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动态 法院年报 正文

广州市两级法院审判志(1991-2000)

 

概 述
 
1991年至2000年的十年间,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两级法院)的司法事业与中国的法治事业一起发展、一起成长。
审判职能进一步强化。十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共受理各类案件607928件,审结603557件。始终把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放在审判工作的重要位置,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严惩各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同时,坚持罪刑法定、罪刑相适应原则,依法加强刑事司法领域人权保障。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制的逐步完善,民事、经济、行政案件逐年增加,所占比例明显升高,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法院在依法调节民事、经济和行政关系,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方面发挥的作用越来越大。由于社会正在转轨之中,社会诚信体系尚未完善,执行案件有了较大幅度的上升,“执行难”问题开始凸现,引起了法院和全社会的高度关注。两级法院采取各种措施加大了执行力度。
法院改革稳步推进。严格执行法律和最高法院规定的法官任职条件,完善法官管理制度。实行审判长选任制度,强化合议庭职责。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依法聘请人民陪审员。根据审判需要,适时调整审判机构的职能和设置。开展审判方式改革,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实行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加强对审理各阶段时限的监控。推行诉讼证据改革,规范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增强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提高裁判文书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认真执行司法救助制度,为困难群众缓、减、免诉讼费用。
队伍建设成效显著。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开展 “争创人民满意的好法院、好法官” 等活动。制定科学的教育培训计划,明确教育培训目标,抓好学历教育和在职培训。走人才强院之路,严把“进人关”,招收高学历、高素质人才,队伍的年龄、学历、知识结构不断优化。按照公开、平等、择优、竞争的干部选任机制,通过竞争上岗方式选拔中层干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认真开展警示教育,坚决查处违法违纪人员。
物质装备建设得到加强。“两庭”建设成效明显。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的新审判办公大楼于2000年落成,审判和办公条件大为改善。部分基层法院新建、改建了审判办公大楼。按照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的要求,调整撤并人民法庭。办公自动化水平大幅提高,基本实现了计算机等现代化技术手段在法院各项工作中的应用,逐步实现内部网络联网。实现了庭审记录、诉讼文书制作、案件审判流程管理、人事、档案、财务、司法统计、信息处理等工作的信息化管理。
 
 
 
 
 
 
 
 
 
 
 
 
 
 
 
 
 
 
 
 
第一章 法院概况
 
1991年,广州中院的机构设置与1990年相同。审判机构有:刑事审判第一庭、刑事审判第二庭、民事审判庭、房地产审判庭、经济审判第一庭、经济审判第二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执行庭和经济技术开发区审判庭。非审判机构有:机关党委、监察室、人事处、办公室、研究室、法警队、司法行政处及全国法院干部业余法律大学广东分校广州分部(简称业大)、基建办等。广州中院下辖12个基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基层法院)。广州两级法院共有干警1843人,其中广州中院496人。随着法院工作的不断发展,机构与人员逐渐增加。至2000年12月,广州中院内设12个审判机构、7个非审判机构,下辖13个基层法院。广州两级法院干警增至2041人,其中广州中院529人。
第一节   机构设置
一、广州中院
(一)内设机构变动情况
1994年9月,成立知识产权审判庭,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
1996年5月,对内设机构和职能进行了调整。新建政治部,负责干部人事等工作,新建少年刑事审判庭,专门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及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撤销原人事处,改技术科为技术处、档案科为档案处、法警队为法警支队。同时,将刑事审判第二庭审判职能由审理二审刑事案件调整为审理经济犯罪案件。
1997年11月19日,撤销经济技术开发区审判庭。
1999年12月,成立书记员管理处,对书记员实行单独序列管理。同月,撤销档案处、技术处,在办公室内设档案科,在司法行政处内设技术科。
2000年 4月,成立立案庭,全院各类案件由立案庭统一立案,统一排期开庭。
至2000年12月,内设机构情况见图1-1-1。
 
 
 
(二)审判委员会的设置及运作
1991年,广州中院审判委员会(以下简称审委会)的设置与1990年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以下简称《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审委会是法院最高审判组织,讨论决定重大疑难案件、督办案件及本院审判审批权限规定的须经审委会讨论的案件。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如果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者在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必须提交审委会处理。审委会委员由院长、副院长和部分主要庭室负责人组成,由院长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审委会会议由院长或院长委托的副院长主持,实行民主集中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本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
1993年9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最高法院)下发《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广州中院结合本院审判实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严格按照《规则》确定的任务、会议制度、工作程序及要求执行。定期或临时召开审委会,及时讨论提交的案件。
二、基层法院
(一)基层法院设置
1991年,广州中院下辖八区四县共12个基层法院,即:东山、越秀、荔湾、海珠、白云、黄埔、天河、芳村八区和番禺、花县、增城、从化四县人民法院。
随着番禺、花县、增城、从化四县先后撤县设市、撤市改区,番禺县人民法院于1992年7月更名为番禺市人民法院;花县人民法院于1993年10月更名为花都市人民法院;增城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1月更名为增城市人民法院;从化县人民法院于1994年3月更名为从化市人民法院;番禺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更名为番禺区人民法院;花都市人民法院于2000年7月更名为花都区人民法院。
1997年11月19日,成立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至2000年,广州中院下辖设有13个基层法院(见图1-1-2)。
(二)人民法庭设置
1991年,全市基层法院共设有59个人民法庭。此外,根据审判需要,部分基层法院在九十年代先后成立了小额钱债法庭,广州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还设有公路、水政、城市建设和管理、交通事故等巡回法庭。
1999至2000年,按照便利人民群众诉讼、便利人民法院审判案件的“两便”原则和规范化、制度化、规模化的“三化”要求,广州中院调整基层法院人民法庭设置模式,撤销了上述小额钱债法庭和巡回法庭。原有的59个人民法庭撤并为23个中心人民法庭。分别是:海珠区人民法院1个(新滘法庭;海珠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海珠法院,其他基层法院类同),白云法院2个(第一法庭、第二法庭),黄埔法院2个(长洲、南岗法庭),番禺法院5个(大石、石楼、南沙、大岗、万顷沙法庭),花都法院4个(炭步、狮岭、两龙、推广法庭),从化法院5个(太平、鳌头、吕田、街口、良口法庭),增城法院4个(石滩、新塘、小楼、中新法庭)。
 
第二节 队伍建设
 
一、人员结构
法院队伍以法官为核心,由法官、书记员、司法警察、行政后勤人员等四类人员组成。
(一)法官
法官的任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执行。1995年7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以下简称《法官法》)。根据该法的规定,法官包括法院院长(副院长)、审委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院长(副院长)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广州两级法院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相同;副院长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中院历任院长(副院长)、党组书记(副书记)情况(见表1-2-1)。
    审判委员会委员
1991至2000年,先后有27人担任过广州中院审委会委员(按担任时间先后为序):
邓国骥 陈蔚霖 梁永卓 梁钜胜  杨培才 诸葛东 张 锐 叶 添 王  敏  廖鸣和 董润涛 何瑞泉 陈国辉 李 果 毛宇峨 杨连干 史安琪 莫家齐 彭云亮 曹延年 宋树智 吴树坚   肖 平 肖连柱 徐玛丽 黄荣康 黄容福
庭长(副庭长)
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广州两级法院庭长、副庭长在审判员中产生,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广州中院庭长、副庭长变动情况见表1-2-3)
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1993年10月,广州中院制定《考试考核晋升助理审判员办法》,规定了晋升对象、条件及评分方法、晋升原则,对学位、学历、文化程度有了较高要求,从而取代了沿袭已久的根据庭处室推荐提名、党组决定晋升的制度。
1995年5月,广州中院依照《法官法》关于法官任免、考核的有关规定,制定了《考试考核晋升审判人员》办法,规定了参加考试考核人员的范围、资格以及主要考核内容,根据德才兼备原则,择优录取。晋升为助理审判员的,由院长任命;晋升为审判员的,报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是年,任命了24名审判员和22名助理审判员,并于7月20日举行了隆重的任职宣誓仪式,由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主任和广州中院领导颁发了任命书,新任法官面对国徽进行了庄严宣誓。12月,广州中院组织两级法院325名干警参加了首次全国法院初任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统一考试。
1997年12月12日,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最高法院联合颁布《法官等级暂行规定》。2000年9月,广州两级法院法官中被最高法院评定为二级高级法官的1人,被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东高院)评定为三至四级高级法官和一至二级法官544人,被广州中院评定为三至五级法官654人。(广州中院审判员、助理审判员变动情况见表1-2-3)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广州两级法院设执行员、助理执行员,办理案件的有关执行事项。执行员、助理执行员参照《法官法》管理。统计人员时,归入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数据内。
(二)书记员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广州两级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1998年6月,广州中院向社会公开招考并录用了首批30名专职书记员。1999年12月广州中院成立书记员管理处后,书记员由所在业务庭管理改由书记员管理处单独序列管理。(广州中院书记员变动情况见表1-2-3)
(三)司法警察
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广州两级法院设司法警察。1996年5月,广州中院建立法警支队;各基层法院相继建立法警大队。1997年4月,最高法院下发《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至此,法警担负起该条例规定的任务:警卫法庭,维护审判秩序;值庭时负责传带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送达法律文书;执行传唤、拘传、拘留;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执行死刑;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以及广州中院规定的机关保卫、集训、军训等任务。(广州中院司法警察变动情况见表1-2-3)
(四)行政后勤人员
1991年,广州中院行政后勤人员有184人,2000年为168人。(广州中院行政后勤人员变动情况见表1-2-2)
说明:1、审判员栏的数据已包含正副院长、正副庭长。
2、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栏的数据分别包含执行员、助理执行员。
二、教育培训
(一)学历教育
1991年,广州中院496名干警中,有研究生2人,大专以上学历311人,其他183人。
广州中院按照最高法院要求,统一组织广州两级法院干警的学历和证书教育,在比较偏远的增城、从化、花都分别开设教学点,派出教师讲课。截至1994年,业大教育开办15年,共培养了法律本科、大专和专业证书班学员719名。
1995年,最高法院要求干警、审判人员、领导干部大专文化以上人数要分别达到70%、80%、90%。经过几年的努力和多种形式的培训、学历教育,至1995年,广州中院干警中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已达到75%,审判人员超过80%,院领导达100%。501名干警中研究生12人,大学本科毕业134人。是年,与中山大学研究生院合办了一期法院在职干部硕士研究生班。
至2000年,广州中院529名干警中,有研究生19人,大学本科学历196人,大专学历243人。
(二)业务培训
除学历教育外,广州中院还把专项法律业务知识学习和岗前培训作为提高干部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有效途径。
1991年,先后两次组织行政干部集中培训。
1995年,依托新建成的广州法官培训中心,举办培训班7期,召开研讨会6次,培训干警240人次。
1996年,举办了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培训班,刑事审判干部学习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培训班。
1997年开始,将教育培训重点由学历教育转为在职培训。全年共举办专利法、破产法、执行工作、刑法、房地产法等审判专业研讨会和培训班12期,邀请国内著名学者讲课,学习新颁布的法律,交流探讨审判业务。是年,共培训广州两级法院干警1042人次,其中分两批轮训了刑事审判人员300多人。
1998年,举办了6期经济、民事审判培训班,对审判实践中的疑难问题及对策进行研究、辅导和交流;举办了立案、信访培训班,对如何进一步规范、强化立案和信访工作进行了探讨;举办了专职书记员电脑速录培训班。
截至2000年,经学历教育、业务培训,进一步提高了广州两级法院干警的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学历情况见表1-2-4)
说明:本表人数仅含在编人员。
三、调研工作
1991至2000年,广州中院除继续编发原有的《广州法院简报》、《广州法院信息》外,还编发《法院工作研究》、《审判参考》、《资料信息》等内部刊物。多篇调研文章、通讯报道被中央、省、市级刊物采用。与电视台联合举办了《法庭直击》等法制栏目,宣传法制,弘扬法治。1999年,广州中院建院50周年,专门制作了建院50周年图片展,《人民法院报》用整版篇幅作了专题报道。2000年,广州中院筹办了内部刊物《广州审判》。
 
四、立功受奖情况
广州两级法院在抓队伍建设中,注重发挥正面典型的示范效应,表彰先进,树立榜样,弘扬正气,努力营造“比学赶超”的良好氛围。1991至2000年十年中,涌现出一批先进集体和个人。(奖励情况见表1-2-4、1-2-5、1-2-6)
说明:受奖情况仅列受市级以上表彰情况。
 
说明:1999年,广州中院周光武被最高法院授予“全国法院劳模”荣誉称号。
 
 
第三节 法院改革
 
1991至2000年的十年间,最高法院把法院改革作为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稳步推进。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确定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明确提出推进司法改革的任务后,1999年10月,最高法院制定了《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明确提出了五年改革的基本内容。广东高院随后印发了《广东省法院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实施意见》。广州两级法院根据上级法院的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在审判方式、审判组织、审判管理、内设机构、人事管理制度、内外监督机制、办公现代化建设等方面不断深化改革,以建立健全符合司法活动内在规律的工作机制,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一、审判方式改革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后,广州两级法院在民事、经济审判中强化当事人举证责任,强调发挥庭审的调查、质证和辩论功能。1994年,试行直接排期开庭的审理方式,庭审方式开始由传统的“纠问式”向“控辩式”转变。1995年,落实广东高院制定的《广东法院审判工作规程》,狠抓办案规范化。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从公开审判、强化庭审功能、强化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强化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职责四个方面深化改革。1995年7月,开展刑事庭审改革试点工作,院、庭长带头开示范庭,至年底,试点工作在两级法院全面铺开。在此带动下,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亦取得进展,使庭审在审判中的中心地位日益强化和突出。1996年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颁布后,组织全体刑事审判法官进行培训,开了上百个刑事庭审改革试点庭,用两年时间顺利实现了刑事审判方式的转轨,摈弃了过去完全由法官讯问被告人、出示证据的纠问式做法,形成了法官处于主导地位、控辩审三方职责分明的更加合理的庭审格局。1998年3月,召开广州两级法院深化审判方式改革工作会议,总结回顾了开展审判方式改革的成效和经验,要求广州两级法院以庭审改革为中心,全面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配套制度,提高法官驾驭庭审的能力,逐步建立起公开、公正、高效的审判运行机制。配合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积极推进裁判文书改革,增强判决的说理性。1999年,在立案和庭审方面,完善排期公告开庭、当事人举证、辩论、宣判、送达等制度。部分法院制定了举证须知、庭审规则等制度,积极试行庭前交换证据,逐步提高当庭宣判率。依法扩大简易程序的适用范围,落实广东高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规则》。广州中院从1999年底开始狠抓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工作,并于2000年5月召开现场会总结指导,使这项改革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提高了办案效率,降低了诉讼成本,增加了审判工作的透明度。依法开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改革,取得了良好效果。
二、审判组织改革
强化合议庭和独任法官的权责。从1992年开始,广州中院确定把落实合议庭权责作为改革的突破口,在全院范围内实行优化组合,将沿袭已久的办案行政组改成人员相对固定的合议庭,依法指定审判长,同时制订颁发了《案件审批规定》,明确了合议庭可以直接裁判案件的范围,划分了庭长、院长、审判委员会审批和讨论决定案件的权限,基本落实了合议庭作为法院基本审判组织的权力和责任。各基层法院也先后实行了合议庭和独任审判员负责制。1999年5月,广州中院开展审判长竞争上岗、合议庭优化组合的试点工作,在此基础上,于2000年1月全面推行审判长竞争上岗,对合议庭成员实行双向选择、优化组合,进一步强化了合议庭负责制,并扩大了合议庭直接裁判案件的范围。各基层法院也相继开展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选任工作,建立了审判长和独任审判员的考核制度。强调院、庭长参审参议、听审听议,广州两级法院院、庭长均参加合议庭担任审判长审理案件。1993年9月11日最高法院下发《审判委员会工作规则》后,广州两级法院审委会的工作职责更加规范,除讨论、决定有关案件外,还承担起总结审判经验和讨论、决定审判工作有关事项的任务。落实人民陪审员制度,1992年聘任了一批特邀陪审员;1996年,建立了一支400多人的陪审员队伍。
三、审判管理改革
2000年4月,广州中院成立立案庭,负责各类案件的审查立案,彻底实现立案和审判分开。同年9月,制定立案工作规定和案件审理流程管理规则,正式启动案件审理流程管理制度。庭前准备工作由审判庭转移到立案庭,由立案庭送达法律文书、裁定诉前保全并执行、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交换证据;推行全部案件排期审理,并同时排定负责审理的合议庭、开庭日期、开庭地点和书记员;进行审限跟踪和通报,要求将案件审理进度信息及时输入计算机,加强督促催办,保证在审理期限内审结案件。大力推动计算机信息管理网络的普及和应用,促进流程管理制度的落实。各基层法院均成立了专门的立案机构,建立了比较科学的案件审判流程管理制度,实现了立案、排期、送达、开庭、宣判等环节的科学管理。
四、内设机构改革
根据审判需要和有关规定设立撤并审判和行政机构。1999年,广州中院进一步理顺审判工作与行政后勤及其它工作的关系,强调审判工作的中心地位。2000年,精简、合并了职能重叠的司法行政部门,同时调整综合部门的职能,使各个部门能够协调运转。按照“双重领导、编队管理”的规定(即对法警队伍实行专业化的集中管理,既受本院院长的领导,又受上级法院法警队的领导),规范了司法警察统一管理的领导体制。
五、人事制度改革
自上世纪九十年代初开始,广州两级法院院长的换届选举,均从法院人员中产生候选人。1998年开始,推行对各类人员规范化、专业化管理,实施竞争上岗、优化组合制度。广州中院制定《广州中院录用、调入干部试行办法》,积极探索和实行法院干部管理体制改革,做到“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白云法院通过竞争上岗,28名原中层干部有5人因群众信任票不达标而退出领导岗位,116名干部职工有4名落聘待岗。广州中院制定了《晋升法官、工作人员方案》,明确程序,限定职数,使晋升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2000年,广州中院建立了中层领导干部竞争上岗制度,对15个部门的正副职领导岗位实行了竞争上岗。加强和完善法院领导干部、法官交流和轮岗制度,1999年底对全市基层法院院长实行异地任职交流,同时定期对法官进行轮岗,基本形成法官的良性互动和人员的合理配置;全面试行法院领导干部、法官任前公示制,完善实绩考核制度。探索法院人员分类管理。广州中院于1998年公开招考专职书记员,经过两年的实践,确立了书记员单独序列的制度架构,由专门机构负责书记员的管理、培训、考核、晋升工作,初步形成了集中管理、分散使用、相对固定、定期轮岗的书记员管理模式。
六、监督机制改革                  
1994年,为了从制度上防止审判人员违法办案,广州中院制定了《广州市两级人民法院错案和其他办案过错行为处理办法(试行)》;之后,又相继制定了检查评查案件、案件质量通报、岗位责任目标及奖惩规定等制度,强化了内部监督机制。建立审判人员业务档案,进行办案效率和质量的追踪考核。1999年,广州中院建立司法监督员制度,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聘请司法监督员,对法院的司法活动进行全面监督。2000年,广州中院先后制定《有关回避人员档案册》、《岗位责任目标及奖惩规定(试行)》等。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执行最高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和《审判纪律处分实施办法》列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加强督促检查。坚持领导检讨责任制。认真执行诫勉制度和离岗培训制度。规范委托评估、拍卖、审计、鉴定等中介工作。
 
 
 
 
 
 
 
 
第二章    刑事审判
 
自1983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严打”斗争以来,广州市的“严打”斗争取得了阶段性成果。进入九十年代,广州市的社会治安形势仍较为严峻,刑事犯罪绝对数量居高不下。随着对外交往的发展,港、澳、台及外籍人员在穗犯罪案件进一步增多。广州两级法院始终把维护政治和社会稳定放在审判工作的首要位置,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深入开展“严打”斗争,严格遵循 “依法从重从快”原则和“稳、准、狠”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和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分子。突出重点,把严厉打击的锋芒对准对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威胁最大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故意伤害、重大盗窃、毒品犯罪、带黑社会性质犯罪和严重经济犯罪等。针对一个时期突出的社会治安问题,及时开展除“七害”(毒品、淫秽物品、卖淫、拐卖妇女儿童、黑社会、赌博、诈骗犯罪)、打击“车匪路霸”、打击特大经济犯罪、打击伪造倒卖发票犯罪、打击非法出版物、打击走私犯罪、禁毒、“两打一扫”(打黑、打拐、扫除黄赌毒)、打“双抢”(抢劫、抢夺)等专项斗争。针对广州市治安问题突出的重点地区,把白云、天河、番禺三个区法院作为全市法院开展“严打”整治斗争的重点单位。适时组织宣判大会,壮大“严打”声威。在严厉打击各类犯罪活动的同时,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审判活动广泛开展法制宣传,扩大办案的社会效果。认真做好缓刑、减刑、假释工作,以更好地改造罪犯和分化瓦解犯罪分子,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通过刑事审判,为维护广州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促进社会经济和谐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
这一时期,是我国法制建设不断健全完善的时期。1991至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制定了《关于严惩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犯罪分子的决定》、《关于严禁卖淫嫖娼的决定》、《关于惩治偷税、抗税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假冒注册商标犯罪的补充规定》、《关于惩治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破坏金融秩序犯罪的决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等一系列对《刑法》的补充规定和决定。1996年、1997年,全国人大先后对《刑事诉讼法》、《刑法》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改革了庭审方式,由纠问式改为控辩式,增设了简易程序等;修订后的《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相适应三大基本原则,对犯罪与量刑规定作了大幅修改等。这些,对刑事审判产生巨大的影响。
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刑事一审案件61361件95144人,审结一审刑事案件61414件95161人(见表2-0-1)。刑事案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十年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罪犯共77451人(见表2-0-2)。从罪犯身份分析,其中原是农民的为数最多,占罪犯总人数的53.91%,社会闲散人员占29.40%,两劳(劳教、劳改)人员占5.91%,工人占2.99%,国家工作人员占2.23%,个体占1.35%;从罪犯年龄分析,未成年人占6.57%,18至25岁占50.19%,25岁以上的占43.24%。
 
 
 
第一节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案件
 
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危害国家安全罪替代原反革命罪。此类案件数量虽然不多,但其危害国家安全,一直是严厉打击对象。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此类一审案件22件。其中以特务、间谍案件最为突出,共收案12件。1997年,广州中院依法审判了一宗建国以来隐蔽时间最长的特务案。案犯张某某于1985年12月至1996年上半年利用人大代表等职务之便,搜集我国秘密情报,向台湾间谍机关设在美国、日本、台湾的收信点投寄邮件54封,并收取间谍活动经费34360美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在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交通肇事,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破坏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爆炸,放火,重大责任事故等案件较为突出,其中交通肇事案件数量占新收案件的首位。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危害公共安全一审案件2118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45%。1991至2000年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一审收案情况见表2-1-1。
1998年审理的张子强、陈智浩等36人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抢劫,绑架,走私武器、弹药,非法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私藏枪支、弹药,窝赃案是危害公共安全案件中最有影响的案件。该案涉及罪名多,犯罪时间跨度长,罪犯人数众多,张子强等18人为香港居民,犯罪涉及粤港跨境犯罪,对内地和香港两地社会治安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极大危害,其中两次绑架犯罪收取勒索的赎金达港币16.38亿元,张子强一人就分占赎金港币6.62亿元。该案的审判受国内外关注,被传媒称为“世纪大审判”。案件起诉到广州中院后,院长李果亲自协调该案的审理工作,副院长王敏与刑一庭庭长史安琪、法官吴翔组成合议庭,由王敏担任审判长,于10月20日至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该案。广州中院就控辩双方争议的“内地对本案有无管辖权”等问题做出认定,认为本案指控的犯罪,有些犯罪行为虽然是在香港实施,但是组织、策划等实施犯罪的准备工作,均发生在内地;实施犯罪所使用的枪支、爆炸物及主要的作案工具均是从内地非法购买后走私运到香港,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内地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最终对张子强以非法买卖爆炸物罪、绑架罪和走私武器、弹药罪等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6.621亿元;以非法买卖运输爆炸物罪、抢劫罪等数罪并罚,判处陈智浩等其他4名主犯死刑;其余31名罪犯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此案的成功审判,对维护内地和香港的社会治安秩序产生了积极效果,受到了中央和省、市各级领导的高度赞扬和人民群众的广泛好评,审理该案的合议庭荣立集体一等功,合议庭三名成员均荣立一等功,李果院长及法警支队队长周光武亦荣立一等功。
破坏电力设备、公用电信设施案件占危害公共安全案件比例较大,该类案件犯罪活动猖狂,破坏性大,后果严重。十年间共收案409件,其中收案最多的年份是1996年,新收107件。1991年4月26日,广州市召开严厉打击破坏电力设备犯罪分子宣判大会,对广州中院及白云、越秀、海珠法院分别审理的14名破坏电力设备罪犯宣布一审判决。广州市副市长谢士华在大会上作了讲话,指出电线、电缆被盗已成为一种新的公害,要求各部门、各行业要开展宣传教育和做好安全防范工作,动员广大群众起来同这类犯罪活动作斗争。广州两级法院对此类案件给予了严厉打击。罪犯余兆军因先后41次携带偷配的钥匙,分别潜入广州市36间公用变电站,盗剪铜芯麻皮线、拆取低压开关等物,被广州中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死刑,并于1995年4月12日执行死刑。1994年,罪犯万某窜到花都某公司发电房内,盗剪得正在使用的电源线共57米,价值3626元,被花都法院以破坏电力设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后万某不服提起上诉,广州中院于1996年3月终审判决维持原判。
爆炸、重大责任事故、放火案件时有发生。1995年,罪犯刘树序因在上大学期间与湖南、四川籍同学关系不好,产生报复心理,于8月4日在广州火车站用自制炸弹投向排队购票的湖南、四川籍旅客,致5名旅客及自己被炸伤,火车站秩序混乱,交通严重阻塞。广州中院依法从重从快审结该案,以爆炸罪判处刘树序死刑。1996年,番禺法院对虎门大桥“10·8”重大责任事故案作出判决。关某为虎门大桥引桥架设任务的负责人,为赶工程进度,通知桥工班班长谭某带人上桥加班作业。在施工过程中,谭某违章作业,而关某未能及时制止,引致事故发生,造成3人死亡、2人失踪,直接经济损失达65万元。事故发生后,关某、谭某能及时组织抢救和做好善后工作,并有自首情节。番禺法院遂依法从轻处罚,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被告人谭某有期徒刑3年,缓期3年执行;判处被告人关某有期徒刑1年,缓期1年执行。1999年,放火罪犯唐某某,因工资提成问题与鞋厂老板发生争执而放火烧厂,致7人被烧伤,被海珠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
 
说明: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一栏所统计的案件在1997年
前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案件。
 
第二节         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
 
1997年修订的《刑法》,以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替代原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罪,并细分为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等8类犯罪。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或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一审案件1469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2.39%。其中1991年收案仅58件,1996年为123件,2000年达366件。该类案件中以走私,破坏金融管理秩序,金融诈骗,危害税收征管,侵犯知识产权,扰乱市场秩序案件较为突出。
走私案件以走私珍贵文物、珍稀动物制品,走私淫秽物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案件较为突出。1995年,两级法院依照最高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最高检察院)联合下发的《关于严厉打击走私犯罪活动的通知》精神,开展严厉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广州中院审结的广西中农信对外贸易公司、香港亨润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广东省湛江富力糖业有限公司走私白糖案,涉案物品金额达40多亿元,偷逃关税和增值税分别达10.4亿元和5.4亿元,是建国以来走私物品价值最高、偷逃关税和增值税数额最大的案件。广州中院除对直接责任人员判处刑罚外,还判处罚金共1.5亿元。1998年,广州两级法院坚决贯彻中央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部署,加大打击走私犯罪的力度。10月7日,广州中院对走私罪犯邹伟权、陈宝权执行死刑,当日最高法院就公布了该案件。罪犯邹伟权参与走私15次,走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2578.56万元,偷逃税额1444.73万元;罪犯陈宝权参与走私17次,走私物品共价值人民币3431.32万元,偷逃税额1466.84万元。
破坏金融管理秩序案件以伪造货币、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较为突出。1999年4月,广州中院审结了全国首例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犯罪案件。1996年底,罪犯林某未获得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本人也明知不具备设立金融机构的条件,仍伪造国务院函件等虚假文件、银行钢印和营业执照,非法设立“中国国际科技银行”,后因被查处而未能得逞。广州中院以林某犯擅自设立金融机构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
金融诈骗案件以集资诈骗、贷款诈骗、票据诈骗、保险诈骗、信用卡诈骗案件较为突出。1995年,黄某某以冒用他人身份证或伪造身份证的方法在多间银行先后申领了长城卡等信用卡,恶意透支16万多元,荔湾法院对诈骗罪犯黄某某判处有期徒刑13年。1996年,广州中院审结肖某某伪造信用卡案件。肖某某是香港居民,在深圳私设地下加工场伪造国内的牡丹卡和境外的万事达等信用卡数万张,后在境内外销售,肖被判刑。1998年,白云法院对利用签发空头支票诈骗1万多元的谭某某以票据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0万元。1999年,广州中院二审判决犯保险诈骗罪的胡某某等3人有期徒刑5至10年。三罪犯伙同他人以自己或他人名义为8辆机动车向中保财产保险公司等保险公司投保,再虚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并伪造材料骗取保险公司赔偿共计86万余元。同年,广州中院对以支付高息为诱饵向广东省统计局干部、职工进行非法集资骗得共108万余元的被告人肖某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
危害税收征管案件以偷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较为突出。1994年,全国进行税制改革,一些不法分子乘机伪造、倒卖、盗窃增值税发票和其他发票,呈现出数量大、公开兜售、危害严重等特点。广州中院依照最高法院等4部门《关于开展打击伪造、倒卖、盗窃发票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于10月份开展了打击伪造、倒卖发票专项斗争,依法审理了4宗重大伪造、倒卖发票案件。这批案件从立案到宣判仅用了8天时间,6名被告人中有2名被判处无期徒刑,4名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1995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务会制定了《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并于当日公布实施。1996年,广州中院受理危害税收征管案件13件22人。这类案件牵涉面广,犯罪数额巨大,有的案件牵涉十几个省市,金额达数亿元。如罪犯陈某某于1990年6月至1994年11月间,通过他人代开普通发票金额31054.55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26311.33万元,抵扣税款3823.01万元。陈某某认为其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行为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之前,不应以犯罪论处。法院经审理认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于1994年6月3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伪造、倒卖、盗窃发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的规定》已明确规定对虚开发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以投机倒把罪追究刑事责任,故以投机倒把罪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另陈某某犯走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
侵犯知识产权案件以假冒注册商标、侵犯著作权案件较为突出。1996年,广州中院审结了黄某某侵犯著作权和制作淫秽物品案,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3年。黄某某伙同香港的李某在番禺私设工场,翻版VCD影碟360多万张,制作黄色淫秽VCD影碟6000多张。1997年,广州中院审结了当时备受关注的王某某侵犯著作权犯罪案。王某某是广东彩翎音像制作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7月5日,组织非法生产CD、VCD共270.25万张,于1994年7月5日至1995年10月,组织非法生产CD、VCD共508.62万张。王某某认为1994年7月5日前组织加工CD、VCD的行为发生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侵犯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公布实施前,不构成犯罪。广州中院经审理后采纳了王某某的意见,并考虑到王某某有自首情节,遂从轻处罚,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四年。
扰乱市场秩序案件以合同诈骗案件较为突出。1998年,荔湾法院以合同诈骗罪判处雷某某有期徒刑13年。雷某某与同伙3人以支付小部分货款的方法诱骗受害单位签订和履行合同,从中骗取对方财物。同年,花都法院对虚构公司、伪造假公司营业执照证明和合同书进行诈骗,骗去被害人300台VCD机共值18万元的罪犯曹某某、石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各4年。同年,东山法院对通过开具空头支票来签订根本没有可能履行的购销合同以达到诈骗目的的被告人廖某和赖某,判处有期徒刑各10年。
 
第三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案件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案件,数量多,社会危害大,尤其是其中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强奸,奸淫幼女,绑架,拐卖妇女、儿童,抢劫,盗窃,抢夺等案件,一直为“严打”斗争的重点打击对象。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含侵犯公民民主权利,下同)5643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9.20%。该类案件总体上呈上升趋势,1991年收案为294件,2000件则达986件,比1991年增长235%;其中故意伤害案件增长尤为明显,1991年收案为142件,2000年则达642件,比1991年增长352%。新收侵犯财产一审案件44537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72.58%。该类案件总体上也呈上升趋势,1991年收案为2905件,2000件则达5962件,比1991年增长105%;其中抢劫案件增长尤为明显,1991年收案为578件,2000年则达1663件,比1991年增长187%。这两类案件合计50180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81.78%。1991至2000年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侵犯财产案件一审收案情况见表2-3-1。
1991年1月26日,广州两级法院分别召开宣判执行大会,打响了九十年代“严打”斗争的第一枪。之后,又先后4次召开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大会。当年收案为九十年代最低,几类主要犯罪类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袁伟尧将被害人朱某杀害后劫去财物,还用菜刀将朱的尸体肢解。苏华在伺机作案时被发现,遂向上前盘查的广州市白云区公安分局民警谢某、李某开枪,将两人杀害并夺走他们的枪支和弹药。广州中院依法判处苏华、袁伟尧死刑。二是抢劫犯罪流窜作案多。广州中院在10月9日召开的广州市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分子大会上所宣布执行死刑和一审宣判的16名罪犯中,从外地流窜到广州市作案的就有12名,占75%,其中多为抢劫犯罪。崔达、贺金祥从天津流窜来穗,伙同他人持匕首入屋劫财伤人致死。王建福来穗之前已在哈尔滨等市多次入屋盗窃,来穗后又持刀伤人劫财,致人死亡。该犯穷凶极恶,被抓获后又组织越狱,打伤公安干警和武警9人。张亚男从辽宁流窜来穗,2次纠合他人将被害人引诱至酒店房内进行抢劫。崔达、贺金祥、王建福、张亚男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三是盗窃案件结伙犯罪突出。何炳权、杨华康、戴志民等11人结伙盗窃23个单位财物。范永富等10人先后30次盗窃单位财物。何少文、何国志等11人入屋盗窃96户人家财物并进行抢劫。翟志强、崔战波、杨标等人结伙犯罪最多时达16人,猖狂盗窃住户及单位财物。林炳池纠合同案犯11人撬门入屋16次盗窃公私财物。李焯威等20人结伙抢劫、盗窃。莫广生、伍伟江纠合同案犯20余人单独或三五人一伙,共盗窃摩托车15辆、小轿车1辆。何炳权、杨华康、戴志民、范永富、何少文、何国志、翟志强、崔战波、杨标、林炳池、李焯威、莫广生、伍伟江等13名罪犯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其余各犯被分别判刑。广州中院还审结了一宗盗用无线电话号码通话的涉外盗窃案,判处罪犯方某某驱逐出境。方某某为美国人,于1991年间窃取广州市电信局及有关用户的无线电话号码5个供自己及他人进行通话,造成广州市电信局及有关用户损失1万多元。当年广州中院还对奸淫幼女罪犯陈涛执行死刑。陈涛原系某大学学生,先后将9名9至13岁放学归家途中的女学生骗至僻静处,以持刀威胁、卡颈和殴打等暴力手段奸淫。
1992年,先后进行打击“车匪路霸”、“仓霸”等多项专项斗争。广州中院针对增城地域经常发生“车匪路霸”案件,在当地召开了打击“车匪路霸”宣判执行大会。东山法院对“仓霸”、抢劫罪犯姚某某等人作出一审判决,判处姚某某有期徒刑12年。姚某某在关押看守所期间,多次指使同仓被告人,采用殴打手段抢去同仓的周某某等10人钱物。广州中院制定了《全市法院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对抢劫罪中如何认定“情节严重”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1993年,广州两级法院先后召开4次严惩故意杀人、抢劫、重大盗窃犯罪分子的大型宣判执行大会。几类主要犯罪类型呈现出以下特点:一是绑架犯罪陡增。据公安部门统计,1990年至1993年上半年,全市立绑架勒索案76宗,相当于全市80年代十年立案总量的15倍。广州两级法院与公安、检察机关密切配合,组织了多次打击绑架犯罪的专项斗争。绑架犯罪在一些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发案较多,而赌风盛行、以非法手段追讨赌债是诱发该罪的重要原因。绑架对象中儿童占较大比例,作案者是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他们集持枪抢劫、劫持人质、杀人等恶性暴力犯罪于一体,社会危害很大。如曾锦均为首的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成员共有47人,使用现代化装备,用先进通讯工具进行绑架、抢劫,作案36宗,严重扰乱社会治安。苏绍伦、李国强、苏健松绑架并杀死2名小学生,后向家长勒索钱财。广州中院对曾锦均、苏绍伦、李国强、苏健松均判处死刑,其余各犯分别判刑。二是抢劫罪犯手段凶残。沈郑泉等4人在长途客车上售票和拉客时,将3名乘客骗上车后强行要求购买高价车票,遭拒绝后即持钢筋、皮带殴打,强抢其财物,至1人从车窗跳出跌死。刘志强、林强、于乃峰、谢庆寿、胡伟浩等9人持凶器闯入他人住宅抢劫作案共45次,抢劫中捆绑被害人138人、致伤27人,抢劫金额达73万余元。叶柏湖、黄惠庆、唐庆球等3人刑满释放后又相互纠合,携凶器多次抢劫来往于广汕公路的货车司机及车主财物。沈郑泉、刘志强、林强、于乃峰、谢庆寿、胡伟浩、叶柏湖、黄惠庆、唐庆球等9名罪犯被判处死刑,其余各犯被分别判刑。三是重大盗窃犯罪猖獗。梁七根、许薛球、谭仲潮等12人,时分时合,在5年时间内共盗窃109户居民财物达42万多元。郭美周纠合同案犯17人采用撬锁入屋等手段先后盗窃23次。吴和平、丛文斌纠合同案犯6人盗窃34次。李建荣纠合他人或单独盗窃摩托车共22辆。孙明富先后30次盗窃公私财物。梁七根、许薛球、谭仲潮、郭美周、吴和平、丛文斌、李建荣、孙明富等8名罪犯均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其余各犯被分别判刑。四是“牢头狱霸”案件突出。广州中院于9月11日在越秀区看守所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对黄兆兴等6名故意伤害罪犯执行死刑。此前,已对同案其他18名罪犯分别判处死缓和有期徒刑。黄兆兴等13人在越秀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将同仓的郑某某殴打致死;郝振雄等11人在越秀区看守所关押期间将同仓的钟某某殴打致死。当年10月11日晚,广州市沙河大街发生了一起在众目睽睽之下多人肆意侮辱怀孕女工,在全国造成恶劣影响的恶性流氓案。广州中院及时审结该案,主犯茹国周、何二辉、彭先发被判处死刑,其余各犯被分别判刑。
1995年,恶性案件依然上升,反映出广州市刑事犯罪暴力型突出,团伙犯罪猖狂,外地人作案多,农民犯罪呈上升趋势的特点。罗树标于1990年2月至1994年3月,在广州先后将12名女青年诱骗上自己驾驶的小货车后,扼颈杀死进行奸尸,并割去部分人体器官。广州中院只用了20多天就将这一恶性案件审结,判处罗树标死刑。
1996年,故意杀人案件激增,为九十年代收案最多的一年。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罪犯李文香,因嫖娼染上性病而报复,先后杀害女青年13人、重伤1人、强奸2人,并抢劫受害人现金和存折,李文香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当年,广州中院还从重从快审理了一批大要案。2月17日,广州中院仅用15天就审结震惊中外的全国首起持枪抢劫银行押钞车的番禺“12·22”特大劫钞案。何伟光等6人于1995年12月22日晚,持枪抢劫番禺市桥信用社解款车,枪杀解款经警,劫走人民币1500余万元。广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何伟光等4人死刑,判处其他2名被告人无期徒刑。12月21日,广州中院仅用20天就审结了当时称为“广州第一大案”的张治成等13人特大杀人、抢劫、故意伤害、盗窃犯罪团伙案。张治成等13人,于1993年3月至1996年11月间,时分时合在广州市、东莞市等地,采用多种手段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盗窃,共致17人死亡、17人受伤,抢得财物价值136万多元,盗窃财物价值5万多元。由于犯罪成员多为湖南省麻阳县人,被称为“麻阳帮”。广州中院以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判处张治成等9人死刑,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被处死缓、无期徒刑及有期徒刑。
1997年,恶性案件收案有所下降,故意杀人、抢劫案件减少。当年先后10次组织“严打”集中宣判执行活动。聂波等3人于1995年2月19日晚将一辆三菱吉普车截停,将车主捆绑、封口,抢钱抢车还杀人灭口,聂波等3人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当年,广州中院审结一桩聋哑人犯罪案件。聋哑人廖某某拐骗聋哑学生来穗,并传授盗窃方法以及与公安机关对抗方法,广州中院以拐骗儿童罪和传授犯罪方法罪数罪并罚,判处廖某某有期徒刑12年。
1998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案件收案均有所增长。徐峰等9人采取拍头、扼颈等手段在繁华闹市区抢劫作案,共抢劫5次,致2人死亡、2 人受伤,徐峰等7名主犯被广州中院判处死刑,其他2名罪犯被分别判刑。陈操军为首的16人犯罪团伙持枪、斧在市区入户抢劫、杀人历时6年,共抢劫作案49次、杀死3人、抢劫财物473万余元,陈操军等7名主犯被广州中院以抢劫罪判处死刑,其他各犯被分别判刑。
1999年,故意杀人、故意伤害和强奸等案件上升,抢劫、盗窃、绑架案件下降。广州中院审结了一宗为谋取高额保险赔偿金而将被保险人杀害的故意杀人案。被告人曾志强、黄海怡先是骗人投保,为谋取保险金雇杀手刘卫均等人将被保险人杀死,曾志强、黄海怡、刘卫均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广州中院还审结了一宗将人从高楼抛下杀死的案件。罪犯陈蓬智、苏萱(女)两人勾搭成奸后,陈蓬智将苏萱4岁多的女儿从23楼阳台抛下,致其当场死亡,陈、苏两犯被判处死刑。11月3日,广州中院对骇人听闻的“祈福新村七人命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苏桂标因与被害人伍某发生矛盾而报复,伙同陈伟成于1999年6月7日下午持步枪和手枪等作案工具窜至祈福新村伍某住处,冲进屋内枪杀了伍某及屋内其余6人,苏桂标、陈伟成被判处死刑。广州中院审结了一宗有史以来盗窃数额最高的刑事案件。唐少龙、黄波盗窃符某价值2981.56万元的邮票,由于修订后的《刑法》规定只有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盗窃罪犯才可以处死刑,故两被告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2000年,故意伤害、抢劫、盗窃、抢夺等案件收案增长,其中故意伤害、抢夺案件均为九十年代之最;故意杀人案收案下降。当年打击的重点是杀人、抢劫、伤害等犯罪案件和带黑社会性质的集团犯罪。广州中院审结了一起恶性杀人案,韩志成将被害人孔某杀死后,还用菜刀将其尸体肢解,韩志成被判处死刑。当年,广州中院还审结了被誉为“广东打拐第一案”的陈瑞昌等14人共同作案24次,拐卖妇女26名、儿童2名的特大拐卖妇女儿童案件,黄荣康副院长亲自担任该案合议庭审判长,首犯陈瑞昌被判处死刑,其余各犯被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说明: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案件包含了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
2.1997年以前的绑架案件统计的是绑架妇女、儿童案件。
3.1998年以后,抢夺罪才单列为一罪名(下同)。
 
第四节 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
 
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一审案件5878件,占同期刑事案件总数的9.58%。该类案件以毒品案件最为突出,共收案4211件,占该类案件的71.64%。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赌博案件较为突出。医疗事故,非法行医案件也时有发生。广州中院坚持将“黄、赌、毒”犯罪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尤其是严惩毒品犯罪。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案件一审收案情况见表2-4-1。
一、毒品案件
自九十年代开始,毒品犯罪案件持续急剧增加,毒品犯罪出现贩毒次数多、数量大,参与人数多,毒品种类多,走私毒品犯罪案明显上升的新动向。至1998年,毒品犯罪收案数量达625件,为九十年代最高。2000年回落至366件。针对广州市毒品犯罪活动猖獗的情况,广州两级法院严格依照《刑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定》等有关规定及时审理毒品犯罪案件,对毒品犯罪分子,坚决依法予以严厉打击。
1991年3月12日,广州中院召开禁毒宣判执行大会,对3名毒品罪犯宣布执行死刑,对20名罪犯宣布一审判决,其中判处死刑的9名,死缓的4名。在这次大会上被宣判死刑的罪犯陶阳,先后8次与他人共同从缅甸偷运毒品到广州卖给入境不法分子,参与该案的贩毒分子达19人。原荔湾区多宝街派出所民警孙啸峰、佘建华身穿警服与冒充保安人员的同案犯刘建光(香港人)以检查为名搜劫一出租车上的毒品148包重53428克,由刘建光销赃后获利,孙啸峰、刘建光被宣判执行死刑,佘建华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在毒品犯罪中,国际贩毒集团和贩毒分子入境勾结境内贩毒分子走私毒品的犯罪活动猖獗,贩毒活动趋向集团化的倾向日益严重。8月23日被执行死刑的香港毒犯杨瑞球,先后5次入境与内地贩毒分子勾结,贩卖走私毒品出境,共贩卖鸦片34500克、海洛因5050克。
1993年,贩毒场所不断扩延,贩毒数量越来越大,团伙犯罪增多,且作案手段隐蔽,贩毒分子除利用流动人员较多的市区内大宾馆、大酒店进行毒品交易活动外,还利用市区和城郊结合部的出租房、个体发廊、中小旅店作窝点,大肆进行贩毒活动;毒品种类从原来的鸦片、海洛因扩展到可卡因、咖啡因、冰毒,由大量走私出境转向大量内销的现象日趋严重。当年,全市4次召开严厉打击毒品犯罪的专项宣判会,处决犯罪分子34名。2月13日被执行死刑的黄炽昌等人,共购得海洛因47600克交他人走私出境。3月26日被处决的香港贩毒分子林国明等6名罪犯贩卖、走私海洛因共118700克,马俩斯等3名罪犯在穗贩卖海洛因65070克。
1994年10月25日,广州中院召开严厉打击“黄赌毒”罪犯宣判执行大会。香港走私毒品罪犯包韦祥等3人先后走私冰毒111901.15克,均被判处死刑。
1995年,开展禁毒专项斗争,在全市范围内共召开5次大型专项宣判执行大会,对100多名毒品犯罪分子公开宣判,其中有70名毒犯被判死刑。从3月份禁毒统一行动至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全市共破获贩毒案件507宗,抓获吸毒人员1598名,查获贩毒团伙94个、成员468名,捣毁贩毒窝点697个,缴获海洛因216230克。5月,广州中院与珠江经济广播电台联合进行禁毒专访直播,与广州电视台合拍电视专题片《毒祸》;6月,与广州电视台联合主办电视纪实节目《法庭直击》,首次现场直播了李健荣等贩毒案庭审全过程。
1997年,毒品案件有所下降,全年收454件,同比下降17.75%。全市举行了4次大规模的禁毒公判大会。7月16日至18日,广州中院适用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控辩式庭审方式,公开审理了被告人许永昌等13人制造毒品、私藏枪支、弹药一案。该案13名罪犯分别相互纠合,先后在广州市芳村区等20多个地点制造加工冰毒达1970950克。11月14日,许永昌等7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各犯分别判刑。当年,广州中院还审结一宗涉外武装走私毒品案件,除朱桂康是香港居民外,比差·样通等其余6名罪犯均为泰籍公民,朱桂康等7名罪犯从泰国武装走私1408300克毒品大麻到香港,途中在中国海域被查获,朱桂康等2名主犯被判处死刑,其余各犯被判处有期徒刑至无期徒刑。
1998年6月21日,白云法院配合区委区政府在江高镇举行“国际禁毒日白云区万人大会”,宣判37名贩毒罪犯,参加群众达万人之多。
2000年,毒品案件收案366件,同比下降29.34%。6月26日国际禁毒日,广州中院和市禁毒委员会在三元里抗英纪念碑广场举行禁毒宣判执行暨销毁毒品大会,对梁志伟等14名贩卖、运输毒品的罪犯宣布死刑判决,将他们押赴刑场执行死刑,并将广州市近来缴获的200千克海洛因、冰毒等毒品当众销毁。
二、其他案件
其他案件主要有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赌博等。其中制造、贩卖、传播淫秽物品案件收案558件,占该类案件的9.49%, 1998年收案最高,为149件。组织、强迫、引诱、介绍卖淫案件共收案368件,占该类案件的6.26%,2000年收案最高,为72件。1991年,罪犯梁伟雄、唐凤辉租得广州市和南海市多处房屋设置窝点,引诱容留妇女多人卖淫,收取容留费,梁伟雄、唐凤辉两人于当年6月27日被执行死刑。1994年,罪犯莫智明、曾良才等7人以介绍工作为名将11名妇女骗至住处,以棒打、浸水、威吓等手段强迫她们外出拉客卖淫,从中收取利润,莫智明、曾良才被判处死刑,其余各犯被判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伴随着计算机信息系统不断深入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针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逐渐增多,成为社会不安定的一种因素。1999年,广州中院审结全国首例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犯罪案件。罪犯吕薛文于1998年入侵中国公众多媒体通信网广州主机和蓝天BBS主机,进行修改、增加、删除等一系列非法操作。广州中院经审理认定,吕薛文的行为已经危害了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造成主机管理失控、不能正常运行的严重后果,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依法判处吕薛文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第五节贪污贿赂案件
 
九十年代以来,一些国家和集体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大肆侵吞国家和集体财产,贪污、收受贿赂犯罪的金额越来越大,给国家和集体造成了严重损失。为此,全国人大于1997年修订的《刑法》,将贪污贿赂犯罪从原来侵犯财产罪和渎职罪两章中分离出来独立成章并加以完善。贪污犯罪多发生于财贸、金融系统或者单位经手钱财的人员,受贿犯罪多发生于国家机关、经济主管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人员。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贪污、受贿案件2039件,占同期刑事案件的3.32%。其中贪污案件845件,受贿案件1194件。在打击贪污贿赂犯罪斗争中,广州两级法院坚持从严惩处的方针和“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严格依法办案。同时注意全面体现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对能主动投案自首、立功和积极退赃的,依法从轻或减轻判处,并充分运用财产刑,不让犯罪分子在经济上占便宜。
1991年,广州中院审结的易芳、刘小虎、马某贪污案,是建国以来直至审判时广州地区贪污数额最大的案件。易芳原系中国民航广州管理局运输公司售票处售票员,与刘小虎、马某勾结以伪造航程短、票额小的机票联入帐,伪造航程远、票额大的票机联、旅客联“退票”的手法侵吞两票差价款,共贪污公款313.89万元。广州中院判处易芳、刘小虎死刑,马某有期徒刑5年。
 1993年,按照最高法院的部署,开展了特大经济犯罪案件专项打击活动。9月27日,在最高法院组织的全国集中宣判执行一批百万元以上特大经济犯罪案件的专项打击活动中,广州中院召开宣判大会,宣布对侵吞银行公款350万元的特大贪污犯、广东康辉贸易发展公司业务部承包人徐晓春执行死刑。10月28日,广州中院召开宣判执行大会,宣布对贪污公款48.7万元的新市信用社会计黎灿焰执行死刑。12月24日,广州中院参加全省统一行动,与越秀、海珠、东山、白云法院分别召开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宣判执行大会。原广州市邮政局国际科进口函组分拣员梁华成私拆国外信件窃取财物49万多元,被以贪污罪宣布执行死刑。原广东省陶瓷公司澳门陶瓷厂有限公司会计兼出纳罗汝龙冒签支票提款不入帐、虚填空白收据做假帐贪污公款港币69万多元,被以贪污罪判处死刑。当年,广州中院制定了《全市法院系统刑事审判工作研讨会纪要》和《取保候审及缓刑保证金制度的实施办法》,就审判实践遇到的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的定罪量刑,自首、立功的正确认定,以及在全市两级法院试行取保候审及缓刑保证金制度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1994年,贪污贿赂犯罪案件呈现出大案要案多,案情复杂,涉及面广,涉外、涉港澳案件多等特点。贪污、受贿数额20至50万元的有10件,50万元以上的有8件,最高的达498万元。被告人以企业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居多。当年,广州中院召开了4次严惩严重经济犯罪分子大会。原香港粤海包装有限公司董事兼业务经理蔡寿山,共贪污公款309万余元、港币34万余元,挪用公款人民币63万余元,港币107万余元。原广州市白云区城镇建设开发总公司江高分公司经理黄宗锐,共贪污、受贿人民币494万多元,港币2万多元。蔡寿山、黄宗锐均被判处死刑。原深圳工程咨询公司副总经理兼广州公司经理曾莉华共受贿人民币387万余元、港币133万余元、美金2万多元,因有立功情节,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1995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判处贪污犯51人,受贿犯70人,分别占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33.12%和45.45%;在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的案件中,贪污、受贿占较大比例。广州中院制定了《审理贪污、受贿案件应注意的几个问题》,对涉及贪污罪、受贿罪主体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证据审查等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1996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审理贪污案116件,受贿案131件。当年受理的局级以上干部犯罪的案件达8件8人。其中有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德、原省民政厅副厅长苏凤娟、原黄埔区区长梁春兴等受贿案。广州中院院长邓国骥任审判长审理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欧阳德受贿案,欧阳德因受贿约50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1998年,审结贪污贿赂案件100件106人。原交通部广州海上安全监督局局长金天保、原省建行行长董虎臣,均因犯受贿罪被判处刑罚。
1999年,审结贪污贿赂案件176件197人。及时审理了原中共湛江市委书记陈同庆受贿案、湛江市副市长吴文应受贿案、广州市财政局局长邵汝财受贿和挪用公款案、广州市城市合作银行行长梁维用受贿案。陈同庆先后31次收受他人贿送的人民币28万元、港币78万元、美元3千元,广州中院于5月27日以受贿罪判处陈同庆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00年,广州中院审结原广州地下铁道总公司总经理及广州地铁实业有限公司董事长陈清泉受贿案。陈清泉于1994年12月至1999年2月间,利用其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55万元,港币8000元。广州中院以受贿罪判处陈清泉有期徒刑十五年。判后,陈清泉不服提起上诉,广东高院维持了广州中院的一审判决。10月13日,广州中院对称为“广东第一贪”的原广东省天龙集团公司总经理、党委书记谢鹤亭(副厅级)执行死刑。谢鹤亭利用职务便利侵吞、挪用公款人民币419万元、港币584万元和美元2万元,在短时间内将一个知名创收企业侵蚀成负债大户,还携部份赃款潜逃。广州中院以贪污罪判处谢鹤亭死刑。该案是广东省建国以来个人贪污数额最大、被告人被枪决级别最高的案件。
第六节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991年1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6月,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下发《关于办理少年刑事案件建立互相配套工作体系的通知》。9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未成年人保护法》。12月,最高法院下发了《关于学习宣传贯彻〈未成年人保护法〉的通知》。1999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这对充分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规范未成年人刑事审判起到极大的促进作用。
一、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刑事审判
1991年间,广州两级法院在青少年犯罪合议庭的基础上,成立少年法庭。1996年,广州中院、白云法院分别成立少年刑事审判庭,这在全国处于较为领先的地位。广州两级法院坚持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建立健全“寓教于审、惩教结合”的未成年人犯罪刑事审判方式,逐渐形成了一套规范的审判工作制度,不断加强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判工作。广州中院与海珠法院先后被评为“全国优秀青少年维权岗”。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判处未成年人罪犯5090人,占判处罪犯人数的6.57%。未成年人犯罪中,以抢劫、抢夺、盗窃犯罪居多,占84.32%。1991至2000年未成年人刑事犯罪情况见表2-6-1。
广州两级法院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中,切实做好对未成年被告人的庭前、庭中、庭后的教育工作。1999年,广州中院改革了法庭教育制度,在法庭最后陈述后,对构成犯罪的,第一次宣判作出有罪认定,并对该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法庭教育。第二次宣判作出量刑处理,再对未成年罪犯进行第二次法制教育,在教育中注意找到教育的感化点。在定罪量刑时,严格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并积极适用缓刑。如1993年,共判处未成年罪犯455人,其中判处缓刑的211人,占46.37%。1996年,共判处未成年罪犯457人,其中判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共269人,占58.9%。再如,1995年,广州中院对莫某某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莫某某持手枪和子弹于1994年1月29日随许某某在“南海渔村”吃夜宵时,为保护许某某而向前来吃夜宵的阮某某连开二枪,致其死亡,鉴于其犯罪时未满18岁,且能投案自首,故依法从轻作出上述判决。1998年,在审理符某奸淫幼女上诉一案中,一审法院以被害人系未满14岁幼女为由,认定符犯奸淫幼女罪。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符某虽与未满14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但因两人是恋爱关系,自愿发生性行为,应与社会上以奸淫为目的采取欺骗、引诱等手段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有所区别,认定本案被告人不构成犯罪,作了无罪判决。对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少年罪犯,及时依法裁定减刑、假释。广州两级法院少年法庭先后多次到少管所、广州监狱、省公安厅看守所、市公安局第一、第二看守所等执行机关召开减刑、假释宣判大会,公开宣布减刑、假释裁定,敦促和鼓励少年罪犯自觉改造。如1993年8月19日,广州中院召开减刑宣判大会,30多名少年罪犯参加大会。一名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的少年缓刑犯因确有悔改表现,被裁定减刑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减刑裁定宣读后,震动了在场的少年罪犯,他们纷纷表示要认真改造自己,学法守法,重新作人,争取获得减刑。1994年,广州中院少年法庭被评为全国法院审理未成年人案件先进集体。
二、“羊城金不换”工程
广州两级法院还将少年审判工作延伸到社会,其中最具代表性、最有影响的就是积极开展 “广州市社会教育、感化、挽救违法犯罪青少年金不换工程”(简称“羊城金不换”工程)。1994年,广州中院与共青团广州市委共同倡议,并与广州市司法机关、教育部门、新闻机构、社会团体等11家单位联合发起“羊城金不换”工程。11月29日,“羊城金不换”工程实施典礼在广东国际大酒店隆重开幕。“羊城金不换”工程的主要宗旨是建立健全帮教失足青少年的组织网络,为教育、感化、挽救失足青少年提供具体的指导和防范措施,帮助失足青少年重返校园或走上工作岗位;加强法制宣传和教育,大力消除不良思想和行为对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影响。这一作法在全国尚属首例,赢得了社会各界的普遍赞誉,在国内外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羊城金不换”工程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是由一系列相关机构和制度所组成的,主要有:
特邀陪审员制度。特邀陪审员作为不断推进和深化“羊城金不换”工程的骨干力量,在案件陪审、追踪帮教、法制教育等方面有效开展工作。1992年,广州两级法院在工青妇系统和教育系统聘请了一批特邀陪审员。1996年,将特邀陪审员的来源扩大到由工青妇、司法、教育、文化、新闻、关心下一代协会等多个单位和机构。当年的特邀陪审员达到400多人,审判人员和特邀陪审员对判处缓刑、减刑、假释少年犯的回访次数达425人(次),缓刑少年犯无一重新犯罪,部分还重返校园就学。2000年5月,广州中院联合共青团广州市委共同制定了《“羊城金不换”工程特邀陪审员工作条例》,对特邀陪审员的职责、权利、工作内容、评优办法和要求等方面作了明确规定,进一步完善特邀陪审员工作制度和规范工作规程。
未成年罪犯矫治体系。包括:1、本地缓刑少年追踪帮教制度:判决生效后,对每个被判处缓刑的少年犯由法院指定2名陪审员跟踪帮教。2、外地缓刑少年的回访考察制度:组织法官和陪审员到外地缓刑少年犯的缓刑执行地(户籍地)进行实地考察。3服刑少年帮教督导制度。1995年 8月,广州中院与共青团广州市委、广东少管所共同发起建立了“广州犯罪少年矫治中心”。从法官、警察、特邀陪审员和社会各界热心人士中首批聘请督导员44名,由督导员定期向服刑少年提供法律保护和心理咨询。4边缘少年拯救制度:建立“爱心帮教室”,对触犯社会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尚不构成犯罪而正在劳教所内改造的违法少年进行帮教。1997年,在广州市九间劳教所内设立了“爱心帮教室”。
青少年犯罪预防体系。包括:1、开通“羊城青年热线”。1995年6月开通“羊城青年热线”。至2000年,该热线已接受1000多人(次)咨询。2、建立法制教育基地。1996年,海珠法院与海珠区新港街联合举办了广州市首间青少年法制教育中心,把法院、学校、家庭与街道等各方密切联合起来,形成齐抓共管的局面。1999年6月,广州中院、共青团广州市委与广州市第37中学共同创办了第一个“羊城金不换”工程法制教育基地。2000年,广州中院举行了法制教育基地现场推进会,各区、县级市法院、团委和定点学校均签定了法制教育基地共建协议,并进行授牌仪式3、担任法制副校长。部分法院法官和陪审员应邀担任广州市多间中小学的法制副校长、辅导员,深入学校开展法制教育。4开展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1998年11月,广州中院与广州市委宣传部举办“珍惜生命、远离毒品——广州青少年万人禁毒签名启动仪式”。1999年4月,广州中院联合广州青少年法律援助处等13个单位在天河广场开展“保护明天――广州市青少年法制服务广场活动”。
理论研讨、经验交流与积累。包括:1、成立广州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4年,广州中院联合广州地区热心研究青少年犯罪问题的专家、学者、司法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成立了“广州青少年犯罪研究会”。1996年11月,研究会和中国青少年犯罪研究会联合在广州主办了“全国青少年毒品问题学术研究会”。2、成立青少年问题研究服务中心。1999年,广州中院与华南师范大学政法学院联合成立“青少年问题研究服务中心”,共同研讨青少年犯罪新情况、新对策。1994年,广州中院少年法庭被评为全国青少年犯罪研究先进集体。
 
 
第三章                   民事审判
 
1991年4月,《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它标志着我国民事、经济审判工作步入了一个新时期。为严格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民事、经济案件,年初伊始,广州两级法院进行了大规模清理积案工作。同年5月,召开广州两级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传达最高法院第五次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要求当前和今后一段时间民事、经济审判工作重点放在抓好《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上,要通过学习、培训使民事、经济审判人员熟悉和准确把握《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切实提高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十年间,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紧紧围绕《民事诉讼法》确立的基本原则,实行当事人举证、庭审质证、认证的证据采用模式,采取举证与请求相一致和举证与主张、抗辩共存的举证分担方式,从根本上改变了过去“当事人动动嘴,法官跑断腿”的现象,强化了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建立了“谁主张,谁举证”诉讼模式。
十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民事纠纷案件 209836 件,审结208808 件。2000年新收一审民事纠纷案件比1991年增加了3.43倍,平均每年递增14.67%(见图3-0-1)。在民事纠纷案件中,收案数量居于前四位的是:房地产、离婚、债务和损害赔偿案件。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加速发展,国家经济政策进行了多方面调整,民事审判范围不断扩大,从婚姻家庭及生产、生活领域的一般财产关系,扩展到房地产业、信息产业、劳动关系等;案件类型不断增加,出现了房屋按揭、商品房预售预租、项目转让、解除劳动关系、校园和医疗责任事故赔偿、消费者权益保护、精神损害赔偿等案件。同时,由于人民群众的经济、文化生活发生了较大变化,民主法制观念不断增强,通过诉讼解决矛盾的现象不断增加,使民事审判任务越来越重,地位和作用日益突出。为能及时有效地处理民事审判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广州中院多次召开民事审判工作会议,自1994年起,先后制定了《审理离婚案件中涉及房改房的处理意见》、《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商品房预售案件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等指导审判工作。在审判中,对涉及山林、土地纠纷、劳资纠纷、与市政建设关系密切的拆迁纠纷以及容易激化矛盾、影响社会稳定的民事案件,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优先执行。
第一节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
 
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是传统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之一。十年来,这类案件在新收一审民事案件中所占比例虽不断下降,但绝对数却不断攀升。2000年收案数占当年民事案件的比例为20.44%,比1991年下降了19个百分点;但收案数达7120件,比1991年增长了77.56%。并出现了很多新情况:如传统的婚姻纠纷的主要原因是,夫妇婚前相互了解不够或出于追求物质的目的而结合,婚后不能正确处理繁重家务与精神文化的矛盾,缺乏彼此关心、谅解,感情裂痕不断加大导致离婚。随着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物质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出现了一方不忠实,另觅新欢或男方嫖娼、包养情妇,造成家庭不和睦而离婚的现象。再如婚姻家庭关系中财产关系越来越复杂;离婚案件中由女方提出且态度坚决的多于男方;请求进行过错赔偿和行使、保护探望权等。广州两级法院从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出发,严格依照《宪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权益保障法》、《老人权益保障法》等审理有关婚姻、家庭、继承案件,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并积极进行调解。
一、离婚案件
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离婚案件54541件,审结55054件(见表3-1-1)。其中,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每年占一半以上。
在审理离婚案件过程中,法院严格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以及有无和好条件等方面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对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则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或因一方过错,严重损害婚姻关系的,则判决离婚。如1995至1996年,广州地区出现了骗婚现象。来自外省的一些妇女,携带原籍开具的未婚证明,到广州一些地理位置偏远、经济欠发达、男青年择偶较困难的农村,自荐或由他人介绍,与那些年龄较大或身体有缺陷的男青年“谈对象”。双方相识几天便登记结婚。登记后,女方以“回家告诉父母,要带盘缠和礼金”为由,向男方索要财物及现金,然后一去不返。男方久等不归又找寻未果,只好诉至法院,通过法院判决离婚。
1996年,广州两级法院还根据离婚纠纷案件中出现的房改房问题、家庭财产分割中涉及私营企业所有权、生产资料以及股权、票据等新变化,开展调查研究,总结经验,统一认识,强调审判中注意三方面问题:1、维护离婚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平等权利;男方有过错的,在财产分割上较多照顾女方利益。2、对于房改房、租赁公房,在同等的条件下,照顾女方。3、对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在有利于子女成长的条件下,照顾女方。
广州两级法院对婚姻关系确已破裂的夫妻,在判决准予离婚时,还注意倡导新道德、新风尚,促进社会文明和家庭稳定。梁某(男)与何某(女)于1981年7月登记结婚,育一女。1989年1月,何某因交通事故造成脑外伤,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以来,何某的日常生活、女儿抚养及家庭事务均由梁某一人承担。夫妻关系名存实亡。1997年3月,梁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与何某离婚,并表示离婚后愿意继续担任何某的监护人,照顾何某直至终生。何某的法定代理人李某(何某之母)不同意梁某与其女离婚;称若离婚,则要补偿50万元。一审法院判决,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依法准予离婚。离婚后,原告梁某不再是被告何某的监护人,但原告表示愿意继续承担照顾被告的义务,体现了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和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法院理当支持。宣判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维持原判。
1999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的离婚案件呈现出女方起诉多、男方过错多、调解和好率不高等特点。审结的离婚案件中,有70%是女方提起诉讼要求离婚,这些案件大部分是因男方有婚外性行为或打骂女方等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这些由男方过错引起的离婚纠纷,女方的身心遭受较大打击,要求离婚态度坚决,尽管法院审理时努力促成双方和好,但成功率不高。
十年来,广州两级法院还慎重地审理了一大批涉外和涉华侨、港、澳、台婚姻案件以及现役军人婚姻案;根据最高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审理了大量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拘束力的婚姻案件。审理涉外和涉华侨、港、澳、台婚姻案件中,坚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平等原则、主权原则和对等原则,既注意保护国内公民的合法权益,又注意保护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利益。审理现役军人婚姻案件,按《婚姻法》对军婚的特殊保护,采取有别于普通离婚案件的保护措施。如林某于1996年3月与澳大利亚女子姬某某在广州登记结婚。婚后一周,姬某某返澳。林某打电话,被告不接;去信亦不复。不久,林某收到澳大利亚移民局来信,称其妻姬某某拒绝为他提供移民澳大利亚的担保。林某遂向白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1997年法院依法判决两人离婚。
二、抚养权案件
十年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抚育、扶养、赡养等抚养权案件4200件。2000年比1991年增加3.29倍。抚养权案件中,相当部分是非婚生子女向其生父索要抚养费而引发的诉讼。对这类案件,广州两级法院既严格遵循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又注意充分保护当事人的人格权和隐私权。一方当事人提出亲子鉴定的,在征得对方同意的前提下,选择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者认可的医疗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结论经过法庭质证、认证后作为定案依据。如1997年7月,未婚女子梁女以其子是与已婚男子梁某所生为由,要求梁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10.8万元。经鉴定,梁女之子与梁某、梁女之间存在亲子关系。1998年12月,经法院主持调解,梁女与梁某达成协议,由梁某一次性支付抚养费7万元。
三、继承案件
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继承案件1654件;审结1744件。继承案件在民事案件中所占比重较小,除最多的1994年为207件之外,其余9年每年收案数都在100件左右。继承案件中,以法定继承纠纷居多,占继承案件的六七成。
广州两级法院严格依照《继承法》审理继承案件,注意保护合法继承人在法律允许范围内所有的生活、生产资料的继承权,包括按承包合同规定可以转移给继承人继续行使的个人承包权;注意体现社会主义道德要求,对那些依靠被继承人生活的既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特定继承人给予照顾,同时注意保护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和和胎儿的利益。如1996年,被继承人冯某逝世,遗有财产现金20多万元及与其妻共有的住房一间,继承人有妻子陈某,子女冯一、冯二、冯四、冯五。广州中院终审认定,冯某生前与其妻陈某共有的住房,其中一半属陈某所有,另一半作为遗产由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冯五在继承开始后死亡,由其继承的遗产份额,一半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其妻周某取得,另一半应作为冯五的遗产转由周某和陈某共同继承。鉴于陈某、冯四等人一直与冯某共同生活,对其尽了主要扶养义务,依法可多分遗产。判决:陈某将被继承人冯某的遗产现金给付冯一、冯二、冯四、周某各5万元。冯某遗下的住房,由陈某占有产权4/6,冯四、周某各占1/6。
 
第二节  房地产纠纷案件
 
十年间,房地产纠纷案件一直居民事案件首位,且逐年上升(见表3-2-1)。房地产纠纷的类型和范围,随着国家土地使用制度的实施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除房屋买卖、租赁、确权、侵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房屋按揭、商品房预售、预租、项目转让等新类型案件。
    说明:1991年房地产纠纷案件没有具体的分类。
 
针对房地产案件审理过程中遇到的实际问题,广州中院通过采取与房地产管理机关、仲裁机构等有关业务部门召开研讨会等方式,编写了《房地产案件的若干问题及其处理原则》等材料指导审判实践。在办案过程中,把办案质量和办案的社会效果紧密联系起来。严格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查,遏制非法占用土地,确保国家对土地市场的有效管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妥善处理房地产纠纷案件。
一、房屋租赁纠纷案件
房屋租赁纠纷案一直是房地产纠纷案件的重头戏。从1991年至1997年,房屋租赁案,每年均占房地产纠纷新收案件的五成以上。1998年和1999年,虽略有下降,但收案数仍居房地产纠纷案件第一。
房屋租赁纠纷,主要由于房源紧缺,租金收入与房屋保养、损耗折旧相距甚远,业主普遍不愿继续出租引起。对此,在当时法律法规滞后的情况下,广州两级法院采取的审判原则是:既保护业主的合法权益,支持其合法要求;又考虑承租户的实际情况进行处理,租金低的,允许提高;承租户有去向的,允许业主收回房屋,判决搬迁;承租户没有去向的,则要求业主协助承租户寻找房屋搬迁。
1995年以后,随着房地产市场不断发展,房地产租赁由普通房屋租赁向大中型商场租赁发展,铺面、档位的租赁纠纷大幅度增加,群体性诉讼增多,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如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租赁合同解除或无效后装修物的处理、违章建筑物出租的收益等。对群体性诉讼,广州两级法院十分慎重。凡发现有集体上访、静坐请愿等苗头,除依法审判外,均以稳定大局为重主动向有关部门反映,对当事人反复进行疏导。如牵涉面广而影响甚大的东方时代广场铺位租赁案。1995年,原告广州市东方宾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市华隆兆业投资发展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卢俊雄)、广州东方时代广场有限公司签约,把所属东方时代广场租给被告经营管理。被告将该广场分成多个铺位转租,预收了300多名承租人的租金近1.2亿元(最多的预收了25年)。随后卢俊雄携巨款失踪,造成两被告无法支付原告租金。原告起诉要求解除与被告的租约,收回东方时代广场。此案虽然法律关系清楚,但因为涉案的第三人311名承租人预交的巨额租金难以追回,而原告若收回广场铺位,他们的经营便无着落,因此第三人情绪激动,多次上访请愿,被列为广东省十大维护社会稳定的重点案件之一。为了保护第三人合法权益,防止“官了民不了”现象,广州中院多次调解,指出原告和第三人各有过错:原告允许被告转租场地却没有对其非法行为尽到监督责任,使被告能够利用国有企业的声誉和虚假承诺骗得大量小租户与之订立长达20多年的租赁合同,并预收全部租金,具有一定责任。为此,原告应当允许预交了长期租金的租户继续经营,象征性地收取租金和管理费,以减少租户损失。而第三人中的长期租户在与被告订立租赁合同时过分相信被告宣传,竟一次性预交几十年租金,负有缔约和履行过失责任,不能把责任和商业风险全部推在他人、尤其是原告身上。因为调解工作做得扎实,该案终于在2000年7月28日得以顺利宣判。原告对判决结果表示满意;第三人则表示坚决服从法院判决,并向广州中院赠送锦旗——“力挽狂澜,公正廉明”。
二、房屋征用拆迁纠纷案件
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房屋拆迁纠纷案件8690件,收案数平均每年占房地产纠纷案件的一成以上。
九十年代初,广州进入大规模城市建设和旧城改造,在此过程中,房屋拆迁是典型的行政给付行为,政府出资、定标准、安置住户,一切拆迁事宜均由政府包办,其纠纷主要表现为,如何公正、平等地确定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因此,广州两级法院审理拆迁案件时,严格依照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省、市有关实施细则,依法审查拆迁主体的资格和拆迁补偿、安置内容,对被拆迁人的补偿安置不合理的,予以纠正。同时,对一些事关城市市政建设或“安居工程”(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拆迁案件,广州两级法院坚持“审判工作为维护改革、社会稳定服务”的指导思想,依法快审快结,确保城市建设的顺利进行。如1992年广州两级法院审理广州市建筑总公司与胡某征地拆迁纠纷案时,考虑到建筑总公司承建的工程是新加坡泛亚投资有限公司投资项目,也是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第一个外商来广州投资的工程,拆迁是否顺利将影响国家信誉,影响外商投资信心。因此,案件上诉后广州中院仅用15天便作了终审判决,把一审判决搬迁期限的15天改判为7天。判决后,胡某依时迁出,使该工程如期进行。新加坡泛亚投资有限公司为了表示对广州投资的信心,随即又签订了投资人民币7500万元的第二期工程合同。
九十年代中后期,随着城市化建设的推进,为了解决资金严重短缺与不断增长的危房改造和现代化建设的矛盾,政府开始大量引入民间资本,形成了“政府出政策,开发商出资金”的城市改造模式。拆迁纠纷演变为拆迁户、开发商和政府之间的矛盾。广州两级法院严格依照双方合同约定来审理这类案件,只有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国家或者地方性的政策法规,以切实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三、房屋买卖纠纷案件
1991至1994年,新收一审房屋买卖纠纷案件359件。这一时期,房屋买卖纠纷主要表现为旧房和部分集资房买卖纠纷。
1995年以后,随着商品房市场的逐渐兴旺,因发展商违约而引起的预售商品房纠纷大量增加,房屋买卖纠纷案件明显增多。1995至1997年,新收一审房屋买卖纠纷案件2729件。1998至2000年,新收案件10243件。房屋买卖纠纷案第一次在房地产纠纷案件中居于首位,占38%,是1992年的99倍。
1995至2000年,房屋买卖纠纷主要表现为预售商品房纠纷,即开发商逾期交楼甚至无法交楼,或者虽已实际交付使用但却迟迟拿不到房屋产权证书等,“烂尾楼”一度成为制约房地产市场发展的焦点。这些案件的特点,一是系列案多,一个问题楼盘往往涉案数百宗。二是涉案主体复杂,既有境内法人、公民,又有境外的法人、公民。三是社会影响大,这类案件不仅带来一些新的法律问题,而且直接影响到社会稳定和广州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因为许多购房者的购房资金,是其多年甚至终生积蓄,发展商未按合同约定交楼,势必损害他们改善居住环境的愿望。同时,那些购房者中,有许多是港澳台同胞、华侨和华人,他们在广州市购房,客观上为繁荣广州市房地产业作出了贡献。发展商逾期交楼,使得他们丧失对广州房地产业的信任感,影响广州市房地产业在海外市场的开拓和发展。为此,广州两级法院在坚持正确适用法律的基础上,坚持从有利于保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和保障广州市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盘活资金、维护社会稳定原则出发,事实求是,分以下情况处理:一是发展商虽逾期交楼,但已具备交楼条件的,不轻易判令解除预购商品房合同,由发展商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二是发展商不具备交楼条件的,根据预购方的请求,及时判令解除合同,责令其返还购楼款及偿付利息。三是对于发展商以开发为名,骗取业主预付房款,根本没有投资或仅用极少部分投资建楼的,除判其返还预收款及偿付利息外,对可能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四是凡是处理涉及省、市政府正在重点处理的烂尾楼盘有关案件时,主动与政府联系,依法协调处理。(“如1997年初广州中院审结的“佳信鸿福大厦”商品房预售纠纷案,原告128人共同状告开发商广州市江南城建开发总公司和经销商广州市佳信华侨实业投资公司。由于该纠纷的原告大部分为境外的香港、华侨同胞,索赔金额近千万元,在国内外有较大影响,广州中院在三个月内分别对128个系列案件作出了判决,判决发展商承担逾期交楼违约责任。
第三节 劳动争议案件
 
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劳动争议纠纷案件8732件,案件数量逐年增加(见表3-3-1),诉讼标的金额不断增大。最高的是2000年,为1720万元。
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明显增加的原因,一是企业产权制度的改革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引发的变更、解除劳动合同及下岗、内退、买断工龄的争议不断出现;二是企业形式出现多样化,部分企业特别是有的外资、私人企业重效益轻权益,用人机制不尽规范,造成劳动纠纷案件增加;三是劳动者法制意识、维权意识逐步增强,诉讼成为劳动争议中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主要手段。
劳动争议案件有以下特点:1、劳动者为维护自己的权益,作为原告起诉的多;2、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除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原则外,在劳动者作为原告的案件中,还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3、一些劳动争议案件判决后,用人单位并不执行法院判决。实际上用人单位只树劳动者作出了开除、除名、辞退或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不论正确与否,后果往往都是劳动者丧失了在该单位从业的机会。
劳动争议案件由于争议主体的多样化和争议内容的广泛性,往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一个案件的判决就可能引发大量同类案件,给企业和当地政府造成一定的压力。为此,广州两级法院严格依据《劳动法》和最高院司法解释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程序上一般按照“先仲裁后起诉”原则处理。既依法保护用人单位正当的录用、辞退、开除职工或解除劳动合同的自主权,又依法制约用人单位滥用劳动用工权和工资、奖金分配权。对于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如不违反国家法律规定并已告知劳动者的,可以作为审理案件的依据;如与《劳动法》相悖的,法院从切实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出发,不予支持。针对劳动争议纠纷中,用人单位凭借管理者的优势,掌握着争议事实材料的特点,法院适当加重用人单位对开除、除名、辞退等处分行为的举证责任,用人单位持有不利于自己的证据而不肯提供的,推定劳动者的主张成立。
        一、追索劳动报酬案件
追索劳动报酬案件是劳动争议案件中数量最多,人数最众,最具有普遍性的案件。十年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追索劳动报酬案件4715 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53.97 %。1998年新收一审追索劳动报酬案件高达1385件(见图3-3-1),主要原因是一些私营、外企业拖欠工人报酬的现象突出。如1998年番禺法院审结的番禺晋升鞋业有限公司拖欠员工工资纠纷一案,工人一方的人数达445人,拖欠工资总额76万元。
再如番禺市沙湾镇东村的沙湾新德制衣厂是一家由港商叶某出资经营的企业,该企业由于经营不善,至1997年6月完全停产,拖欠97名工人4个月的工资16.7万元。番禺法院受理案件后的第二天,即对该厂设备进行了查封,促成叶某与劳工代表达成清偿全部工资的协议。但之后叶某返港不归,该企业没有按期履行义务,番禺法院依法对其设备进行变卖,97名工人的工资如数得到解决。
二、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其他劳动争议案件包括除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案件以外的劳动争议案件。十年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其他劳动争议纠纷案件 4013件,1998年至2000年新收案件是前7年的 8.9 倍(见图3-3-1)。
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类型有:用人单位开除、除名、辞退,或者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履行、变更、解除、终止、续订合同及合同效力确认等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执行国家有关劳动条件、社会保险、社会福利待遇政策规定方面引起的争议;因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收取的定金、保证金、抵押金等费用而发生的争议;因劳动者被原用人单位派遣、借调等与新旧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因劳动者停薪留职、从事第二职业发生的争议;因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就经济补偿和赔偿发生的争议等。
如越秀法院对两宗涉及养老保险金的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原告陈某某于1995年1月至1997年4月,受被告广东省名特食品公司聘用担任会计。期间,被告没有为原告向劳动保险部门交纳养老保险金。另一案的原告曾某某是被告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固定职工。1996年10月,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以企业改组转制无法提供工作岗位为由,不与曾某某签订劳动合同。曾某某在诉讼中提供的《基本社会养老保险缴费登记》显示,广州市大安消防实业公司没按曾的平均收入为其足额交纳养老保险金。为此,法院根据《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分别判令两被告为两原告补交养老保险金。
 
第四节 债务案件
 
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债务案件每年收案不足2000件。1993年后,债务案件数量持续上升。到2000年,收案已经达到了9823件,差不多是1991年的五倍,十年共收案52216件(见图3-4-1)。其原因,一是民间借贷纠纷增多;二是酒楼和饭店的租赁、承包、转包、倒闭、歇业等引起的债务纠纷上升。广州两级法院为缩短办案时间,方便群众诉讼,1994年开始推行小额钱债法庭,即用简捷方式审理5万元以下的民间借款、银行追贷、劳动报酬、损害赔偿等14类债务案件。
     债务纠纷案件除数量增长外,纠纷的类型、数额、主体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集资、抵押、合伙等新类型案件。广州两级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紧紧抓住为经济发展服务的方向,增强服务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依法审理案件。
债务案件中借贷纠纷案件收案数最多,十年共收案20359件,占39%。借贷案件的诉讼标的数额也不断增大,九十年代的最后三年,1998年为2.94亿元;1999年为4.45亿元;2000年为5.42亿元。集资纠纷是比较突出的新类型债务案件。一些企业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高利率在社会上吸纳资金。出资者众,大部分是工薪阶层。之后由于企业经营不善或其他原因,无法按时兑付本金和利息,引发了与出资者之间的纠纷。有些出资者群体闹事,影响了社会的稳定。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广州两级法院注意保护出资者的合法权益,制裁扰乱国家金融秩序的违法行为。如广州中穗建设发展公司是一家名为全民与集体联营,实为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邓某及其亲属出资的私人企业,挂靠增城市某镇政府经济发展总公司。该公司本无权经营金融业务,但在1993年至1995年间,以年息30%至34%的高利率非法集资。集资期届满后,由于该公司无力返还本息,153名权利人先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偿还集资款。法院及时审结了该批系列案。1998年6月,法院通过强制执行措施,使153名集资户领回了部分集资款,化解了矛盾,维护了社会稳定。
 
第五节 损害赔偿案件
 
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损害赔偿案件16949件,在民事案件中仅次于房地产、婚姻和债务案件,居第四位。1995年后呈明显上升趋势,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2000年收案是1991年的10倍(见图3-5-1)。赔偿的诉讼标的金额逐年递增,1998年为0.96亿元;1999年为1.44亿元;2000年为1.76亿元。但我国有关损害赔偿方面的规定分散在民事、经济、行政、刑事等多方面的法律法规之中,广州两级法院在审理民事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一般依照《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确定赔偿范围,计算赔偿数额,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
 说明:1991年的人身损害统计只有医疗事故赔偿的数据。
 
一、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损害赔偿案件中,大量的是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十年共新收一审人身损害赔偿案件12753件(见图3-5-1)。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人身伤害的基本赔偿,丧失劳动能力的赔偿,死亡的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道路交通事故逐年增多,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大幅度上升的主要原因。为了正确、及时处理好这类案件,广州中院与公安部门一起,根据国务院《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和最高法院、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了《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1995年起大部分基层法院先后设立了交通事故巡回法庭,及时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如1996年7月5日,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24路955号公共汽车途经盘福路段时,司机突然刹车,致乘客韩某摔倒在地板上并被其他乘客挤压,造成左股骨颈骨折,经法医鉴定为“伤残八级”。韩某因此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紧急刹车导致韩某人身受损害,被告应负赔偿责任。故判决广州市第一公共汽车公司赔偿原告韩某各种费用共9.08万元。除了交通事故外,还有道路管理方面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如1998年11月梁某驾车途经华南快速干线时,没有路灯,路面上一块铁皮划破了车的左后轮胎,致使车辆失控撞向护栏,严重损坏,梁某遂以华南快速干线经营管理方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未尽路政管理义务为由诉至法院,成为广东省首宗司机出车祸状告道路管理部门的案件。法院经审理认为,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作为华南快速干线的管理和经营者,按规定有义务保障该干线路段的平整、完好、安全和畅通,但客观上对路面落物未能及时排除,故对事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判决广州华南路桥实业有限公司赔偿43317元给梁某。
意外事故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也较为突出。如1997年7月13日,原告夫妇的独生儿子梁某某(10岁)在没人阻拦的情况下,进入被告广州建强混凝土有限公司的生产厂区沙堆上玩耍。梁某某在沙堆顶部玩耍时,运沙的员工在没有查清楚沙堆上是否有人的情况下,突然开动抽沙输送机,梁某某坠入抽沙漏斗中活埋致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夫妇作为死者的监护人,没有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应对事故负主要责任,而被告在其生产场地虽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及实施保卫巡视制度,但在发现小孩进入厂区后采取措施不力,对小孩的死亡也负有一定责任,应对小孩父母精神上的痛苦给予适当的补偿。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2.05万元。
校园人身伤害赔偿及医疗事故和医院管理不善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是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的新类型案件。如原告陈某诉被告广州外语学院(现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周某某伤害赔偿案。原告与周某某均为广州外语学院90级学生,住同宿舍上下铺。1993年7月4日晚熄灯后,周某某在床上蚊帐内点燃蜡烛看书。次日凌晨,蜡烛点燃周某某的蚊帐,火苗向上蔓延,将熟睡中的原告头、面、身体大部分体表烧伤,重度毁容,造成上下肢关节活动功能障碍,伤残一级。原告要求两被告赔偿除已支付的医药费15.6万元外,另赔偿续医费、伤残补助费等5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周某某违反学校学生作息制度,熄灯后在床上点燃蜡烛看书,引起火灾,造成原告人身伤害的严重后果,周某某是直接的侵权行为人,对原告遭受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广州外语学院与学生周某某之间是一种教育、管理关系,不存在共同侵权的过错责任,不应与周某某一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外语学院承诺不追还已垫付的14.8万余元医药费,且表示还可以一次性补助原告3至8万元,予以采纳。终审判决周某某赔偿原告27.58万元;广州外语学院除已垫付的费用不退还外,另给付原告经济帮助8万元。再如1999年荔湾法院审理一起医院管理不善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原告之子梁某在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住院期间,从四楼病房摔下致多发性颅骨骨折,经抢救无效死亡。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医疗服务的经营者,应对其经营行为负责,故要求被告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死亡赔偿金2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30万元。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由广州市第二人民医院支付51000元给原告。
二、财产损害赔偿案件
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财产损害赔偿案件4033件,且逐年有所增加(见图3-5-1)。十年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由简单的对他人所有财产进行非法侵占、毁损而产生的赔偿纠纷,向因环境污染、产品质量、汽车保管、保险责任及其他财产利益损失引起的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方向发展。
比较典型的案件如1997年9月,广州市天河区天兴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运送柴油的油罐车途经天鹿湖度假中心大门约50米处时发生故障,柴油泄漏,流入水库,造成潘某等8人承包的水库网箱养殖鱼场的鱼大量死亡。经评估,各项损失合计共119万多元。广州中院终审判决,该公司全额赔偿潘某等8人的损失。
再如广州日报社因审查不严发布虚假广告造成经济损害赔偿纠纷案。1996年4月22日至5月2日,广州日报社先后5次在其出版发行的《广州日报》上,为广州市海珠区建设车行刊登销售广告,称该车行销售各款摩托车,标明了车行的地址及业务电话。广州市民李某某等14人看到广告后,先后前往车行洽购摩托车,并分别支付了从6,000元至35,000元不等的订金给车行,车行承诺20天内交货,但后来这家车行忽然全部搬空,所有人员不知去向。李某某等14人即向公安部门报了案。他们随后了解到,这家车行未经工商登记,其所谓营业执照等均是伪造的资料,于是联名起诉。荔湾法院审理认为:广州日报社因审查不严,发布了虚假广告,误导了消费者,造成原告被骗去购车款,有过错责任,这种责任并不因为公安机关对诈骗案件进行侦查而免除。于是判决车行返还李某某等14人购车款220,650元及赔偿利息,广州日报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州日报社不服一审判决而上诉。广州中院审理认为:车行并非依法成立的法人或非法人经济组织,在民事诉讼中无资格承担民事责任,原审判决车行承担返还购车款责任和广州日报社承担连带责任不当,应予变更,改判为由广州日报社赔偿购车款合共220,650元及利息给原告李某某等14人。
三、精神损害赔偿案件
十年来,精神损害赔偿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尽管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的客体、赔偿依据、赔偿标准等,但广州两级法院依据《宪法》和《民法通则》有关原则,在审判实践中得以逐步体现。如1997年3月,广州市诚智广告有限公司受广东华粤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委托,在某报刊登售楼广告。但该公司疏忽大意,将售楼部的电话误登为列某家中的电话,致使列某经常接到询问买楼事宜电话,家中正常生活被扰乱。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6000元,并登报声明停止使用错登的电话号码。法院审理后判决诚智公司赔偿列某精神损失费4000元。再如1997年12月至1998年1月间,被告易某彬以给零食吃为诱惑对原告易某某(7岁)实施奸淫,事后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8年6月,原告以其身心受伤害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失18000元。白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行为不仅给原告成长发育造成极大伤害,也对原告及其家人带来巨大的精神痛苦,遂判决被告给付精神损害赔偿费18000元。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
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实施后,消费者合法权益在审判实践中得到了进一步的法律保护。法院在审理这类纠纷时,严格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航空、煤气、邮政、电信等垄断行业部门和一些商场制定的对消费者违约的处罚重,而对其自身违约承担责任轻的各种规定不予支持;对商家知假卖假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判决加倍赔偿。1993年11月,越秀法院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广州市首宗旅游索赔案件作出判决,被告广州羊城旅游公司因违反旅游合同,损害消费者利益,一次性赔偿原告李某某等9人每人人民币300元。又如1994年12月31日晚,许某到广州市大华百货公司自选商场购物时,被该商场一女服务员怀疑盗窃商场商品,要求检查她的手袋。检查后,没有发现商场商品。但该服务员叫来商场一保安员,再次搜查其手袋和口袋,引发纠纷。1995年5月,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名誉损失4000元。广州中院终审认为,广州市大华百货公司的行为侵害了许某的名誉权,造成许某的经济和精神损失,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遂判决大华百货公司以书面形式向许某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精神损失费4000元。该案的依法审理,被全国消费者权益保护会评为1995年全国十大维权案件。又如1995年8月31日原告孙某某在广州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钟表城”,以10.14万元购买女装劳力士手表一只,后经鉴定,该表外观与同型号原装劳力士手表不相符,系假冒产品。东山法院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加倍赔偿的规定,判决商家加倍赔偿孙某某20.28万元。
 
第六节   人身权纠纷案件
  
十年来,人身权纠纷案件数量逐步增加。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人身权纠纷案件397件(见图3-6-1)。
      人身权纠纷案件主要包括名誉权纠纷案件、肖像权纠纷案件,其中名誉权纠纷案件占6成以上,最多时超过8成。比较典型的如原告刘某、苏某诉被告广州某工程有限公司名誉侵权案。1996年4月,被告公开张贴了开除刘、苏两人的《通告》,称两人将公司价值80万元的产品非法偷运出公司,其行为构成犯罪,触犯了国家刑法,限令两人坦白交待。东山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既不是国家审判机关,又没有合法依据,便在《通告》中使用“行为构成犯罪”、“触犯国家刑法”等字语,特别是认定原告非法偷运公司货物与事实不符。有辱原告的人格,侵害了原告的名誉。遂判决:被告停止对原告的名誉侵害;并公开赔礼道歉;赔偿原告名誉损失费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
肖像权案件10年间共收案47件。如1996年4月,被告祈福新房地产有限公司邀请知名演员原告杜某某、蓝某某拍摄广告。原告依约完成拍摄后,该广告在广东和香港的多家电视台反复播放,并见诸广东和香港的多家报刊。为此,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该广告只作售楼部向顾客宣传之用的协议,侵犯了肖像权,诉诸番禺法院,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一审认为:被告拍摄和使用两原告的肖像,是经原告同意并收取了酬金的。由于双方没有签订任何书面合同约定广告发布的范围,也无足够证据证实被告超出其约定肖像使用范围,因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原告不服上诉,后因双方达成和解,撤回上诉。
 
 
 
第四章经济审判
 
1991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经济纠纷案件79976件,是前十年的4倍;解决诉讼标的金额达721.5亿元。其中经济合同纠纷案件74575件,占93.2%;知识产权案件832件,占1.04 %;破产案件201件,占0.25%;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631件,占0.79%;其他经济纠纷案件3737件,占4.67%。这十年来,经济审判呈现出以下特点:1、经济纠纷案件数量急剧增加,尤其是借款合同、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增幅明显。2、各类经济纠纷案件的诉讼标的普遍增长,有的甚至成倍增长,从1991年涉案诉讼标的金额7.84亿元,上升到2000年涉案诉讼标的金额166.87亿元。3、新类型案件增加。一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新型市场不断发展,出现了期货、股票、股权转让等纠纷案件;二是深化企业改革、公司改制中产生的破产、转让、兼并、联营、承包、租赁等纠纷案件;三是金融体制改革中发生的票据、抵押担保、保险等纠纷案件;四是为扩大投资途径、开展融资租赁发生的融资租赁等纠纷案件。4、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涉外、涉港澳台纠纷案件明显增加。针对经济审判中疑难、复杂案件大量出现的状况,广州两级法院在案件的处理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严格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采取有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与发展,有利于改革开放的原则予以裁判。及时审理了大量与市场经济秩序相关的各类合同纠纷案件,维护了正常的经济活动秩序;妥善处理了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出现的纠纷案件,保障了国企改革的顺利进行;不断强化对各种金融纠纷的审判,为促进金融秩序整顿,预防和化解金融风险提供了有效的司法保障;积极审理了农业生产和有关农村、农民利益的经济纠纷案件,为农村的稳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司法服务;不断加强对知识产权和科学技术纠纷案件的审理,有效地保护了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科技市场、文化市场秩序;审结了大量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维护了对外经济贸易活动秩序。
 
第一节经济合同纠纷案件
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是十年间经济纠纷案件中收案最多、诉讼标的最大的,且呈逐年上升趋势。1991至2000年共新收一审经济合同纠纷案件74575件,审结74542 件,解决诉讼标的金额688.37亿元(见表4-1-1)。
一、购销合同纠纷案件
由于广州贸易市场的活跃,购销合同纠纷案件数量在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一直居于首位,但所占比例则逐年下降。1991年占42.22 %,1995年占39.13 %,2000年占34.50 %。
1991年至1996年,随着房地产业的兴起,购销合同的标的物有所变化,由80年代的电器、高档日用品为主逐步变为钢材、水泥、木材等建材为主。为了采购这些物资,出现收款不交货或因市场萎缩致价格暴跌、单方拒收货等违约行为引起的纠纷,这些纠纷的标的动辄数百万元。仅1993、1994年,广州中院一审新收购销钢材、水泥纠纷案件48件,涉诉金额达1.37亿元。1996年以后,购销合同标的物呈多元化趋势。
广州两级法院从遵循市场规律出发,及时依法解决购销合同纠纷。如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广东太阳神集团有限公司的购销货款纠纷案。原告在1997年7月21日向被告购买生物健猴头菇口服液和甘菊型口服液各300箱,支付货款306万元后,取得产品出仓单提货联。被告不按单发货,产生纠纷。原告要求被告尽快发货或退货款并支付利息。被告不承认与原告有过业务往来,称原告所持提货单抬头写的收货单位,是广州南方药械公司而非原告;该提货单日期亦非原告所述的购货日期;该提货单实发数与原告所称应发数不同;没有收到原告所称货款。天河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开具的出仓单在提货人栏中注明了提货人是原告的职员黄德均,而且被告也承认与广州南方药械公司无业务关系,故出仓单是为原告而开的;被告又承认与客户并无委托代销关系,产品出仓单是在收客户货款并经核实后,由财务人员开具的。据此,判决被告在本判决生效后10天内向原告发货,或退还原告货款及支付逾期交货利息。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未上诉。
二、借款合同纠纷案件
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6546件,是前十年的13倍,占经济合同案件的22.19%,所占比例逐年增长,1991年占10.63 %,1995年占14.13 %,2000年占28.87 %。
20世纪90年代初, 由于我国经济成分已呈国有、集体、私营、合伙、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以及个体经营者等平等竞争的多元局面,他们都可以成为借款主体;而贷款主体也由过去只有国家银行、信用社扩大到合作银行、非金融机构、在国内开业的外国银行等。此外,还有金融机构之间同业拆借,公民向企业、事业单位出借款项等。加上广东资金市场利息较高,外地资金持续大量涌入,金融、非金融机构的高息借贷活动异常活跃。
1991至1994年四年间,新收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1466件。1994年以后,一方面由于国家整顿金融秩序,清理金融“三乱”(即乱集资、乱批设金融机构和乱办金融业务),紧缩信贷资金。另一方面随着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不断深化,各类银行逐步向商业银行转制,为了建立与之相适应的金融机制,参与市场竞争,均加大了通过法律途径清收不良贷款的力度。1995年起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持续上升,其数量仅次于购销合同纠纷,居于第二位。1995至1998年四年间,新收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7683件。1999至2000年两年间,新收一审借款合同纠纷案件7397件。
这些案件的特点主要有:纠纷往往涉及多个法律关系和诉讼主体;从合同(担保合同)的争议往往大于主合同(借款合同)的争议;合同形式不完备;纠纷的事实相对清楚,但责任划分和实际履行困难。为此,广州两级法院在审理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时,严格依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担保法》,国务院《借款合同条例》,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有关保证的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若干问题的解答》等规定,并坚持以下原则:1.正确适用法律,有利市场经济发育、发展的原则;2.对借贷活动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维持正常经济秩序的原则;3.对借贷案件公平合理处理,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原则;4.对非法借贷适当制裁的原则。通过审判活动,为金融机构追收了大批逾期贷款。如1994年,广州中院成功调解一宗标的为1700万元的借款合同纠纷案。被告东莞市东蜀日声电子实业有限公司拖欠原告广州国际信托投资公司贷款本金1000万元、利息111.24万元、滞纳金624万元。被告东莞市万江区经济发展总公司承担不可撤销的还款保证责任。广州中院受理后,依法及时对两被告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积极主持双方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了还款协议。
广州两级法院还审理了一大批“假联营、真借款”案,如东华公司诉轻工商场联营合同纠纷案,广州中院审理查明双方签订的联营合同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依法对东华公司和轻工商场予以制裁。
三、股票、债券、票据纠纷案件
十年间,我国陆续颁布实施了《票据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整个金融制度和国民经济建设带来了积极的影响。广州两级法院依法不断加大对股票、债券、票据等纠纷案件的审判力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1991~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股票、债券、票据纠纷案件3896件,占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的5.22%。此类案件逐年增长,1992年受理了第一宗此类案件,1995年收案102件,2000年收案达919件。
股票纠纷案件类型主要有:股票确权纠纷、股票借贷抵押纠纷、股票侵权纠纷、股票交易纠纷、股票代理纠纷、股票分割纠纷、借用身份证购买股票纠纷、股票承销纠纷。如原告王某诉被告国泰证券有限公司广州营业部股票转让纠纷案。原告于1993年委托被告代理买卖股票,并向被告借款133万元买卖股票,后未按期归还本息。1995年4月,双方签订《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约定:被告一次性接收原告“仪征化纤”股票437,800股后,原告尚欠借款本息23.75万元,须于同年7月15日前一次还清。同年5月22日,被告将原告股票全数抛售,得款187.37万元。原告多次要求返还扣除借款本息后的差额款项41.05万元无果,于是起诉。广州中院终审审理认为,被告向股民提供融资,违反了国家有关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法规的规定,借款协议无效。被上诉人作为证券经营机构,私下在自己的营业所,直接与其代理的客户进行股票交易,违反了国家有关法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的规定,故《关于转让股票的协议》无效。双方并未依法办理股票交易手续,股票所有权及卖出收入仍属原告所有。判决被告返还41.05万元及其孳息给原告。
债券纠纷包括金融债券、企业债券等纠纷。如1995年原告中国农村发展信托投资公司广东办事处证券交易营业部诉被告阳江市波士发时装厂、阳西县沿海房屋建设开发公司委托代理发行企业债券纠纷一案。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波士发时装厂签订的承销兑付企业债券协议书合法有效并已履行,遂判决波士发时装厂向原告偿付债券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担保人沿海房屋建设开发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广州两级法院审理这类纠纷时除严格依据上述法律,还参照适用国家有关金融管理规章和政策,如中国人民银行《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关于坚决制止国库券卖空行为的通知》以及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证监会联合下发的《关于认真清偿证券回购到期债务的通知》等。
票据纠纷包括汇票、本票、支票纠纷。过去这类纠纷均由银行自行调解,1993年起广州两级法院开始依法受理票据纠纷。十年中,大多数票据纠纷因开具空头支票引起,广州两级法院在审理中,既注意保护票据支付、信用、结算、融资等多种功能作用的充分发挥,又注意保护善意的、正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如除非票据要式有欠缺,一般不因票据授受前提的瑕疵而认定票据关系无效。即使所签发的商业汇票没有以合法的商品交易为基础,发票人、承兑人以及在票据上签名的其他债务人仍须承担票据责任。
四、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纠纷案件697件。
20世纪90年代初,这类纠纷以承包人不依时交纳承包费,或未经承包人许可,发包人将合同转让他人经营,以及合同订立草率、条款不完备、承包费偏低、承包人经营收益大,致使发包人反悔,单方撕毁合同等类型为多。
1994至1997年,由于各级政府加强了对农村承包合同的管理和纠纷的调处工作,使大量纠纷在基层部门得到解决,广州两级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有所减少,四年间,共新收一审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纠纷案224件。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农业和农村工作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后,延长土地承包期的案件有所增加。1998~2000年,共新收一审农村经济承包合同纠纷案302件。
稳定土地承包政策,直接关系到农民的积极性、农村的发展和稳定。为此,广州两级法院始终坚持依法受理和及时审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件,切实保障农户的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保障家庭联产承包制的巩固和发展。对于随意提高土地承包费、撕毁合同、一地多包、收回土地高价发包、缩短承包期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纠正。如番禺法院依法维护郭泽棠、郭涤而承包耕地的合法权益案。1995年9月,原告郭卫权征得发包方番禺市围垦开发公司的默许,与被告郭泽棠、郭涤而签订一份《代耕土地合同》,将其承耕的96亩土地,转包给二被告,时间从1995年10月至2002年3月止,二被告尚未清付承包金余款6万元,双方约定由原告在一个月内负责办理好合同鉴证后付清。但原告一直没有办理合同鉴证。期间二被告曾筹集款项清付承包款,原告拒收,却以被告拖欠承包金为由提出终止合同收回土地,诉诸法院。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合同有效,双方应履行合同条款。原告不履行合同条款,不将合同办理鉴证,又故意拒收被告的承包款,造成纠纷,原告应负主要责任。依照《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二节知识产权案件
 
20世纪90年代,我国知识产权的保护已取得了长足的发展,知识产权的法律制度逐步走向完善。《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产品质量法》等一系列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相继实施,我国又先后加入了《保护工业产权的巴黎公约》、《商标注册马德里协定》等一系列国际条约。所有这些法律法规和国际条约,既为法院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提供了法律依据,同时也对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提出了更严格的要求。由于知识产权涉及范围广、专业性强、技术含量高,为了加强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力度,1994年9月,广州中院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此前著作权案件和工业产权案件分别由民庭和经济庭审理)。法院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原则是:第一、严格依法办案,在实体上适用知识产权的有关法律规定,程序上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第二、保证公平裁判,一切当事人不论是中国或外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三、遵循“条约优先”原则,在审判涉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优先适用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及签订的双边协议的规定;第四、保护合法权益与制裁违法行为并重,注重社会效果。1991~2000年,共新收一审知识产权纠纷案件832 件,其中著作权案件 150 件;商标权案件83 件;专利权案件581 件;其他知识产权案件18 件。知识产权审判庭成立后,诉至法院的知识产权案件明显增多, 1995年新收案件达123件(见表4-4-1)。
    说明:按法律规定,商标权、专利权案件统一由广州中院一审。
一、著作权纠纷案件
自1991年《著作权法》实施以来,著作权纠纷案件类型增多,包括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各类作品,如文学、音乐、曲艺、戏剧、美术、摄影,电影、电视、录像,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以及计算机软件、激光唱盘等方面的著作权纠纷。争议内容复杂,既有侵权纠纷、确权纠纷,也有合同纠纷;在侵权纠纷中,既有侵犯著作权纠纷,又有侵犯邻接权(通常是指表演者、录音制作者和广播电视组织对其表演活动、录音制品和广播电视节目享有的一种类似著作权的权利)纠纷;在合同纠纷中,有出版合同纠纷、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表演合同纠纷和录音合同纠纷等。广州两级法院努力做好著作权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审结了一批社会影响大的著作权纠纷案件。
 20世纪90年代初,相当一部分香港影视作品由内地有关部门通过作品所有权人以外的第三人“许可”引进。虽然双方签订了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使用方也向对方支付了报酬,并经国家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但由于内地一方在签订合同时,未认真审查许可方的资格,一旦使用作品,作品所有权人即提出权利主张,从而引起著作权纠纷。如1993年9月,广州中院判决的原告香港思远影业公司诉被告广州市新时代影音公司侵害其影视作品著作权(版权)纠纷案。1989年7月8日,被告与香港俊威贸易公司签订协议书,订明由俊威公司收取版权费人民币2.5万元后转让版权,向被告提供《法外情》母带。同年7月24日,我国文化部审查后准予被告出版发行影片《法外情》录像带。同年,原告以被告侵权为由,向广州中院起诉。广州中院审理认为:原告对《法外情》影片享有版权;被告在未取得原告许可及未证实俊威公司有原告授权许可的情况下,复制、出版、发行、销售《法外情》录像带,直接侵害了原告的版权;国家文化部对《法外情》录像带出版发行的审批,只能说明被告履行了发行审批手续,对被告的出版、发行行为是否侵权不具法律效力。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停止出版、发行、销售《法外情》录像带,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1995年后,随着计算机使用的推广普及,软件的使用越来越多。由于软件极易被复制,涉及计算机软件的著作权纠纷案件增多。仅1995年,广州中院新收一审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件就有12件,占当年著作权纠纷案的52%。最常见的是未经著作权所有者和合法受让者的同意,复制或者部分复制其软件产品,即所谓“盗版软件”。审判中,广州中院严格依照《计算机软件管理保护条例》,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目前知识产权保护的现状,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惩罚侵权行为,维护软件市场的正常秩序。
二、商标权纠纷案件
1991至2000年,广州中院共新收一审商标权纠纷案件83件,涉诉标的6000多万元,其中商标权属纠纷案件仅2件,商标侵权案件81件。法院严格依照《商标法》等规定审理商标权纠纷案件,对于驰名商标,在一般保护的基础上还注意给予特别保护。1993年广州中院受理了贵州醇酒厂诉贵州茅台酒厂的侵权纠纷案以及贵州茅台酒厂诉贵州醇酒厂的商标权属纠纷案。此案因牵涉全国知名的两大国营企业而备受关注。广州中院经过大量艰辛细致的调解工作,最终促使双方达成协议,茅台厂停止生产“贵州醇”,贵州醇酒厂也撤回行政复议申请,双方握手言和。
1998至2000年,广州中院新收一审商标侵权案件48件,占十年间收案总数的57.83%。同时,从商标权纠纷案件中也反映出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一些不正当竞争现象的存在。如原告天诚公司诉被告佳业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案。1993年6月18日,原告在广东国际大酒店二楼开办了“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主要经销世界名牌产品。1995年9月,原告取得“蒙地卡罗”注册商标。被告从1992年10月起开发“蒙地卡罗山庄”,其印制使用的售楼说明书使用了原告“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门面图片。广州中院审理认为:鉴于被告在1993年7月1日前已使用“蒙地卡罗”服务商标,依法可以继续使用。被告在售楼说明书中使用“蒙地卡罗国际购物中心”的门面图片,属虚假宣传,构成了不正当竞争行为。因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其不当正竞争行为;公开向原告赔礼道歉;赔偿原告损失20万元。
三、专利权纠纷案件
根据《专利法》的规定,受到保护的专利权有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三种,其中外观设计在付诸工业生产后,具有直观性、容易被剽窃、假冒、仿制的特点,且能给人们带来财富,常常出现一个权利被众多厂家侵犯的现象,造成大量专利权侵权纠纷案。同时,随着专利制度的逐渐完善,专利权人通过法院审判来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越来越强,对专利司法保护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1991至2000年,广州中院共新收一审专利权纠纷案件581件,其中,专利权属纠纷案件23件,专利侵权纠纷案件558件,涉诉标的近2亿元。在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1991至1994年收案158件,涉诉标的仅900多万元。1995至1998年收案239件,涉诉标的达6317万元;1999至2000年收案161件,涉诉标的达4758万元。
1995年,广州中院新收了88件专利纠纷案,专利侵权纠纷有70件,其中起诉侵犯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案件有55件。所提起的诉讼涉及面广,索赔数额大,胜诉率高。如广东康宝电器厂先后起诉了20个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厂家,总索赔额近2000万元。南海立昌家用电器有限公司起诉了15个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的厂家,索赔额达800多万元。在审理这类案件时,法院还根据原告申请,及时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制止侵权行为的继续扩大,防止侵权人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使专利权人因侵权遭受的损失及时得到赔偿。
 
第三节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
 
1991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新收一审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581件,其中,涉外经济纠纷案件124件,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457件。十年间,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不断增加,涉诉标的金额明显提高,1991年新收案件45件,涉诉标的3403.51万元;1997年新收案件55件,涉诉标的51393.85万元;2000年新收案件103件。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中,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占31.67%,中外合资合作纠纷案件占17.91%。
涉外、涉港澳台经济纠纷案件中较突出问题是:一些被告企业名为合资、合作企业,实为外商独资,由国内单位出租场地、代领牌照进行生产,国内单位只收取租金,不参加合资、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国内单位对企业运作和资金、产品流向一概不知,无法对外商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控制。外商在企业不景气时,可以顺利地抽走流动资金、产品成品以及对外欠下巨额债务。这些不法外商在引进免税进口设备报关时,往往故意高报设备的单价,人为地增大了企业固定资产的总值,一方面换取高额的财产抵押贷款,另一方面由于这些进口设备是免税的,外商走后如要拍卖其设备还债时,除去应补交税款后已所剩无几,出现了严重的资不抵债。从而造成国内单位按合同规定名义上负盈不负亏,但实际上却要承担对外债务连带责任的巨大风险。导致企业倒闭,工人领不到工资,激化矛盾的恶果。
广州两级法院在审理时特别注意以下问题:1.充分关注亚洲金融危机对案件审判的影响,及时调处这类案件。如1999年番禺法院调处一宗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1995年,原告富高财务(亚洲)有限公司以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两台针织机及两台提花机给被告明志针织厂使用,后明志针织厂拖欠租金及利息港币191.55万元。1997年初,明志针织厂将上述机器设备由香港转移至番禺,作为投资番禺合资企业被告东纺针织有限公司的进口设备,由东纺公司使用。为此引起纠纷。法院经审理后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明志针织厂给付港币160万元;东纺公司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2.慎重处理管辖权问题,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由我国法院受理的案件,坚决依法予以受理。3.严格把握限制外方当事人出境措施的适用范围。确因当事人在我国境内有未了结经济纠纷案件,如其出境可能造成案件无法审理、无法执行的情况,需要限制外方当事人出境的,具体执行中也特别注意有理、有利、有节。
 
第四节   破产案件
 
实行破产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然要求;是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必然要求。审理好企业破产案件,是法院审判工作为深化经济体制改革服务的重要方面。十年来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情况有以下特点:一是收案数量逐年增多。从1992年受理第一宗企业破产案件至1994年的三年间共受理企业破产案5件。1995年收案6件,1998年收案23件,2000年收案53件。二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大幅度上升。1995年广州市被列入国家企业优化资本结构和企业破产试点城市以来,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明显增多。1992年至1994年受理的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破产案2件,占40%;1995年至1997年受理的17件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10件,占58.8%;1998年至2000年受理的92件破产案件中,国有企业68件,占73.91%。三是国营中、小型企业破产的居多。这些企业生产经营不善,产品缺乏市场竞争力,不能适应市场供求变化,连年亏损,资不低债,扭亏无望,到期不能清偿债务。四是债务清偿率低。破产企业财产变现所得的相当部分,甚至绝大部分用于安置企业职工。平均债务清偿率不到10%。五是案件审理时间长,特别是国有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时间多数在一年以上。
一、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审理国有企业破产案件面临的困难主要有:1.大多数国有企业都有数十年历史,经历了计划经济、商品经济、市场经济的转变,企业历史遗留问题较多。2.大部分职工风险意识不足,思想包袱沉重。3.社会保险体系尚未健全,下岗职工无法得到较完整的社会保障。为了积极配合国家、政府的改革政策和工作计划,审理好国企破产案件,广州中院着重抓了四项工作:一是严格依法立案。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试行)》、《民事诉讼法》、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最高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破产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和《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操作规程》等规定,认真审查当事人的破产申请,有效地防止了假破产,真逃债的情况发生,保证了审理破产案件的有序进行。二是制定较科学的操作规程。针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情况复杂、审理环节多等特点,就破产案件的立案审查、审理的前期准备、破产财产清算、债权人会议、破产程序终结等,作了全面、具体的规定。三是大胆探索,盘活资产。对一些价值大、自动化程度高、难以维护和保养的先进设备在变卖前实施租赁。四是妥善安置,保证稳定。
如广州市异型钢材厂破产案。广州异型钢材厂注册资本4,571万元,负债总额达1.4亿元。广州中院于1996年12月25日立案受理,裁定该厂进入破产还债程序。并依法查封了该厂的银行帐户,责成该厂保护财产,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组成破产清算组,对申报债权逐一登记和审查、核实,追收债务,公开竞价拍卖破产财产。1997年11月12日经债权人会议审查和确认《清算报告》和《分配方案》后,宣告广州异型钢材厂破产。这是广州市被国家列为国有企业破产试点城市以来,广州中院办结的首宗国有企业破产案。
1998年,广州中院在总结经验,大胆探索的基础上,仅用了7个月时间,就审结了广州打火机厂破产案,且债权受偿率达25.67%。同年,广州中院还受理了原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破产系列案中的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和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案(其他两件案件分别由省法院和深圳中院受理)。广东国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是我国第一家通过司法程序宣告破产的破产财产金额最大、境外债权人最多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和广东国际租赁公司为广东省国际信托投资公司的全资子公司。该系列案涉及490多个境内外债权人,申报债权总金额高达467亿多元,其中境外债权额约占80%,在国内外引起了强烈的震撼。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和广东国际租赁公司破产案是该系列案中法院最先受理的两宗案件,面临对债权人申报的债权如何审查确认;对母子公司破产财产如何界定;对广信企业发展公司和广东国际租赁公司对外债权如何追收;破产程序终结后,追收的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等问题。这些问题,我国法律尚无规定,广州中院在没有先例可循的情况下,从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出发,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一是进入破产程序前,先行解决了自然人存款兑付和职工安置问题,维护了社会稳定。二是聘请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和律师负责债权申报的登记审核和清算;三是设立债权人主席委员会,经常听取清算组报告破产工作进度情况;四是依法界定破产企业投资权益的追收范围;五是“集中”委托执行;六是以现金分配方式,落实破产财产;七是基本结案后保留清算组,对追收回来的财产继续进行分配。从而使债权清偿率在当时国际上破产债权清偿率普遍较低的情况下,分别达到28%和11.5%。《经济日报》发表文章称:广东国投破产案是“适应国际司法潮流的成功范例”。最高法院指出,广东国投破产案“堪称人民法院企业破产审判工作在维护金融安全方面的典范”。
二、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
1991年颁布的《民事诉讼法》第十九章“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将破产制度适用于非全民所有制的法人型企业,扩大了破产制度的实施范围。1992年番禺法院受理了第一宗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1992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34件,审结24件。
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件较多发生在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如黄埔法院审结的广州林仕豪电脑化模具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案。该公司是加拿大林仕豪电脑化模具厂有限公司和广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秀丽实业总公司合资成立专业生产各种模具的企业。1997年因资不抵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经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广州市黄埔区支农资金管理局和广州市黄埔区财政局技改资金管理分局申请,1997年8月15日由黄埔法院裁定宣告进入破产还债程序。进入程序后,法院依法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对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作了清理;委托审计部门对该公司财务状况作了审计;委托有关部门对该公司的机器设备、厂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作了评估。1998年4月,经广州市产权交易拍卖行公开拍卖,该公司以2000万元的价格整体出售给广州无线电集团有限公司。拍卖所得和其他收入在优先支付破产费用、拖欠员工的工资、劳动保险和国家的税金以后,由债权人受偿。其中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市黄埔支行因设备抵押有效,优先受偿44.53万元。其余几家金融机构在该案审结后,收回信贷资金1000多万元,核销呆帐1000多万元。
法院在审理非国有企业破产案中,还注意防止假破产,真逃债。如1998年,广州竹家庄美食有限公司自己成立了清算委员会,经其清算后,以该公司剩余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为由,申请宣告该公司破产。广州中院经审查认定:该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中外合作企业,合作一方香港竹家庄公司欠缴资本金共32.98万美元,申请人对这笔欠缴资本金并未予以清理,而欠资人是企业清算委员会委员,应依法履行缴资法律责任,在欠缴资本金的范围内,对合作企业法人债务承担责任;又因欠资人欠缴资金远远大于合作企业所欠债务,即应缴资金到位后企业便不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况,因此申请破产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依法驳回破产申请。
 
 
第五章   行政审判
 
《行政诉讼法》于1990年10月1日开始实施后,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一审行政案件的数量,就呈逐年增长的趋势。随着《行政处罚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行政法制不断健全,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也越来越多。1991年,广州两级法院仅新收一审行政案件110件。到1996年,新收案件数比1991年增长了一倍多,达255件。2000年,新收案件增至694件。1991年至2000年十年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一审行政案件2936件。案件类型也不断拓宽,多达39种,几乎涉及所有行政管理领域的执法活动。其中,涉及城市建设和公安类的行政案件数量最多(见表5-0-1)。
  广州两级法院通过行政审判活动,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等方面,发挥了应有的作用。《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在法定期限内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十年间,广州中院共审结行政案件2926件,其中依法判决撤销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共431件,占14.7%。如曾某某诉广州市天河区市容环卫局罚款处罚一案,原告认为被告违反法定程序,对到广州购买蔬菜种子后在广汕公路边候车的曾某某罚款400元不当。天河法院经审理,依法撤销了被告作出的处罚决定。因行政机关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致原告申请撤诉的共137件,占4.7%。如原花县公安机关怀疑公民某男嫖娼某女卖淫,没有充分证据便将他们扣留几天,后女方向原花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花县法院)起诉,认为公安机关侵犯其人身权利。经法院审理,被告承认处理错误,撤销处理决定,并向原告道歉,原告谅解撤回起诉。同时,广州两级法院坚持依法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共判决维持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806件,占27.5%。如香港居民陈某某携带港币27800元走绿色通道企图蒙混过关,被海关工作人员查获,海关以其违反海关法,属走私行为为由,作出没收所带港币的处罚决定。陈某某不服向广州中院起诉。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海关的处罚决定正确,判决予以维持。
 
第一节 城市建设行政案件
 
广州市的城市建设,进入九十年代中后期发展迅速。因此,涉及城市建设的行政诉讼案件也较多。1991年到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新收这类案件376件。尤其在1996年实施了《行政处罚法》后,这类案件的数量更是大幅上升,后五年新收案数是前五年的4.45倍。
1993年,由广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的原告广州新光花园酒家诉被告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行政案,是广州市城市建设行政案中标的较大的一宗。1992年3月28日,原告与流花湖公园签订了投资改造数红阁饭店的租赁合同。5月15日,原告以广州园林局名义,报建主楼工程建筑面积4770m2。7月2日,广州市城市规划局(以下简称市规划局)发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原告擅自扩大建设规模,分别在数红阁饭店东西侧加建三层附属用房和两层酒楼雅座达1694.4m2建筑面积。10月24日,市规划局向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发出《违法建设行政处理决定书》,作出限期两个月拆除未获批准的1694.4m2建筑面积等五项处理决定。原告不服向被告提出行政复议,后被告作出部分变更部分维持市规划局处理决定的复议决定,其中将拆除1694.4建筑面积的处理决定变更为没收。对此,原告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复议决定。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改建数红阁饭店为新光花园酒家分店时,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而擅自扩大建筑规模,属违法行为。判决维持没收1694.4建筑面积的处理决定。原告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广东高院。广东高院二审维持了原判。该案违章建筑部分折合人民币2,000万元。
1996年,广州市民冼某齐、冼某屏二人,未经城市规划部门批准,在广州白云山风景区内广源西路后街地段,擅自建筑两栋住宅楼,被规划部门作出处罚后不服而起诉。广州中院依法及时作出判决,维持了规划部门的处罚决定,使广州市政府清理白云山风景区违章建筑的规定得到了落实。
 
第二节公安行政案件
 
公安机关因其管辖范围最广、执法频率最密等特殊情况,在执法过程中较容易引起纠纷。因此,公安行政诉讼,便成了行政审判中占比例较大的一类案件。广州两级法院从1991至2000年所收的公安行政案件,就多达453件。
在公安机关败诉的案件中,影响较大的是原告中山市海宁丝绸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原番禺市公安局一案。1995年11月23日,原告的司机廖某驾驶客货小汽车至番禺市某路段时,被行驶中的小货车从后碰撞,两车均有不同程度损害,无人员伤亡。被告属下洛溪交警队接报后派员赶到现场调查,并将事故车辆拖至附近的协和汽车修配中心修理。交警队员当时口头告诉原告的司机,该事故属一般的交通事故,由对方负全部责任,原告方司机没有责任。原告向协和汽车修配中心支付了1.73万元修理费后,取回客货小汽车,但被告以原告尚未支付新增补的换零件费7,180元给协和汽车修配中心为由,不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给原告,致使原告无法向事故对方及有关保险公司索赔。原告多次派人与被告交涉无果,开支了不少汽油费、过桥费等费用。为此,原告不服而提起行政诉讼。番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长达近一年时间不制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责任认定书》给原告,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被告不依法行政,导致原告的人员多次往返中山和番禺两地,造成经济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合法,经调解被告提出赔偿800元给原告,原告同意,法院予以支持。判决被告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送交有关当事人并赔偿800元给原告。广州中院二审时亦维持了一审判决。
大力支持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越秀法院审理的原告廖某某不服被告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决定不准更改名字一案。原告于1990年10月11日向被告申请更名。被告认为,原告已成年,领取了身份证,更改名字的理由不足,不符合《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规定,遂作出不准原告更名的决定。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申请更名的理由不充分,一是原告在申请时没有提出明确理由,也没有提交需要更名的相关证明;二是在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对其要求更名的理由也只是说为了书写方便。而《户口登记条例》等规范性文件明确规定,对成年人要变更现用姓名的,应适当加以控制,没有充分理由的,不应轻易给予更改。越秀法院据此判决维持越秀公安分局的决定。宣判后,原告没有提出上诉。
 
第三节其他行政案件
 
从1991年到2000年,行政案件的类型,还涉及行政管理领域的其他执法活动,如劳教、环卫、税务、路政、计生、海关、技术监督检验等方面的行政诉讼。
1993年,广州中院审理了原告广东省顺德市上佳电子仪器厂、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新锋加工厂不服被告广东省技术监督局行政处罚案。1988年,上佳电子仪器厂推出“先知乐早期检孕液”面市,在产品说明书上示明检孕准确率为98.3%,经媒体广为宣传后成为“重大创新”新闻。同年2月至1991年3月,该厂先后向多个省、市售出大批“先知乐早期检孕液”。1992年10月,被告接到投诉后进行立案查处,调查中发现该产品在批量投产后已存在质量问题;另查明,新锋加工厂也是生产、经销该产品的厂家之一。被告对该产品作三次抽样,送广州红十字会医院等多家权威技术单位检测,证明该产品质量均未达到厂家自称准确率的98.3%,不起检孕作用,因此认定是劣质产品。被告决定:对两厂分别处以没收被封存的“先知乐早期检孕液”261箱和26箱;以该产品总值的一倍数,分别对两厂罚款80.91万元和8.45万元;没收两厂销售该产品的非法收入49.14万元和16.25万元;没收两厂有关生产工具、物品;对两厂责任人分别罚款5,000元和1,000元。两厂均不服而提起诉讼。广州中院审理此案时,专门请来两位专家作陪审员,经审理认定,原告对其产品自定的标准本身缺乏科学依据,所销售的是劣质产品,因此判决维持被告的处罚决定。
1998年,荔湾法院审结的首宗原告李某不服被告广州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劳动教养决定案,在当时颇有影响。1995年3月7日,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分局(以下简称黄埔公安分局)以原告诈骗为由,对其进行了收容审查,7月24日又以原告不构成诈骗罪为由,将该案报送给被告处理。同年8月7日,被告认定原告参与周某某、潘某(两人均被依法判刑)等人的经济合同诈骗案,对原告作出送劳动教养三年的决定,期限从1995年3月7日至1998年3月7日。被告于1995年12月10日,才向原告宣读该劳动教养决定书,让原告在该决定书上签名,但没有把决定书送达原告。在劳动教养决定书确定的三年劳教期间,原告一直被羁押于黄埔公安分局看守所内。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参与周某某、潘某诈骗案的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被告在承办单位黄埔公安分局没有征求街道意见的情况下,即作出对原告送劳动教养的决定,而且没能依法把该决定书送达原告,作出了决定后又没有依照劳动教养有关规定,将原告送往劳动教养所执行,程序违法,因此判决撤销该劳动教养决定。
1999年4月28日,广州中院对原告广东省药材公司不服被告国家财政部行政决定案作出一审判决。这是广州院自《行政诉讼法》施行以来,审结的被告行政级别最高的行政案件,也是建国以来国家财政部作为被告参与诉讼的首宗案件。原告自1984年起,便与此案中参与诉讼的第三人广东省食品进出口集团公司对广州市西堤二马路48号房屋产权归属有争议。1994年,原告向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申请解决该产权纠纷,结果得到的批复是产权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不服,于同年10月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1995年5月,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作出复议决定,责令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即原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作出复审决定。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遂裁决房屋产权归第三人所有。原告仍不服,再次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申请复议。到了1998年3月16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撤销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的批复和广东省国有资产管理局的复审决定,裁定房屋产权归原告所有,并在复议决定书写明“本决定为终审复议决定”。1998年4月10日,被告国家财政部认为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遂作出决定,将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撤销。同年,原告起诉请求撤销被告这一决定。广州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的决定书仅认定行政复议决定“不符合《行政复议条例》有关规定”,但没有列举事实证据、法律依据并说明法律理由,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有效的条件,违反了依法行政的原则,属于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而且在作出决定之前,没有将其对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政复议委员会的行政复议决定予以审查的情况告知原告,没有调查取证,没有向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调卷,也没有给原告提供陈述意见的机会,因此,被告所作的行政决定没有遵循基本的行政程序,属于程序违法。据此,广州中院作出判决:撤销被告的决定书。
第四节 国家赔偿案件
 
《国家赔偿法》于1995年1月1日实施。广州中院随即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并设立了专门办公室,于1997年开始受理了第一宗案件。到1998年,审结了两宗案件。第一宗是彭某某申请的国家赔偿案件,法院驳回了彭某某要求国家赔偿的申请。第二宗是阮某某要求国家赔偿案件,法院支持了阮某某的申请,作出国家赔偿的决定。此案是《国家赔偿法》实施以来,广州地区第一宗国家行政机关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案件,影响非常大。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1996年6月9日,黄埔公安分局以涉嫌诈骗犯罪将阮某某收容审查,同年12月31日转为刑事拘留,在查清阮的行为不构成诈骗后,于1997年6月13日将其释放。1998年1月4日,阮某某以错误关押为由,向该分局提出赔偿申请,该分局在两个月内没有答复。阮遂向广州市公安局申请复议。同年6月30日,广州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认为黄埔公安分局以诈骗定性对阮某某进行收容审查及刑事拘留,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违反了法定程序,决定由黄埔公安分局对阮某某给予赔偿。阮某某对复议决定不服,于1998年7月24日向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黄埔公安分局撤销有关收容审查决定书和刑事拘留决定书、公开登报赔礼道歉、赔偿误工工资1.25万元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
广州中院赔偿委员会经审理认为:广州市公安局作出的复议决定确认黄埔公安分局对阮某某实施的收容审查和刑事拘留违法正确,但复议决定没有明确具体赔偿金额;黄埔公安分局对阮某某违法羁押369日,应该按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给予赔偿,赔偿金额按1997年全国职工日平均工资25.47元乘以369日计算,为9,399.33元。赔偿委员会决定:赔偿义务机关黄埔公安分局支付赔偿金9,399.33元给赔偿请求人阮某某;阮某某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30万元等其他赔偿请求因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阮某某获国家赔偿的案件审结后,在社会上引起了较大反响,公民请求国家赔偿的法律意识和提出赔偿的勇气增强了,国家赔偿案件随之也多了起来。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受理的国家赔偿案件数量达到15件,其中有2件判决国家赔偿。
 
 
第六章  审判监督
 
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继续加强审判监督工作,坚持检查评查案件制度,定期通报案件质量,聘请司法监督员监督审判工作,依法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追究违法审判责任。自觉接受人大、政协等各方面监督,对人大、政协督办、转办的案件,建立跟踪督办答复制度,保证件件有回音。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抗诉、当事人提起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案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认真审查处理。对刑事、民事、经济三大类案件的复查数量,较以前有大幅度增加,收案高达7670件,其中对刑事案件的复查全部结案,对绝大部分民事和经济案件的复查也已结案。依法对704件案件进行改判,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在处理来访来信方面,广州中院十年间接待来访12.54万人次,收到申诉、告诉等来信22.26万件,全部作了处理。
 
第一节  刑事案件复查
 
广州两级法院复查刑事案件量很大。1990年底旧存137件,1991至2000年,共收案1411件。1991至1997年新收申诉复查刑事案件1347件,审结1445件,其中维持原判1193件,改判132件,其他120件。1998至2000年新收再审刑事案件64件,审结67件,其中维持原判20件,改判35件,其他12件。十年中,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复查或再审后加重处罚的60件,减轻处罚的49件,宣告无罪的49件。 
1993年3月,广州中院复查一宗一审死刑案。被告人戴某某因抢劫致人重伤被捕,在公安机关预审时交出了非其本人的身份证,声称是丁和权,而其他三名同案犯亦供述戴某某是丁某某,结果蒙过了侦查、检察关。广州中院审理时发现没有被告人的户籍资料,要求补充调查。经办法官收到湖南省安化县人民法院寄来的材料后,只核对了被告人的姓名、年龄就将补充调查材料附卷上报。这样,被告人“丁某某”因犯抢劫罪而在当年3月28日的一审判决中被判处死刑。广东高院对该案进行二审时,发现被告人在预审中两次交代其父母的姓名,均与“丁某某”父母的姓名不同,于是责令复查。被告人在复查中终于供认了自己的真实姓名是戴某某,并得到了公安机关的核实。二审法院在同年5月25日发出的裁定书中更正了被告人的姓名,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涉及适用法律问题,1998年,广州中院分别对两宗十多年前的老案进行再审。
第一宗是郑某某诉钟某某、吴某某重婚案。郑与钟未经婚姻登记而同居,生育子女二人。后钟与吴登记结婚,又生育子女三人。郑起诉钟、吴二人重婚。原一审、二审法院均认为钟与郑只是非法同居,而钟与吴则是正式登记的婚姻关系,据此,先后驳回郑的起诉和上诉。广州中院对此案再审时认定,郑、钟二人共同生活了九年,且已生育了两个子女,构成事实上婚姻关系;吴在明知这些事实的情况下,仍然与钟登记结婚,即构成重婚罪。鉴于吴在此案再审时已死亡,依法终止审理。结合具体情况,广州中院决定撤销原一、二审判决,对钟某某定重婚罪,免予刑事处分。
第二宗是张某某投机倒把案。1961到1962年间,在当时的计划经济条件下,张某某受其所在的大华金属制品厂指派,在厂外搞汽水瓶盖加工,并把这活交给其家属去做,结果被当成私开地下工厂、大搞投机倒把而定罪,被判处三年徒刑并没收财产。广州中院复查此案认为,张某某是执行工厂决定搞厂外加工,并非以牟取暴利为目的去套取物资、组织地下工厂搞投机倒把活动,原判决适用法律不当。再审撤销原判决,宣告张某某无罪,发还没收的财产。
一些时间跨度更大的旧案,在再审时也得以纠错。如花都法院依法适用审判监督程序,改判了一宗历史错案。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原为花县总工会干部,在1952年原花县法院审理薛海光恶霸一案时,被认定:在1945年参加日伪宪兵训练,集体加入国民党;1948年任花县清布村伪保长半年,期间勒收壮丁谷;解放后包庇坏人陈子泉、陈少泉(均已被镇压),并私通匪首陈胜昌。1952年12月31日,原花县法院院长决定,判决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假释。十一届三中全会后,薛某某由于仍未能恢复公职,自1979年起不断向法院提出申诉,但因原案没有制作判决书,故其申诉问题长期不能落实。直到1998年执法大检查期间,此案才获再审。花都法院再审认定:原审被告人参加日伪宪兵训练和集体参加国民党是事实,尚不构成犯罪,应予纠正,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没有制作判决书,原审被告人薛某某实际被羁押一年多,应视为院长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1998年,花都市法院依法适用审判监督程序判决:撤销1952年花县法院院长判决原审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假释的决定,判决薛某某无罪。
 
第二节 民事案件复查
 
广州中院复查的民事案件数量比刑事案件多。1990年底旧存222件,1991年至2000年,共收案再审民事案件4620件,审结4613件,其中维持原判3189件,改判341件,调解47件,裁定撤诉77件,裁定驳回440件,裁定终结1件,发回重审5件,其他513件。
第一宗由广州市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广州市检察院)抗诉已生效的民事判决案,发生在1995年。原审原告通联公司口头接受原审被告邓某某的委托,参加广州某房产开发项目并垫付首期投资款100万元,后双方书面约定邓要在1995年1月10日前还清余款45万元,同时又订明通联公司委托邓代垫费用开办广东卫讯高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卫讯公司)。双方在1995年1月4日结算时,通联公司总经理助理在上述书面协议上用手写笔迹注明,通联公司应于1995年1月10日退还邓某某垫付的54.61万元。原审白云法院对上述事实予以认定并判令邓某某退还通联公司45万元,而通联公司退还邓某某54.61万元。判决生效后,广州市检察院以原审判决对通联公司返还邓某某54.61万元的认定证据不足为由,要求法院再审。白云法院再审认定原审原、被告之间的书面委托关系成立;原审原告否认“协议书”原件的手写附加条款之真实性,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不能对抗原审被告要求退还代垫款54.61万元的主张;附加手写条款的“协议书”原件,反映了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证据效力和证明效力。法院最终判决维持原判。1998年7月16日此案再审庭审时,广州市检察院及白云区人民检察院均派员出庭,均认为此案开庭程序合法,主审法官掌握庭审要点明确,质证客观,体现了平等公正原则。
 
 
 
 
第三节经济案件复查
 
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再审经济案1644件(另有旧存222件),审结1704件,其中维持原判1006件,改判200件,调解10件,裁定撤诉28件,裁定驳回173件,发回重审10件,其他277件。
1999年,广州中院对一起借款合同纠纷案进行再审,纠正了原审错误裁判。广州对外经济发展总公司农业企业公司向中国农业银行广州城南支行借款(以下简称农行城南支行),广州市农牧渔业局(以下简称市农牧渔业局)提供了担保。原审虽认定担保人市农牧渔业局与农行城南支行所签订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未认定农行城南支行对担保合同无效也有过错,而判决由担保人承担造成担保合同无效的全部过错责任。再审认定农行城南支行明知担保人不具备担保主体资格仍与之签订担保合同,亦有过错,故改判担保人对不能清偿的债务部分承担50%的赔偿责任。
 
第四节 处理来访来信
 
广州两级法院认真做好来访来信工作,通过院长接待日制度,设立专门的信访窗口,公布举报电话,设立举报箱、意见箱、留言簿等形式,多渠道收集群众意见。严格执行来信来访限时回复制度,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回音。建立健全信访当事人回访制度,通过回访收集群众对法院信访工作的作风、效率、实绩等方面的信息,不断改进工作。
在集体上访中,拖欠工资、金融集资、房屋租赁纠纷占较大比例。1994年5月7日和10日,先后有30多人和50多人涌进东山法院的接待室,激动地诉说嘉华海鲜酒楼承包人失踪,致使酒楼突然停业,要求法院帮助追回100多名员工的工资、押金和10个供应商的货款。接待人员耐心作答,引导来访者以集体诉讼方式追讨,并努力促使政府部门出面,让酒楼的主管东山区侨企公司拿出18万元作为工资及遣散费,先使100多名员工息讼。1995年4月,黄埔区“江丰大酒店”98名员工到区政府静坐,群情激愤,投诉该酒店老板逃匿,欠发100多名员工工资和押金13万元。广州中院和黄埔法院获悉后,及时与劳动部门协商,果断决定由法院直接立案处理,并对酒店财产采取查封措施,做好当事人的疏导工作,有效地防止了事态的恶化和酒店财物流失。1998年,先后8次计有612人次,集体到广州中院上访,要求立案追究广东粤财信托投资公司逾期不按保管单承诺到期兑付本息的违约责任,并以共同诉讼为由要求并一案处理。法院信访部门耐心解释,引导上访人员陆续到有管辖权的越秀法院依法起诉。同年10月,众多债权人从媒体上知道广州中院对壹加壹有限公司强制执行的消息后,纷纷赶到荔湾法院上访。该院马上投入紧张的接待工作,审监庭全体人员协助填写立案表,经济审判庭在11天内,共受理债权人诉壹加壹有限公司非法集资纠纷案683件,并以每20件为一组,集中开庭审理,其中有16件案移送广州中院执行,较妥当地疏导了群众,稳定了民心。1999年6月,东方时代广场租户136人到广州中院集体上访。广州中院促使上访群众选出9名代表集中反映意见,群众在得到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的承诺后,较满意地散去,没有出现到市人大、政府请愿的过激行为。
广州两级法院加强对老来访户的接访工作,竭力做好息诉息访工作。如对因违章建筑被限令拆除认为已无生活出路及法院判决其被侵权所得补偿不合理而常年到广州中院申诉的梁某某,广州中院耐心做好说服工作,对其因火灾遭受损失索赔则指导其另案起诉,最终令梁某某感到法院并没有将他拒之门外,从而息访。对个别企图采取结伙缠诉方式向法院施加压力,扰乱法院机关秩序的人,在必要时则采取果断措施,维护法院的正常工作秩序。
 
 
 
 
 
 
 
 
第七章 执行工作
 
 
1991至2000年,执行案件收案、结案数量逐年递增,执行标的总额也逐年提高。10年间,广州两级法院共新收执行案件164700件,执结162827件,执行标的总额达160余亿元(见表7-0-1)。
1991年4月,全国人大制定了《民事诉讼法》,1996年3月,全国人大修改了《刑事诉讼法》,进一步规范案件执行工作。但随着执行案件的逐年增多,“执行难”问题日益凸现。对于“执行难”的成因,既有法院自身的原因,如执行队伍建设较为薄弱、交通通讯装备相对落后、执行机制不尽健全,以及执行人员素质、执行方式、执行艺术等因素造成的执行效率偏低问题;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如基于地方保护主义、部门保护主义的地方党政部门的干预,国民法律意识薄弱而导致的对生效裁判确定的法律义务或法定协助义务的怠于履行或公然对抗,以及经济转轨时期出现的行政管理失控(如企业登记不准、注册资金审验不实、帐户管理混乱等)和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的经济状况给执行工作带来的困难,被执行人缺乏履行能力等。1999年7月,中共中央11号文《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积极研究人民法院执行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落实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具体措施,以实际行动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高级人民法院统一管理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要求高级人民法院在最高人民法院的监督和指导下,对本辖区执行工作的整体部署、执行案件的监督和协调、执行力量的调度以及执行装备的使用等,实行统一管理。广州两级法院严格依照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上级机关的部署要求,不断加大执行工作力度。执结案件数量不断攀升,1996年突破1万件,1998年突破2万件,1999年突破3万件,2000件接近5万件。执结率总体上不断提高,1991年,执结率(每年执结的案件占当年新收与旧存案件总数的比例)为57.83%,为90年代最低。1995年,执结率提高至75.26%。到2000年,执结率为88.25%,为90年代最高。1991年至2000年执行案件情况见表7-0-1。
说明:1991年广州两级法院执结标的金额数据欠缺,当年广州中院执结标的金额为0.81亿元。
 
从执行案件的类型分析,民事、经济执行案件占了绝大部分。1991年至2000年,民事、经济执行案件共新收121392件,占收案总数的73.70%;刑事执行案件共新收1513件,占0.92%;行政执行及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共新收14098件,占8.56%;其他执行案件共新收27697件,占16.82%。1991年至2000年新收执行案件类型情况见表7-0-2。
说明:1.刑事执行案件仅统计刑事案件有关财产部分的执行。
2.1991年的行政执行案件包含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案件。
3.其他执行案件包括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执行
 
第一节 刑事案件的执行
 
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依照《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刑事案件予以执行。被告人被判决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无论判决是否发生法律效力,只要被告人在押的,法院均在宣判后立即释放。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罪犯,待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由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执行。对于被判处死刑的罪犯,均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广州中院在执行死刑前,通知广州市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九十年代死刑均采用枪决方法在刑场执行。执行死刑前,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对罪犯验明正身,讯问有无遗言、信札,然后交付执行人员执行死刑,书记员当场制作笔录。执行死刑后,由广州中院通知罪犯家属。对于判处罚金、没收财产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等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则由一审法院执行。
第二节 民事、经济案件的执行
 
1991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民事、经济案件予以执行。对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案件,亦依法予以执行。
1991年,广州两级法院针对执行案件积压严重的情况,按照先旧后新、先易后难、先近后远的原则,重点清理老案,执结了1986年以前的积案。荔湾、增城、花县等法院还利用节假日、晚上等时机突击执行,取得较好效果。如花县法院利用春节期间突击执行,一举执结76件案件,执结标的42万多元。
1992年,解决了多年来因房源紧缺而未能执行的华侨房屋搬迁案件。广州中院多次将华侨房屋搬迁案件执行中存在的困难情况向广州市委、市人大报告。1992年8月,市政府拔出解困房238套,用于安排自1983年以来判决应搬迁而未搬迁的侨房租住户。这些房屋由广州中院统筹安排。广州中院迅速成立了房屋分配小组,制定以下措施:一是允许侨房搬迁户买房;二是建议政府有关部门给予侨房搬迁户以房作押,贷款买房,分期偿还或由搬迁户与有关部门订立租赁关系;三是对那些既不买房又不愿意租赁的搬迁户,依法强制执行。当年,广州市两级法院共执结侨房搬迁案件253件,为华侨业主收回出租房9917平方米。
当年,广州两级法院积极运用《民事诉讼法》赋予的搜查权力,对隐匿财产,拒不履行判决的被执行人的住所、处所进行搜查。如荔湾法院共对92宗案件进行搜查,从而全案执结53件案件,部分执行39件案件,执行标的近3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对因客观原因在短期内无法偿清债务的企业,法院对其流动资金不随意扣划,固定资产不随意扣押、变卖。如黄埔法院采取“蓄水养鱼”方式执结了吉源鞋业公司借款案,使已停产数月的该公司恢复了生产并履行了债务。对利用欺骗等不法手段拒不履行债务的企业,则果断采取清产等强制措施。番禺法院对一些资不抵债、无复苏生机的企业,试行公开拍卖其财产,最大限度地提高被执行人的偿还能力,涉及的企业60多家,拍卖所得金额660多万元。
1992年,发生了一宗严重暴力抗法事件。增城法院在执行一宗房屋搬迁纠纷案时,被执行人安荫泉抛出一枚自制炸弹,当场炸伤6人,其中3人重伤。
1994年,广州两级法院继续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执行途径,一些大案、难案获得执结。如广州中院采取整体转让企业方式,执结黄埔三宝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拖欠1400多万元银行欠款案;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方式,执结了广新实业公司800多万元欠款案。又如越秀法院受理的东乐商场搬迁案,需执行搬迁的房屋面积为2260平方米,涉及个体摊档经营者200多人及该商场的总承包者。被执行人抵触情绪很大,在商场内张贴大字报和标语,向公安部门申请示威游行,并声称到北京上访等。该院多次向被执行人进行法制宣传,动员其自动搬迁,并争取广州中院和当地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最终及时稳妥执结该案。
当年,广州中院制定了《关于房屋搬迁案件执行的两个处理意见》,对房屋搬迁案件的执行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暴力抗法事件仍有发生。1994年12月28日广州中院到中山市南头镇康威消毒碗柜厂采取诉讼保全和证据保全措施时,遭到当地有关人员武力非法阻止。当年,东山法院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对暴力抗法的孙湘群等3人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三年。
1995年,执行工作着重处理好两个关系:一是处理好加大执行力度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一方面做好和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自动履行义务;另一方面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查封、冻结、划拨、扣押、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当年,当事人经法院教育督促后自动履行与和解的3949件,占执结案件的53.44%;法院强制执行的1533件,占20.74%。二是处理好实现债权人利益和促进经济发展两者的关系。如广州中院执结的广东省丝绸进出口(集团)公司申请执行东莞市中堂焦利纺织厂等三单位偿付承包款185万元案,考虑到被执行人东莞市中堂焦利纺织厂偿债能力差,广州中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活查封” (允许使用,不得转移处理)的措施,经做工作,使双方达成以物抵债的和解协议,并达成了继续承包经营的意向,双方对处理结果很满意。
1996年,是经济改革走向深化的一年,一些企业在市场中因缺乏竞争力而“关”、“停”、“并”、“转”,劳资纠纷及各类欠款纠纷不断发生,并引发多起集体游行事件。广州两级法院重点抓好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的案件的执行工作,及时处理并做好疏导工作。如66名海珠区精品玩具城档户申请执行案,广州中院对拖欠档位租金及装修费19万余元、转移隐匿财产的被执行人尤永昌采取司法拘留15天的措施,促使该案圆满执结。当年,广州中院制定了《就多个法院执行同一被执行人时的执行意见》,就执行中多家法院对同一被执行人的财产重复查封、冻结的问题提出指导性意见。
1997年,执行标的总金额猛增,从前几年的每年四五亿元增至十几亿元。金融执行案件激增。广州两级法院运用法律赋予的强制执行的权利,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予以搜查或查封,必要时将账册扣押,再委托专门审计机构对往来账户进行审计,及时发现线索,追查其财产去向。如广州中院对花都金河马时装案的处理,查封、扣押了被执行人帐册,并依审计发现的线索查封价值数百万元的衣物。
在执行中,既着重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也注意保护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如广州中院执行的中国工商银行广州市第二支行申请执行广州市百货采购供应站欠款一案,执行标的达1亿元,经做工作,银行方同意被执行人提出的以物抵债方案,仅用1个月时间就顺利执结该案。
1998年,广州两级法院以强制执行热点案件为突破口,集中开展“突击执行月”活动。活动中,广州中院共出动干警129次,执结案件237件,比上年同期增长114%,执结标的2.88亿元。其中,在执行壹加壹公司集资款纠纷系列案中,先后对壹加壹公司及其下属洋服公司、制衣厂实施了4次强制执行,李果院长和陈国辉副院长亲自带队对洋服公司和制衣厂进行搜查。
当年的曝光“赖债者”措施被中央电视台及各大新闻媒体广为宣传报导,并被全省乃至全国法院推广运用。6月15日,由广州中院发布第1号执行公告,对广州两级法院受理案件中128名长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被执行人予以曝光,引起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响,当时正在参加广州市人大、政协会议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此给予了高度评价,上级党委、政府及法院对此也表示充分的肯定。128名被曝光的被执行人基本上都在限期内向法院清偿了债务或申报财产并订立还款计划。10月9日,广州中院又发布了列有169个赖债者名单的第2号执行公告。截至年底,两个执行公告公布的案件共履行金额1.28亿元,另有4.45亿元落实了还款时间。
1999年,中共中央下发了《中共中央关于转发〈中共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关于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报告〉的通知》,全市法院开展了声势浩大的“执行年”活动。广州两级法院努力探索各种方法,推动执行工作向纵深发展。召开债权人会议,分析通报案件情况,为顺利执行创造条件。召开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大会,要求他们申报财产,履行义务。发布第三批共112个赖债者名单,限期申报财产、自动履行还债义务。在限期内,80%的被执行人向法院申报了财产,50%的被执行人全部或部分履行了还款义务。认真组织专项执行,上半年先后对金融、拖欠职工工资、拖欠临迁费三类重点案件进行专项集中执行,下半年又开展为国有企业追收债权专项行动。在专项执行中,广州中院共执结金融借贷案件37件,执结金额2.07亿元;执结工资、临迁费案件71件,执结率达100%,为71人追回被拖欠的工资49万元; 出动执行干警95人赴南海,对拖欠省国投1.6亿元设备租金的数家单位采取大规模强制执行行动,查封、冻结、扣划的财产价值折合人民币约1.1亿元;召开为国企追收债权、敦促债务人履行义务大会,到会的88宗案件的100多名债务人当场兑现现金或支票共1175万元,提供“以物抵债”房产价值284万元、土地使用权4000平方米、机器设备400多台,制定还款计划及标的金额为5621万元。针对被执行人隐匿财产情况,试行举报奖励制度。如壹加壹公司集资款案执行中,依据知情者的举报,查获了壹加壹公司价值500多万元的房产,举报者也因此获得了9万元的奖励。加大清理执行积案的力度,执结了1997至1998年的积案418件。开展“执行宣传周”等宣传活动,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报道典型案例和执行活动,扩大执行工作的社会影响等。当年共执结案件30404件,同比增长64.70%;执结标的50.95亿元,同比增长79.70%;执结率为77.80%,同比提高11.00%。
2000年,新收民事、经济执行案件28928件,是1991年的6倍多,为90年代新收案件数量最多的一年。6月28日,广州中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公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制度,并发布第1号悬赏公告,悬赏举报70名不履行法院判决的被执行人。这70名被执行人,拖欠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共4.14亿元。举报被执行人财产奖励制度所适用的案件,主要是指在广州中院进入执行程序,经依法采取各种执行措施仍查找不到被执行人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或财产线索的案件。为了保证举报奖励的公正,规定以下两类人员及其近亲属不能作为举报受奖人:一是法院工作人员;二是申请执行人及其代理人,以及申请执行人为法人的工作人员。规定还严禁法院工作人员、负有举证责任的人员如申请执行人等,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来骗取奖励。
1991年至1996年,广州两级法院受理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仲裁机构的裁决和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等执行案件数量较少,共计1483件。从1997年开始,此类案件收案激增,四年间共收26214件,其中2000年收11913件,是1991年的39倍多。
 
第三节 行政案件的执行
 
1991年至2000年,广州两级法院依照《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对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以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予以执行。1993年以前,行政案件的执行由执行庭负责,之后划归行政庭负责。
1993年,广州两级法院先后设立了公路巡回法庭,受理有关路政的行政执行案件,仅下半年,就依法强制执行违章建筑案36件,强制拆除违章建筑1200平方米,促使当事人自行拆除违章建筑8339平方米,追缴公路规费133万元。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广州中院又指导基层法院先后成立水政、交通、城管巡回法庭,受理相关行政执行案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如在水政巡回法庭的支持下,广州市水电管理部门顺利执行了对广州市自来水公司自行取水登记行为的处罚,在全国率先理顺了水资源管理关系。1999年,广州两级法院依照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庭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要求,撤销原公路、水政、交通、城管等巡回法庭。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执行的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决、裁定的案件,一审法院依法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对应当归还的罚款或者应当给付的赔偿金,通知银行从该行政机关的帐户划拨;二是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的,从期满之日起,对该行政机关按日处50元至100元的罚款;三是向该行政机关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提出司法建议。接受司法建议的机关,根据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告知法院。从而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对行政机关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予以执行,维护了行政管理秩序。如1994年,广州中院仅用7天即执结了国家版权局申请强制执行其对广州轻工业(集团)玩具进出口公司行政处罚案,依法保护了美国俄亥俄州雅特高公司对“珍爱熊”和“白布猫”小塑像的著作权,在国际上影响甚好。同年,广州中院依法执行珠江新城安华花园违章建筑案,拆除其违章建筑6000平方米,有力促进珠江新城的整体规划与开发。1997年,广州中院会同海珠法院依法执结解放大桥南引桥房屋拆迁案,保障了解放大桥的建设进展。同年,广州中院会同白云法院组织了拆除广州白云机场附近超高违章建筑行动,为机场飞机起降安全提供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