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6日,我院邀请了1名区人大代表、1名区政协委员到本院旁听一宗刑事盗窃案件的公开宣判,该案在罪名的定性方面,控辩双方的意见分歧较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及辩护人则认为其行为只构成职务侵占罪。本案宣判后,经办法官就争议大的盗窃罪、职务侵占罪的构成作了详细的举例、解释,指出该案被告人利用工作上熟悉环境的便利条件进行盗窃,不属于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是盗窃罪,不是职务侵占罪。对于代表、委员提出的办案时间、量刑数额、犯罪刑期等疑问,经办人也一一予以正确的回答。
代表、委员对经办法官严谨、细致的工作作风予以充分肯定,对该案的释法答疑感到非常满意,并建议多利用案例进行普法宣传,使公众意识到诉讼成本的高昂,以降低犯罪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