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4-02-18 10:38:00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
与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法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以下简称“联络工作”),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监督,依法履行司法职能,促进公正司法,促进法院工作发展,结合本院联络工作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人大代表的监督,是人民法院必须履行的法定职责。
第二条 加强联络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增进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的重要渠道,是保障人大代表更好地行使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促进人民法院进一步做好审判工作、加强法院队伍建设的重要途径。
第三条 全市法院要高度重视联络工作,建立联络机构,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工作机制,认真落实工作要求,努力提高联络工作水平。
 
第二章 联络机构
第四条 本院办公室是联络工作管理部门,下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办公室(以下简称“联络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
第五条 人大代表联络员(以下简称“联络员”)由本院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兼任。每位联络员联络指定的市人大代表(简称“结对代表”)。
第六条 本院与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需要基层法院的参与和配合。基层法院应认真完成本院交办的联络任务,定期向上级法院报告联络工作情况。
 
第三章 联络工作职责
第七条 本院党组要加强对联络工作的领导。院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联络工作、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对所在部门的联络工作负有领导责任,应当加强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八条 联络室负责日常联络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制定联络工作年度工作计划。
(二)加强与人大机关的联系。每半年召开一次主管院领导、办公室与市人大联络委、内司委的座谈会;每年与各区、县级市人大选联委联络员召开一次座谈会。
(三)组织走访人大代表活动。
(四)认真办理人大机关督办案件,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批评、意见。每两个月将办理情况专项报告院领导,紧急事项单独及时报送。
(五)认真接待代表来访、处理代表来信。代表个人来访,由联络室工作人员在人大代表接访室负责接待;代表个人来信,由联络室工作人员登记,报院长阅批后及时交承办部门办理,定期催办并及时回复代表。
每年十二月底前,联络室对本年度人大代表来信、来访的办理情况进行总结,将办理情况书面报告主管院领导、市人大常委会联络委及省法院联络办。
(六)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联络活动。力争让每一位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均能参加法院联络活动。
每年七月份左右,组织院领导与对口联系的基层法院属地的市人大代表进行一次座谈,通报法院上半年工作情况及代表关注事项的办理情况。
(七)定期总结工作。建立联络工作台账,汇总、报送统计报表;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对联络工作情况进行总结,向院领导、省法院与市人大机关汇报,重大联络活动信息可单独报送。
(八)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法院刊物。定期与市人大联络委核实代表联系地址,如有变动,应及时通知相关部门。
(九)提升联络工作水平。建立人大代表联络数据库,利用短信与电子邮件宣传,在广州审判网设立人大代表联络专栏,搭建法院与人大代表之间的沟通桥梁。
(十)具体开展人大会议期间的联络工作。
(十一)督查、指导本院各部门、各基层法院联络工作。注重将联络工作与业务部门日常工作紧密联系起来,注重邀请代表参加与其所属界别相关联的活动。
每年上半年和下半年分别召开两级法院联络工作会议。
第九条 联络员应主动向结对代表公开自己的通讯方式,与结对代表保持联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每年应采取多种方式主动向结对代表通报本院工作情况,认真听取意见和建议,及时将代表意见和建议转报联络室,由联络室报请院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办理,联络员负责及时向结对代表反馈。
主动与结对代表及代表属地的各区、县级市人大选联委联系,争取参加由各区、县级市人大组织的代表集体活动。
联络员每年开展联络活动不少于两次,注意联络活动的均衡度和覆盖面。
(二)结合本部门日常工作开展联络活动。联络活动方案需提前通知联络室。
联络员对于本部门经办有重大影响、社会关注的审判、执行个案,认为需要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参与调解、见证执行的,应提前五天通知联络室,由联络室邀请代表参加,联络员也可自行邀请结对代表参加,但须提前五天将活动方案、代表名单告知联络室,由联络室协助接待。
邀请代表旁听合议庭案件评议、列席本院审委会会议,需报分管院领导同意,方可安排。
(三)认真接待代表来访。负责接待就案件处理来访的结对代表;参加联络室安排的其他接待工作。
(四)认真办理督办案件和代表关注案件。指导、督促承办人员办理本部门承办的代表关注案件,及时向代表答复办理情况。同时,走访对关注案件、督办案件的处理有不同意见的结对代表,做好解释工作,争取代表理解。
(五)跟踪结对代表旁听过的案件审理进程,通报审理结果。对年末仍未审结的案件,在十二月底前向结对代表作出解释。
通报审理结果以联络员自行通报为主。书面通报的,以人大代表专用信封寄送。
(六)积极协助联络室做好人大会议期间的联络工作。
(七)填写《市法院人大代表联络员与市人大代表联络情况登记表》,及时交联络室登记、汇总;向联络室报送联络工作信息,做到一活动一报送,尽可能做到图文并茂。报送方式以通过OA报送为主。
(八)接受人大代表的法律咨询。
(九)积极配合联络室组织的其他联络活动。按照活动方案安排,参加有结对代表出席的联络活动。对结对代表在联络活动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负责跟踪办理情况。
以上工作职责,联络员可以安排本部门的工作人员代为实施,必要时请其他部门工作人员协助配合。
第十条 本院研究室做好联络工作的宣传,及时对代表关注的热点问题给予回应,协助联络室完成本年度人大代表联络工作情况视频的制作。
第十一条 基层法院积极参与、配合本院的联络工作。主要职责:
(一)将本级人大代表和本区域的上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纳入计划,认真完成本院交办的联络工作任务。
   (二)办理本院转交的人大代表关注的案件,并在办结后将结果报送本院联络室,由本院联络室答复人大代表。
(三)将各项联络活动的数据、信息上报本院联络室。对于联络工作中的重大突发情况,要及时向本院报告。除根据本院的要求及时报告个案的处理情况外,每年向本院书面报告开展联络工作的情况。
第十二条 参与联络工作是全院干警的共同职责。各部门及全体干警要高度重视联络工作,积极协助联络室、联络员开展各项联络活动,认真完成各项联络工作任务。
 
第四章  日常联络工作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全面工作定期报告,重要工作专题报告。认真做好向人大报告工作,主动向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重要工作。
密切与人大常委会的联系,依靠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开展联络活动。主动向人大机关汇报开展代表联络工作的计划和安排,以及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争取人大机关对联络工作的指导和支持。每年定期向人大常委会书面报告与各级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情况。
第十四条 认真做好接受人大代表视察和对法院工作的评议活动。各部门要为视察、评议工作提供便利,提供相关资料。对代表提出的问题,要认真负责地研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及时报告人大和答复代表本人。
第十五条 日常联络工作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开展人大会议期间协调联络工作,为人大代表在人大会议前提供咨询服务。
(二)及时办理人大机关督办案件、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及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并将办理结果或办理进展情况及时答复人大机关或人大代表,做到事事有着落,件件有答复。
(三)认真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由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带队,走访人大代表,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四)开设人大代表联络电话,设立人大代表专用信箱,开辟人大代表接待室,认真做好信访工作。
(五)聘请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具体办法参照本院关于司法监督员的相关规定。
(六)邀请人大代表视察法院工作,观摩庭审、听证、宣判或见证执行活动,观摩法官宣誓,观摩评估、拍卖、公开摇珠活动,参加调解或协助化解司法矛盾纠纷,参加研讨会、座谈会、新闻发布会或调研活动,旁听合议庭评议或列席审委会会议,主动向代表释法答疑,为代表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发放《征求意见表》征求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等。
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维稳压力大的重大、疑难、敏感案件,可主动邀请代表参加旁听庭审等活动。
(七)向人大代表赠阅法院刊物,方便人大代表了解法院工作。
(八)其他有利于加强联络工作的形式。
第十六条 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代表接待日,由联络室安排相关联络员共同接待;必要时,可安排本院院、庭、局负责人接受人大代表的约见。
 
第五章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
第十七条  联络室收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上级法院批转、人大代表直接反映的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在收到当日进行登记。
第十八条  对于人大会议期间的代表议案和建议,统一由联络室接办。联络室登记后报请院长审批后,立即分送相关承办部门,承办部门负责拟写答复文稿,报分管院领导审批后,交由联络室统一答复代表。
人大会议期间收到的代表议案和建议属本院主办或协办的,应自人大会议闭会之日起,分别在三个月或一个月内答复。属本院主办的建议,在答复前应先约见代表,听取代表对办理建议的意见后再作回复;协办的建议可直接答复主办单位。
第十九条 对于人大会议闭会期间代表通过来信、来访提出对法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联络室应认真研究,需要列入办理事项的,提出拟办意见,报院领导审批后予以督办,并于审批后二日内转交承办部门,由承办部门负责妥善办理,并在交办起两个月内,至迟不超过四个月答复人大代表。
第二十条 承办部门对人大代表电话、来访、走访和座谈时所提的建议、批评和意见,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且不需要列入院长督办件办理的,应在三日内答复。
第二十一条  对于人大代表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信件,联络室应及时转信访部门或监察室办理,信访部门或监察室应将办理结果报送联络室。
第二十二条  在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中,承办部门应采取各种方式与代表沟通,联络室予以协助。对重点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承办部门应当充分听取代表意见,争取代表的理解与支持。
第二十三条 办理人大代表议案、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实事求是。对于人大代表反映属实的问题,该纠正的应当坚决纠正,需要研究解决的应当及时研究解决,不得久拖不决。对于反映不实的问题,应当做好解释工作。
第二十四条 联络室应当与承办部门保持联系,掌握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的进展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催办。经两次催办仍未报告办理结果的,应当向该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通报,由部门主要领导予以督办。
第二十五条 人大代表直接向本院反映情况或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案件,由本院直接办理并答复人大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上级法院转办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在答复人大代表的同时,应将答复函抄送有关转办机构。
第二十六条 每年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情况,联络室要认真总结,形成书面报告,呈院领导审定,并按照市人大的要求,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
 
第六章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
第二十七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是指各级人大代表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有关办事机构转交材料,或者采用寄送信函、电话、直接到人民法院反映等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意见或建议的案件。
第二十八条 联络室负责办理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登记、转办、督办和答复等工作。人大代表直接将书面材料寄至审判或其他部门,以及采用其他形式直接向审判或其他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的,审判或其他部门应当及时将书面材料和所作记录转交至联络室,由联络室安排办理。
第二十九条 联络室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应于受理当日进行登记。同一年度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应当按照受理时间同一编号,同一案件原则上只编一个号。
第三十条 联络室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后,认为属于本院办理的,应当自收取人大代表提交的资料后五日内,将案件材料报院领导审批;自院领导审批后二日内转交本院承办部门或有关基层法院办理,并自转办之日起三日内将转办情况告知人大代表。
第三十一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属于重大疑难案件或涉及多个单位、部门办理的,联络室可提请院领导或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统筹协调案件的办理工作。
第三十二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需要公开开庭审理或听证的,承办部门必须提前告知联络室,由联络室通知关注该案的人大代表参加旁听庭审或听证,可以邀请其他人大代表参加旁听。人大代表对案件反映强烈的,承办部门可采取适当方式听取人大代表意见,加强与人大代表沟通。案件办结后,承办部门可当面答复人大代表,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三十三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办理期限:
(一)正在审理期间的案件,应在法律规定的审限内办结。
(二)申诉、申请再审或对执行案件提出异议的,一般应在转办之日起三个月内办结。
如果案情属重大、疑难、复杂,确实需要延长审限和办理期限的,依法报请院领导批准后,在审限或办理期限届满前向联络室备案。
(三)案件办结后五日内将办结情况书面报送联络室。
承办部门对于联络室转交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属于已经审(执)结的案件,应在收件后十日内将裁判结果书面报联络室。对于确实无法在规定期限内办结的案件,应及时向联络室书面说明原因,之后每个月简报一次案件进展情况。
第三十四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加强与人大代表的沟通工作,做好释法答疑:
(一)办理结果与人大代表意见不一致;
(二)人大代表连续反映两年以上;
(三)十名以上人大代表联名反映;
(四)属于社会关注的热点、敏感案件;
(五)认为需要沟通解释的其他案件。
人大代表对裁判结果表示不认同,或院领导批示的重点案件,联络室应当会同案件的承办部门当面答复人大代表,必要时可邀请其他人大代表或人大常委会委员参加。
第三十五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即为办结:
(一)本院已经审结的;
(二)案件已经执结,或依法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裁定的;
(三)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已经得到纠正,或经查没有发现问题的。
第三十六条 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办结后,承办部门应针对人大代表反映的问题、办理情况和结果及时起草答复文稿,报分管院长审批后,送联络室统一答复人大代表。
承办部门应当注重办理质量,书面答复报告要具有针对性,做到于法有据,说理充分,避免答非所问。交办事项提出的问题,属于应当解决而且能够及时解决的,应当尽快解决;应该解决但一时难以落实的问题,应当如实说明情况,明确办理时限;确实不能解决的问题,应当充分说明原因。
第三十七条 联络室应当与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的承办部门保持联系,掌握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办理的进展情况,对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办结的,应及时催办。
催办可采取书面形式,也可电话催办。经两次催办,承办部门未作报告的,联络室可直接请承办部门的主要领导督促办理。
第三十八条 本院承办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由本院答复,本院转交各基层法院办理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各基层法院将办理结果函复本院,由本院向代表答复。
第三十九条 每年十二月二十日前,联络室对本年度未办结的人大代表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汇总,通报各相关业务庭室;并针对人大代表关注案件未办结原因和办理进展情况,分别向相关人大代表作出答复。
 
第七章人大会议期间联络工作
第四十条 会前联络工作:
(一)拟定联络活动计划。活动要以征求市人大机关、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为主,采取“走出去、请进来”和分散与集中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制定计划时,要注意活动质量。活动计划由院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
(二)严格按计划落实联络工作。在每年一月上旬至人大会议前广泛开展联络活动。每项具体活动开始前,均应制定工作方案。
第四十一条  会中联络工作:
联络室负责制定院领导和中层领导旁听人大代表分组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工作。参加旁听的院领导和中层领导应认真听取代表审议法院工作报告的意见,并根据代表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涉及个案的,要将调查情况和结果向有关的人大代表通报并报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备案。
中层领导参加旁听,每一年度均相对固定在某一联组,未经院长批准的不得请假。旁听前,由院领导召集中层领导开会,讲述注意事项。中层领导旁听时应做好记录并于会后交办公室综合科。
第四十二条 会后联络工作:
(一)人大会议结束后,要及时梳理归纳会议期间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加强和改进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研究贯彻落实人大会议精神的要求和措施,并提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二)召开全院中层领导及基层法院院领导会议,传达人大会议精神,研究部署贯彻意见和任务。
(三)将贯彻落实人大会议精神情况分别书面报送市委及政法委、市人大、省法院等单位,并拟文部署两级法院贯彻落实人大会议精神,改进各项工作事宜。信息、简报、宣传工作要及时跟进。
(四)函复人大机关转交的会议期间对法院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的代表,拟写致谢函。
 
第八章 考评工作
第四十三条  本院各部门与联络员完成联络任务的情况纳入工作考核,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十四条 对在联络工作中取得突出成绩,受到人大代表赞扬的部门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未能完成联络工作任务的部门和联络员,予以通报批评。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由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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