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某经个人债务集中预清理转
集中清理案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司法探索困局初探
【关键词】
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个人破产 诚信原则
【裁判要旨】
住所地在广州市辖区内的自然人,资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符合“诚实而不幸”的债务人标准,本院可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基本案情】
2022年10月18日,周某某以其经个人债务集中预清理,积极配合临时管理人梳理债权债务、开展债务协商清偿等工作为由,向本院申请对其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本院查明:周某某因于2018年至2019年期间投资服装店、美容店、餐饮店经营不善,且后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冲击,导致投资失败而负债,其资产和收入无法偿还到期债务,导致陷入财务困境。周某某遂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预清理。为公平处理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给予“诚实而不幸”的个人以重生机会,促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在充分保障债权人、债务人意思自治的基础上,为债权人、债务人提供自主协商谈判的平台,本院同意其申请,以(2021)粤01民诉前调1357号对其启动个人债务集中预清理,并根据债权人、债务人的推荐意见指定广东南国德赛律师事务所为临时管理人,负责人为梁伟荣,开展对周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预清理工作。
在预清理期间,临时管理人组织开展通知公告、债权申报审核、资产调查、召集债权人会议等工作。经债权申报,共有广州云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四位债权人向临时管理人申报债权共计1427231.76元,临时管理人预审查确认1411765.09元。经临时管理人调查,周某某婚姻状况为离异,有两名婚生子女,由男方抚养,周某某需每月向男方支付500元抚养费。周某某目前月均收入为10000元左右,维持日常生活水平的房租、生活费、交通费等必须费用支出以及每月需要支付的抚养费用500元,约需要支出5000元,剩余可供支配收入为5000元。
预清理期间,周某某配合临时管理人全面开展对其个人资产负债调查工作,提供其个人征信报告,协助临时管理人查询其名下不动产、车辆、社保、公积金、纳税、涉诉执行等情况。经查,周某某名下有位于广州市八云区广花六路诚丰街3号607房的不动产资产,市场价值在120万左右,且已设有抵押,已被执行查封。除此之外,周某某名下无其他有价值资产。
另查,经临时管理人调查,周某某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周某某同时向本院提交《诚信承诺书》表示其没有未申报的重大财产,不存在欺诈、恶意减少责任或者其他逃废债的行为,并愿意配合完成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在本案听证中,经本院调查,周某某表示其在司法程序中,不存在不诚信或者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也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影响债务履行的行为,并表示愿意如实申报财产及收入情况。
债权人广州云皓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提交书面意见表示,同意对周某某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2年12月13日作出(2022)粤01个清申1号迷失裁定,裁定受理周某某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申请。该裁定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定认为:我国尚未制定出台个人破产法,自然人还不具有破产资格。但自然人作为参与社会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实务中存在许多“诚实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陷入债务困境,难以有序退出市场或寻求再融资创业机会,一定程度上阻碍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因此,自2019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国家发改委、最高人民法院等先后发布《关于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意见》《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关于深化人民法院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纲要》(2019-2023)等文件,提出推动建立个人破产制度,明确指出要开展与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相当的试点工作。全国各地纷纷开展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的程序探索,2021年3月1日起在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个人破产条例》更被视为我国在个人破产制度法治化建设上的突破性探索。
2021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广州市被国务院列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首批城市。为响应服务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公平处理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探索个人破产制度的功能价值,给予“诚信而不幸”的个人债务人以重生机会,我院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于2021年12月制定印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相关工作机制,其中包括可在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之前,对个人债务人进行债务预清理,符合条件的再经立案审查进入正式集中清理程序。因此,本案应依据现有法律规定,以我院建立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机制为框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从司法实践探索具备个人破产制度功能价值的角度对申请人周某某是否符合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进行审查。
关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债务人应为住所地在广州市辖区内的自然人。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为各地区司法实践探索,债务集中清理效力一般仅适用于当地辖区。我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工作亦要求应贯彻严格准入、循序渐进、逐步推开的工作方针,故适用对象应严格把握准入条件。周某某其作为债务人申请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其住所地在广州,居住、生产经营活动均在我市,且所负债务均限于广州辖区内,其作为申请人主体身份符合我院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要求。
关于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适用条件。个人债务人应符合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条件。强制执行个别清偿以债务人资产足以覆盖全部债务为前提,讲求“先来先到”。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为“概括清偿”,即在债务人资不抵债或明显缺乏履行能力的情形下,由人民法院指定管理人整合债务人的资产、收入,对债务人多个债权债务关系统一概括处理,降低个别行权对个人资产“哄抢”易形成执行不能的不利影响,以实现公平、高效清偿,为债务人需求债务松绑及重新开始的机会。本案申请人周某某经预清理,由临时管理人开展资产负债核查,周某某负债已逾140万元,名下资产已不足以覆盖其负债,虽有一定的收入,但因负债涉多宗诉讼纠纷,难以清偿到期债务,符合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受理条件。
关于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债务人的诚信标准。个人债务人应符合“诚实而不幸”的标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作为探索个人破产制度价值功能的司法实践程序,在给予债务人财务困境救济的同时,同样注重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需避免债务人利用债务清理程序逃避债务。强调债务人应是基于诚实信用从事社会经济活动,因市场风险等因素而客观上“不幸”负债,诚实善意履行而无力偿还,资不抵债。我院制定的《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指引(试行)》中亦明确要求申请进行债务集中清理的个人,在清偿债务及相关司法程序的过程中应当始终是诚信的。在对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立案审查阶段,应注重对债务人事前诚信的审查,即债务人欲通过个人债务集中程序寻求救济,应当全面如实披露负债、申报财产,在司法程序中不存在为逃避债务虚假程序、伪造证据等行为,不存在因拒绝、规避、拖延执行而被处罚等不诚信的情形,同时应进行诚信承诺,承诺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影响债务履行的行为。本案中,周某某能全面如实申报财产并披露其债务形成的原因、资金流向,并作出诚信承诺。同时,经预清理,周某某积极配合,协助临时管理人对其资产、负债进行全面调查,未发现其存在逃避债务履行的相关不诚信行为,也不存在赌博、挥霍消费、违反限制消费令等影响其债务履行能力的行为,周某某在相关执行案中,也未执行法院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据此,本院认为,周某某符合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债务人“诚实而不幸”的条件。
综上所述,周某某符合进行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条件,本院应予受理。
【案例注解】
我国至今尚未建立个人破产制度,个人和家庭过渡负债问题日趋严峻,且“执行难”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痛点之一,个人债务执行不能大量“积案”问题更为突出。我国破产法面临修订的时代使命,个人破产制度纳入立法呼之欲出。现实迫切需要使各地各显神通,积极探寻解决个人债务问题的良策。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是在个人破产制度缺失下,为实现个人债务集体公平清偿、债务豁免、困境拯救等功能的替代机制。2021年11月25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广州被国务院列为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首批城市。为响应服务国家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要求,为各类市场主体打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公平处理个人债务人与债权人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探索强制执行程序与债务清理程序衔接机制,给予“诚信而不幸”的个人以重生机会。我院已将探索建立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推动形成新的工作优势作为2021年全市法院院长会部署的重要事项,列入2021年全市法院司法改革工作要点任务台账。为开展此项工作,我院于2021年12月印发广州地区首份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指导文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开展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工作指引(试行)》并培育相关案例。本案为广州首件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件,为我院构建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规程的首次适用,反映了广州地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规则及案件从无到有的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