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广东广新贸易发展有限公司(下称广新公司)破产清算案中,案号为(2019)粤01破55号,债权人广州华汇生物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华汇公司)向管理人提交书面申请,要求依据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查阅广新公司的财产状况报告等材料。广新公司管理人经审查认为华汇公司的申请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向本院汇报后,管理人、本案审计项目组工作人员陪同该债权人的工作人员前往广新公司的资料存放地查阅了财务凭证、电子账册等资料。该案通过赋予单个债权人查阅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有效保护了单个债权人的知情权,为其行使表决权和监督权提供了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