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规范和促进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的选定、发布工作,充分发挥典型案例对审判工作的指导以及司法宣传的推广作用,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维护司法公正,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包括公司类纠纷(股东代表诉讼、股东知情权纠纷、利润分配纠纷以及损害公司利益纠纷等案件)、证券期货类纠纷(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案件)中的典型案例。
第三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应当是裁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对审理类似案件具有参考意义的案例。
第四条 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由标题、裁判要点、基本案情、裁判结果、裁判理由等部分组成。
第五条 市中院立案庭、商事庭、金融庭负责各自管辖范围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的征集、遴选、审查、发布、汇编等工作,以及对基层法院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工作的指导工作。
第六条 市中院立案庭、商事庭、金融庭及各基层法院推荐备选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典型案例推荐意见;
(二)按照规定体例编写的案例文本;
(三)相关裁判文书。
第七条 对推荐备选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市中院立案庭、商事庭、金融庭应结合各自管辖范围,在一个月内审核完毕,决定是否作为典型案例发布。
第八条 经审核通过的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由市中院立案庭、商事庭、金融庭定期通过广州审判网“保护中小投资者”专栏进行发布。
第九条 市中院及各基层法院审理类似案件应当参照保护中小投资者典型案例。
第十条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年7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