职权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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