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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少数投资者】证券期货纠纷典型案例

市场有风险,投资需谨慎。买卖证券,有赚有赔,证券投资者对自己买卖证券的行为承担相应后果本属正常。但如果是因为市场上存在虚假陈述行为导致证券交易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就可以拿起法律武器,向虚假陈述行为人索赔了。

广州中院于2013年成立金融审判庭,负责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013年至2020年,广州中院一共受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5974件,审结5756件,涉及14家上市公司,挽回了数千人的投资损失。

下面带大家了解一下广州中院审过的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典型案件:

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201336日,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载明该公司2010年、2011年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存在未依法披露有关关联方及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关联交易等信息披露违法情形。截至2020年底,广州中院共审结涉佛山电器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800件。该系列案中第一批以判决方式结案的案件于201412月结案,该批案件当时在全国证券侵权审判中实现了四个首次:首次在判决书中对关联交易重大性进行法理分析;首次在判决书中对证券侵权因果关系进行多维解读;首次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进行精细计算;首次在虚假陈述诉讼时效届满前审结判赔。广州中院对佛山照明公司案件审理之专业与高效,在同类型案件中具有标杆意义。

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2015318,中国证监会广东监管局发布《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与东莞勤上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1月至201412月期间发生的直接和间接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构成关联交易,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既未按照规定及时发布临时报告对相关关联交易进行披露,也未在2013年半年报、2013年年报和2014年半年报等定期报告中对上述关联交易进行披露,违反法律规定。截至2020年底,广州中院共审结涉东莞勤上光电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21件,该批案件开创了诱空型虚假陈述案件审理新模式,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对该类型虚假陈述案件规制未予明确的情况下,广州中院创造性地在判决中确立该类案件认定因果关系和确定损失的标准,填补立法空白地带,相关论文入选2019年《广州审判》《法治论坛》。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系列案。20171215,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收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虚假确认废料销售收入2770505.13元,导致2014年年度报告利润总额虚假记载。截至2020年底,广州中院共审结涉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2225件,涉案标的达2.6亿元。在审理过程中,广州中院采取调解优先的原则,在2225件已结案件中,调解结案1064件、当事人撤诉124件,总体调撤率高达53.39%。广州中院在该系列案中认定超华科技股票的下跌与2015612日至201617日期间大盘系统风险之间存在一定关联,综合考量全案情况后酌定系统风险对投资损失的影响比例为25%,同时认定投资者在201618日后才开始买入超华科技股票的投资损失不受系统风险的影响。上述关于系统风险的准确认定得到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该系列案也被评为2019年广东省法院十大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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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中院不仅审理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类型丰富、审判效果突出,而且善于从审判实践中总结经验,提炼裁判规则,形成制度文件。20205月,广州中院制定印发《关于依法公正高效处理群体性证券纠纷的实施意见(试行)》,建立调解优先与示范判决相结合的群体性证券纠纷公正高效处理机制,为证券投资者提起索赔诉讼提供更便捷的诉讼服务和更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