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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数投资者】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示范案件判决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粤01民初726号
原告:刘超,男,197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佐仓,广东昆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普宁市流沙揭神路东侧。
诉讼代表人:该公司管理人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辛志奇。
委托诉讼代理人:应飞彪,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炘怡,北京市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刘超与被告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21年8月3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刘超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佐仓、康美药业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姜炘怡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超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康美药业赔偿刘超股票投资亏损8422.4元、佣金8.42元、印花税8.42元、资金利息9.83元,合计8449.07元;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康美药业负担。事实和理由:一、康美药业系上市公司,股票代码为600518。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编号:临2018-116)。该公告称: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2020年5月13日,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认定康美药业信息披露违法。二、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是2019年4月30日,揭露日是2019年5月18日,基准日是2019年9月9日,基准价是3.63元。刘超基于对康美药业信息披露的信赖,于2019年5月10日以6.26元的均价买入3200股康美药业股票,于2019年10月11日卖出,产生亏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等规定,康美药业应对刘超的资金损失、佣金、印花税、资金利息承担赔偿责任。
康美药业辩称,刘超诉讼请求明显不能成立,请求法院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一、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2018年10月15日晚,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康美药业股票10月16日盘中一度触及跌停,此后连续三日以跌停价收盘。因此应当以媒体披露日为本案揭露日。(2020)粤01民初2171号民事裁定亦认定“揭露日为2018年10月16日,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条第一、二款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因此,包括本案在内的所有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的揭露日应当保持一致,且只应当有一个揭露日即2018年10月16日。二、刘超的投资损失与康美药业证券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规定:“被告举证证明原告具有以下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虚假陈述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二)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进行的投资……”本案中,康美药业早在2018年12月29日即披露《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分别于2019年1月29日、3月1日、3月29日、4月30日披露《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立案调查进展暨风险提示的公告》,2019年4月30日披露《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年5月1日披露《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2019年5月6日披露《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等等。通过上述这些公告,包括刘超在内的普通投资者应当知悉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行为,并充分了解投资风险。而刘超最早买入康美药业股票的日期为2019年5月10日,明显晚于本案揭露日2018年10月16日,属于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后进行的投资,不符合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的法定要件。综上,请求法院依法认定刘超投资损失与康美药业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驳回刘超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依据各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及证券市场公开信息,本院查明事实如下:
康美药业于2001年3月1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证券代码600518,证券简称曾为“康美药业”“ST康美”,现简称“*ST康美”。
康美药业分别于2017年4月20日、2018年4月26日、2018年8月29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了《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
2018年10月15日晚开始,网上陆续出现文章,质疑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指出可能存在财务造假等问题。主要包括:2018年10月15日晚,微信公众号“初善投资”发布标题为《康美药业究竟有没有谎言》的文章,该文认为康美药业货币资金真实性可疑、造假特征明显,建议各位投资者小心。2018年10月16日,微信公众号“市值相对论”发布标题为《千亿康美药业闪崩!大存大贷大现金大质押哪个是坑?》的文章,该文指出康美药业存在存贷双高、大股东股票质押比例高和中药材贸易毛利率高等问题,质疑康美药业存在财务造假。前述文章被多家影响范围较大的媒体广泛转载,引起激烈反响。
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发布《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通知的公告》(编号:临2018-116)称:“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因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决定对你公司立案调查,请予以配合。’公司将全面配合中国证监会的调查工作,并严格按照监管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巨潮资讯网及中国证监会指定报纸上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该年度报告载明:“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康美药业出具了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形成保留意见的基础如下:1.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调查事项。2018年12月28日,康美药业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达的《调查通知书》(编号:粤证调查通字180199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由于该立案调查尚未有结论性意见或决定,我们无法确定立案调查结果对康美药业2018年度财务报表整体的影响程度。2.关联方资金往来。康美药业2018年12月31日其他应收款余额中包括公司自查的向关联方提供资金余额887904.76万元,坏账准备为0.00元。我们虽然实施了分析、检查、函证等审计程序,仍未能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导致我们无法确定康美药业在财务报表中对关联方提供资金发生额及余额的准确性,以及对关联方资金往来的可回收性作出合理估计。3.公司下属子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存在财务资料不完整。康美药业下属子公司部分在建工程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存在部分工程项目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资料不齐全等情况,截至2018年12月31日,通过自查已补计入上述工程款金额为360540.68万元(其中:固定资产118880.78万元;投资性房地产201547.48万元;在建工程40112.42万元)。工程项目相关财务资料收集不充分,我们无法实施恰当的审计程序,以获取充分、有效的审计证据证明该等交易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及对财务报表列报的影响。”
2019年4月30日,在披露《2018年年度报告》的同时,康美药业披露了《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5月1日,康美药业披露《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等有关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公告》。5月6日,康美药业披露《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对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媒体报道有关事项的问询函的公告》。
《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康美药业股价于2019年4月30日、5月6日、5月7日、5月8日、5月9日连续五个交易日跌停,累计跌幅40.94%。该期间上证指数累计跌幅为6.91%,医药生物(申万)指数累计跌幅为6.84%。2019年5月10日,康美药业股票打开跌停,换手率达9.74%。次交易日,换手率达7.44%。
2019年5月17日,中国证监会在当日证券市场收盘后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康美药业案调查进展称:2018年底,中国证监会日常监管发现,康美药业财务报告真实性存疑,涉嫌虚假陈述等违法违规,中国证监会当即立案调查。12月29日,康美药业披露有关信息。现已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等相关规定:一是使用虚假银行单据虚增存款,二是通过伪造业务凭证进行收入造假,三是部分资金转入关联方账户买卖本公司股票。近日,中国证监会已对公司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涉嫌未勤勉尽责立案调查。有关案件进展情况,中国证监会将及时向社会公布。2019年5月17日晚间,康美药业发布公告称公司股票交易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变更股票简称为“ST康美”,并因此停牌一个交易日。复牌后,康美药业股票出现连续多日跌停。
2019年8月17日,康美药业公告称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119号),该告知书主要内容为,康美药业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一案,已由中国证监会调查完毕。经查明,康美药业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18年年度报告》虚增营业收入16.13亿元,虚增营业利润1.65亿元,占合并利润表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12.11%。二、《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半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货币资金。三、《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康美药业在《2018年年度报告》中将前期未纳入报表的亳州华佗国际中药城、普宁中药城、普宁中药城中医馆、亳州新世界、甘肃陇西中药城、玉林中药产业园等6个工程项目纳入表内,分别调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调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调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合计调增资产总额36.05亿元。经查,《2018年年度报告》调整纳入表内的6个工程项目不满足会计确认和计量条件,虚增固定资产11.89亿元,虚增在建工程4.01亿元,虚增投资性房地产20.15亿元。四、《2016年年度报告》《2017年年度报告》《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重大遗漏,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2016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康美药业在未经过决策审批或授权程序的情况下,累计向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非经营性资金11619130802.74元用于购买股票、替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偿还融资本息、垫付解质押款或支付收购溢价款等用途。中国证监会拟决定:对康美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的罚款等。
2020年5月15日,康美药业公告称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该决定书查明的主要内容与《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基本一致。
另查明:2019年5月10日,刘超以6.26元的价格买入康美药业股票3200股,成交金额为20032元,并为此支付手续费31.42元;后刘超于2019年10月10日以3.9元的价格将前述股票全部卖出,成交金额为12480元,并支付手续费19.58元和印花税12.48元。
本院认为,本案为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综合刘超、康美药业的诉辩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一、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二、刘超诉请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一、关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证券市场虚假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中国证监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0〕24号)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属于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和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的行为。康美药业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查明的事实未予否认,且未提交相反证据,故本院对康美药业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和重大遗漏的事实予以确认,并认定康美药业实施了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为《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日即2019年4月30日。
本案中,康美药业表示该公司违规行为已于2018年10月16日被媒体揭露,但2019年4月30日《2018年年度报告》仍涉及大量虚假陈述,因此不宜认定2018年10月16日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2019年5月17日,作为国家证券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中国证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初步查明康美药业披露的2016年至2018年财务报告存在重大虚假,且该信息与最终《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的事实相符。因此,本案康美药业虚假陈述揭露日应以中国证监会宣布初查结果的当日为准,即以2019年5月17日为本案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
二、关于刘超诉请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本院认为,刘超诉请的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没有因果关系,理由如下:
康美药业披露的《2018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增营业收入及营业利润,虚增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性房地产和未按规定披露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关联交易情况,该行为性质上属于虚构利好信息或隐瞒利空消息。但在本案中,2018年10月15日及之后,多家媒体发布了大量质疑康美药业披露的财务信息真实性的文章。2018年12月29日,康美药业公告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9年4月30日,康美药业公告的《2018年年度报告》载明了审计机构广东正中珠江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该年度报告的保留意见。2019年5月1日和6日,康美药业又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康美药业进行了监管问询。上述情况导致康美药业股价连续五个交易日跌停,累计跌幅40.94%。刘超在此后仍买入康美药业股票,属于明知康美药业《2018年年度报告》披露信息不实而“自甘风险”的投资行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刘超受到的经济损失与本案虚假陈述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因此康美药业对刘超的经济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刘超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超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陈舒舒
审 判 员  王泳涌
审 判 员  李 杰
 
 
 
 
 
二O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叶汉杰
书 记 员  李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