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工作制度(试行)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07 12:59:05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第一条 为加强人民法院的廉政建设和审判作风建设,保障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结合本院实际,建立司法监督员工作制度。

  第二条 司法监督员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市人大代表或市政协委员身份;

  (二)关心法制建设工作,具有较高的法律知识水平和较丰富的社会工作经验;

  (三)热心司法监督工作,遵守本工作制度。

  第三条司法监督员经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推荐,本人同意和本院审定并公告后,由本院颁发聘书和司法监督员证件。司法监督员每届任期二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司法监督员在任期内可自行辞去职务,由本院按本条所规定的程序补聘。

  第四条 司法监督员的主要职责:

  (一)对两级法院司法活动及其执行法律政策水平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两级法院工作人员执行审判纪律、履行审判职责进行监督;

  (三)对两级法院审判和执行的有关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反映人民群众及企事业单位对两级法院工作人员的意见和投诉;

  (五)对改善法院司法环境,维护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提出建议。

  第五条 司法监督员履行职责,享有与监督工作相应的知情权:

  (一)可了解所监督事项或案件的办理进展情况;

  (二)就法院对监督事项或已结案件所作出的处理结果提出询问意见,听取承办部门的解释和说明。

  第六条司法监督员参加案件监督工作,应遵守下列规

定:

  (一)保守国家秘密和审判秘密;

  (二)是案件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案件当事人单位的工作人员的,或者与案件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参与对该案的监督;

  (三)不参与自己代理的案件的监督;

  (四)不对其他司法监督员施加不正当影响;

  (五)不得做出损害司法公正的行为;

  (六)对有关单位、个人反映的意见、投诉或申诉,司法监督员应在向法院了解情况,结合当事人提供的材料进行客观分析后,再提出意见、建议,不对法院的司法活动下结论。对不实的投诉、申诉,应配合法院依法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第七条司法监督员在执行司法监督任务时应出示司法监督员证件。

  第八条司法监督员开展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参加本院组织的司法监督员座谈会,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接受本院邀请视察审判及执法工作,听取法院的工作汇报,就如何加强法院各方面建设进行调研;

  (三)通过联络本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主动监督本院审判及执行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旁听公开审判案件的开庭或执行案件的听证;

  (五)接受本院邀请,跟踪个案的审理和执行。

  第九条司法监督员可共同推荐若干人组成司法监督小组。对司法监督员所提监督事项,可由监督小组成员集体研究后决定是否启动监督程序并形成监督意见。

  凡是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案件,除已发生程序方面的错误外,应在案件审结后启动监督程序。

  第十条对收集到的各方面意见或投诉,司法监督员或司法监督小组可通过以下途径启动监督程序:

  (一)向本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反映;

  (二)向本院纪检监察部门反映;

  (三)在本院召开的司法监督员座谈会上反映;

  (四)直接向本院院长反映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本院办公室下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二条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负责做好以下工作:

  (一)不定期(每年不少于两次)召开司法监督员座谈会,收集司法监督员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将司法监督员反映的问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列入督办程序,在二个月内答复,并抄报市人大内司委、联络委或市政协社法委;

  (三)于每年年初向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汇报上一年度司法监督员工作开展情况;

  (四)不定期向司法监督员发送本院相关资料。

  第十三条基层法院的司法监督员工作,参照本制度执行。未设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的,应指派专人负责与司法监督员的联络工作。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本院1999521试行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监督员工作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版权所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未经书面协议授权禁止下载试用或建立镜像

 粤公网安备 44010402000243号

技术支持电话:020-326206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