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
诉调一体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基层法院,本院各部门: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调一体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2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诉调一体对接工作的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诉调对接工作,满足人民群众多元司法需求,加大矛盾纠纷诉前分流及诉中化解效果,健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等相关规定及工作要求,现就全市法院进一步完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工作目标及职责
1.整合司法调解、人民调解、仲裁调解、行政调解力量,共享信息资源,共同参与非诉讼方式化解纠纷工作。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诉前、诉讼、执行贯穿始终的诉调一体对接机制,借助信息化手段,快速化解矛盾纠纷,公正高效维护当事人权益。
2.人民法院诉调对接工作由立案部门负责。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设立独立的诉调对接部门,也可设置专职调解员负责诉调对接工作。诉调对接部门、专职调解员负责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对接及名册管理,建设调解队伍;组织开展委派、委托调解;受理、办理司法确认案件;指导调解工作;调解不成功及时转立案,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有机衔接。诉讼中、执行中的诉调对接工作由相应的审判、执行部门负责。
二、健全调解机制建设
3.强化诉前调解前置。进一步探索扩大调解前置程序的纠纷范围和案件类型。对起诉到人民法院的民商事纠纷,除根据我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二条规定的例外情形或已经调解但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外,包括道交、家事、劳动争议、物业管理、小额金融借款、民间借贷、消费者权益保护、相邻关系,以及案情相对简单、争议不大的医疗纠纷、房屋租赁与买卖、网络购物及平台服务合同纠纷、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均应适用调解前置程序,先行进行诉前调解。
4.多渠道扩展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范围。人民法院可以邀请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或其他有调解能力、调解职能的机构作为特邀调解组织;也可以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民陪审员、专家学者、律师、仲裁员、退休法律工作者等具备条件的个人担任特邀调解员。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法学会、行政机关、仲裁机构、公证机构、行业协会、行业组织、人民调解委员会、商会、律师、专家学者等解纷力量,将符合选任资格的组织和人员聘为特邀调解组织或特邀调解员,或以签署合作协议等方式与相关调解组织建立诉调对接工作机制。市中院会签的特邀调解机构、特邀调解员名册及各基层法院会签的特邀调解机构、特邀调解员名册均应对外公示,并适用于两级法院。
5.完善诉讼与非诉讼的衔接。人民法院加强与综治组织、行政机关、仲裁机关、公证机构、行政调解组织、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工会、妇联、共青团、法学会、律师协会等单位的协调配合,推动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的有机衔接。
6.大力推进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全市范围内大力推进《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规程(试行)》的落地实施,强化诉与非诉的有效衔接。扩大司法确认程序适用范围,凡是民商事纠纷当事人经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商事调解组织、行业调解组织、律师调解工作室、特邀调解组织及特邀调解员等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均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按“谁委派、谁确认”的原则确定管辖,对于委派调解以外的司法确认案件,可适用当事人约定管辖,未约定的则按上述《规程》的规定处理;各基层法院与市中院均可进行司法确认,但不能突破《民事诉讼法》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按照上述《规程》确定司法确认案件的案号、案由,使用统一的裁定文书样式。
三、建立健全诉调对接工作程序
7.规范委派调解程序。法院收到当事人递交的起诉材料后,在立案前做好起诉材料中纠纷解决方式的核查询问工作,当事人直接通过网上立案平台申请立案的,根据案件情况智能推送可选择的解纷方式及是否同意诉前调解的确认书,当事人到法院诉讼服务场所现场立案的,立案人员根据案件情况当场向当事人发放是否同意调解确认书;对于适合进入调解或依法应当通过行政复议、先行仲裁的纠纷,告知或指引当事人选择相应调解机构或采用其他方式解决纠纷;法院在委派、委托调解前,需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进行必要审查,以防虚假诉讼;经法院分流开展委派、委托调解的,鼓励在线调解,先由立案人员立诉前调解或委托调解案号,将起诉状等相关材料扫描录入,调解平台管理员将案件及材料推送到调解平台并确定调解员,选择线下调解的则将材料直接移送调解员;调解员负责联系双方当事人,指导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电子送达地址确认书》等材料并组织调解。
8.加大诉讼中调解力度。在规定期限内调解不成当事人坚持起诉的,立案人员接收到平台或调解员的反馈后,应在七日内立诉讼案号,根据案件繁简程度转由相应的审判团队审理;调解不成转立案的,在发生管辖权争议时,以编立“诉前调”字号时间作为确定先诉管辖的依据。当事人放弃起诉的,案件材料由诉调对接部门负责归档。当事人登记立案之后或者审理过程中、移送执行以及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认为适宜调解的案件,经当事人同意,可以由法官主持调解,也可以委托特邀调解组织、特邀调解员或者人民法院专职调解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出具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定。
9.规范调解时限。调解应在调解员确定后的规定期限内完成,诉前委派调解为三十日,诉中委托调解为十五日,适用简易程序的为七日,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但诉前委派调解最长不应超过六十日,诉中委托调解和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长均不应超过三十日;调解成功并申请司法确认的,由法院立案部门、各审判业务部门或诉调对接中心的审判人员进行审查并出具裁定书。
10.强化调解与诉讼衔接程序。在调解过程中,调解组织、调解员经当事人同意,应以书面形式就无争议的事实、无争议的证据、确认的争议焦点予以固定,并引导当事人填写《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在诉讼程序中,除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外,当事人无需对确认的无争议事实再行举证。
11.明确调解与诉讼适当分离。立案阶段从事调解的法官、人民调解员原则上不参与同一案件的裁判工作。作为特邀调解员组织调解的律师,该律师个人以及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其他律师原则上不得作为委托诉讼代理人参与同一案件的后续诉讼程序。
12.合理使用诉讼费杠杆作用。鼓励先行先试,积极探索并发挥诉讼费用的杠杆作用,综合考虑案件调解可行性、当事人配合程度等因素,一方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参与调解或者不履行调解协议、故意拖延诉讼的,人民法院可酌情增加其负担百分之三十以上的诉讼费用;当事人接受调解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调解阶段、调解成果等适当减免诉讼费用。
13.加强调解与督促程序的衔接。调解协议以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为主要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四、创新诉调对接举措
14.探索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机制。调解未能达成协议,但是对争议事实没有重大分歧的,调解员在征得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可以提出调解方案并书面送达当事人。当事人七日内没有提出书面异议的,应视为当事人之间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提出书面异议的,调解不成立。
15.试行诉讼红绿灯案例指引机制。人民法院可以向当事人提供权威、典型的相关案例、发挥案例的示范、引导作用、促进争议当事人理性评估诉求、提高纠纷解决质效。
五、打造多元解纷、诉调对接一体化平台
16.强化线上解纷平台运用和资源整合。大力推广试用在线多元纠纷化解(ODR)平台,深入推进该平台与法院立案和审判系统互联互通,倡导各类案件的委派、委托调解工作在平台线上进行。在广州审判网“网上诉讼服务中心”开辟专栏,为当事人提供“诉讼、仲裁、调解”多元纠纷解决平台,加快法院调解平台与仲裁、公证、人民调解、商事调解、行业调解、律师调解等其他非诉解纷平台的对接,形成矛盾纠纷线上联动化解工作体系;使用自建平台的基层法院需与ODR平台实现数据对接和信息共享;打通基层、中院、高院、最高院四级数据传送渠道,确保所有调解数据均能在最高院的调解平台上得到真实反映;将人民调解、专业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律师调解及特邀调解等各方汇总的调解机构和调解员名册进行归拢汇总,在平台进行录入、公示,实行动态管理;ODR平台调解过程中的信息记录、工作流转、调解协议、申请司法确认、履行情况等均应留痕存档,在平台记录处理结果并及时反馈到立案和审判系统,严格台账管理,强化数据统计和分析研判。
17.拓展线上平台功能。在ODR平台上线案件诉讼风险评估和类案智推功能,指引起诉到法院的当事人选用合适途径解纷,指引调解不成坚持诉讼的当事人合理合法诉讼。在ODR平台与法院立案和审判系统互联互通的基础上,实现调解中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调解笔录、固定的无争议证据、无争议焦点、无争议事实等材料实时传输至立案和审判系统功能,以及调解员在ODR填写调解不成功案件登记表后自动转入立案系统并同步自动生成信息通知立案法官及时予以立案功能。
六、加强工作保障
18.积极争取党委政府支持。人民法院亦应当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支持,推动党委政府加强对诉调对接工作一体化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综治组织的组织协调作用,动员各方面力量参与矛盾纠纷化解。人民法院应当积极争取将调解经费列入统计政府财政预算,争取党委政府通过聘用专职人员、向社会购买服务等方式,为人民法院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员或者其他调解人员。
19.建立诉调对接案件管理制度。人民法院应当将委派调解、委托调解、专职调解和司法确认等内容纳入案件管理系统和司法统计系统,定期统计分析。建立诉调对接部门的归档报结制度。案件未登记立案的,案件材料由诉调对接部门参照诉讼案件要求归档;登记立案的,案件材料随案件归档。
20.加强诉调队伍建设。人民法院加大诉前联调工作在业绩考核评价体系中的权重,将诉前纠纷导出、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等纳入绩效考核范围,提高引导非诉方式解决纠纷的积极性;建立诉前、诉中调解案件数据定期通报机制,对全市各基层法院开展多元纠纷化解情况进行每月统计和排名通报,每季专项工作报告;完善特邀调解员、专职调解员培训机制,积极开展调解员培训。推动有关部门建立专业化、职业化调解员资质认证支付,加强调解队伍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