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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挥破产审判职能作用 助力中小微企业救治和退出 优化营商环境十大典型案例(二)

 

案例2
某科技公司申请某汽车用品公司破产清算案——审慎认定有经营能力的困境中小微企业的破产原因
【裁判要旨】对于营业正常、员工稳定,但因疫情原因导致一时支付不能,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中小微企业,人民法院应审慎认定破产原因,避免有持续经营能力和发展前景的中小微企业进入破产程序。
【基本案情】汽车用品公司成立于2017年,注册资本300万元,经营范围为汽车零配件贸易和汽车服务等,经营状况为在业。汽车用品公司对科技公司负有到期债务200459元,无其他负债。科技公司经强制执行未果后申请对汽车用品公司破产清算。汽车用品公司有价值300000元的存货和可追收的对外债权105000元,汽车用品公司异议称不能清偿的主要原因是疫情期间汽车用品销售订单骤减,随着疫情缓解,公司员工稳定,业务逐渐回暖,很快就能偿还对科技公司的债务,不同意破产清算。经调解未果,法院以汽车用品公司因受疫情影响导致一时支付不能,不属于明显无清偿能力,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为由驳回科技公司的申请。
【典型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查企业是否符合破产受理条件时,要注意审查企业陷入困境是否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所致而进行区别对待。对于疫情爆发前经营状况良好,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影响而导致经营、资金周转困难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企业,要结合企业持续经营能力、所在行业的发展前景等因素全面判定企业清偿能力,防止简单依据特定时期的企业资金流和资产负债情况,裁定原本具备生存能力的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本案中,法院贯彻落实《企业破产法》和疫情防控相关司法政策,审慎审查破产原因,认为债务人虽经强制执行未能清偿到期债务,但债务人仅有对申请人的一笔负债,疫情原因订单骤减导致暂时财务困难。且在破产受理审查时,债务人资可抵债,营业逐步恢复,员工稳定,行业发展前景较好,从而认定债务人不属于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不具备破产原因,未受理债权人的破产申请。案件办理取得良好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