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的办法

作者:  信息来源:  发布时间:2011-07-07 12:57:36  [打印此页 关闭此页]

  依照《广州市法院与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联络制度(试行)》的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办公室是同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下设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联络室(下简称联络室),负责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及政协机关、政协委员联络的具体工作。建立联络员制度,由专人负责工作联络,构建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的经常性工作联络关系。

  第二条 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内容包括:

  (一)汇报法院工作情况、重大部署和人事任免;

  (二)办理人大机关督办件;

  (三)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议案、建议、意见和过问的具体事项;

  (四)指导、监督各基层法院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开展;

  (五)其他涉及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的联络工作。

  第三条 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的工作方式包括:

  (一)在人大会上作法院工作报告。大会期间,组织院领导和各部门负责同志到各代表团,听取代表审议意见,根据代表意见,研究制定整改措施;

  (二)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视察指导工作,召开座谈会汇报我院工作情况,听取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

  (三)聘任人大代表担任司法监督员;

  (四)邀请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和人大代表来我院参加和指导重大活动并征询意见;

  (五)邀请人大代表来我院旁听案件庭审、视察监督案件执行;

  (六)汇报我院审理的大案要案的审理情况;

  (七)开设人大代表联络电话,设立人大代表专用信箱,开辟人大代表专用接访室,及时接受人大代表来电、来信和来访;

  (八)建立代表接待日制度。每月第一个星期五为接待代表日,由联络室派员轮流接待;有必要的,可安排本院有关部门负责人接受人大代表的约见;

  (九)开展走访人大代表活动。由院领导或部门领导带队,不定期走访人大代表,征求人大代表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十)定期向人大代表寄送反映法院工作情况的工作报告、文件、报刊、信息、调研等材料;

  第四条 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要求做到:

  (一)建立健全工作报告制度,实行全面工作定期报告,重要工作专题报告。

  (二)由院领导亲自向人大代表汇报法院工作,批阅人大代表的议案、建议、意见及过问的具体事项。必要时可就某一项工作亲自走访人大代表,研究具体措施。

  (三)联络室负责拟定联络活动方案,做好安排,及时发出邀请。

  (四)人大代表依法视察工作时,相关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热情接待。

  (五)被人大代表约见的人员要根据联络室的安排接待人大代表,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及材料,虚心听取意见,诚恳地回答代表提出的有关问题。

  (六)对人大代表提出的有关法院工作的议案、建议、意见及过问的具体事项,要列入督办事项,由联络室制作专项督办表格,登记有关事项后报院长签发启动督办程序。对人大代表转交、转寄的人民群众的举报、控告信件,联络室应及时转信访部门办理,并由信访部门及时将办结结果报联络室。对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意见以及转交、转寄的有关材料的具体答复,由联络室负责承办,经院领导同意后,统一以院或办公室名义正式行文反馈,做到件件有回复。

  第五条 联络室于每年12月份向院领导专题报告与人大机关、人大代表联络工作的综合情况。

  第六条在广州地区工作和居住的全国和广东省人大代表提出的关于我市法院工作的重要建议和意见,按上述有关规定办理,并将办理情况报上级法院。

  第七条 与政协机关、政协委员的联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 各基层法院可结合本地实际,参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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