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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案

 

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重整)案
(一)基本案情
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泛诚公司)成立于1999年10月11日,是由前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袁某通过其与泛诚公司、陈某之间的借款纠纷诉讼取得其对泛诚公司的债权后,由于未能通过执行程序使其债权得到清偿,袁某遂以债权人身份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提起对泛诚公司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2017年5月23日,广州中院裁定受理了泛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
(二)审理情况
广州中院于2017年5月23日裁定受理泛诚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同时依法指定广东泛诚经贸合作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2017年11月29日,广州中院裁定确认泛诚公司存在债务214,478,875.19元。在宣告泛诚公司破产前,泛诚公司向广州中院提出了重整申请。经查,泛诚公司在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前,所涉多宗执行案件,泛诚公司的主要资产为其名下的房地产(包括一幢综合楼及若干地下车位,根据评估报告,该房地产建筑总面积达9010平方米,在2017年11月20日的价值时点,该房地产市场价值为125,165,150.00元),但由于泛诚公司的执行案件分散在多间法院,导致该房地产因不同的执行案件被不同的法院分别分割查封。其中,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越秀区法院)曾在泛诚公司某执行案件中,对该房产的大部分单位进行了两次拍卖,但两次拍卖均流拍。越秀区法院拟准备通过以物抵债的形式处置该资产,这将会令泛诚公司的资产发生大幅度的贬值,并且出现公司财产只能清偿某部分特定债权人的情形,进而也会影响到其他债权人的受偿率,不利于对其他普通债权人权益的保护。鉴于上述案情,且泛诚公司表达了重整意愿,泛诚公司具备重整的可能性,故广州中院于2018年2月7日裁定泛诚公司进行重整。泛诚公司进入重整程序后,由管理人对泛诚公司的财产和营业事务进行管理。期间,管理人共收到了三家投资方的重整意向申请,并根据各投资方的投资方案、经营环境、履约能力、资金投入、管理方案、人员架构等因素进行了综合分析,制定了评选标准。此后,管理人向债权人会议介绍了三家投资方的情况,并将遴选投资方方案提请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根据债权人会议的表决结果,管理人确定了泛诚公司重整投资方广东博达投资有限公司,该投资人将为泛诚公司投入资金151,568,110.17元。管理人制作重整计划草案后,将重整计划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并得到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2018年4月23日,广州中院裁定批准泛诚公司的重整计划,并终结泛诚公司重整程序。截至2018年10月16日,泛诚公司的股权质押已经全部涂销,泛诚公司的物业抵押已经全部解除;投资方根据上述重整计划的约定应当支付的破产费用已经支付完毕,应当向债权人一次性分配的清偿款项已经分配完毕。广州中院遂裁定确认泛诚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广州中院成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后的第一件重整案件。本案中,泛诚公司通过破产清算程序,使其资源得到了有效整合,并藉此觅得了新投资方。对于重整投资方的选择,本案同时收到了三家投资方的重整意向申请,不同于一般重整案件中的招投标竞选方式,现行相关法律对此没有具体规定,相应的审判经验亦较为缺乏。在遴选泛诚公司重整投资方的过程中,管理人尊重各方的商业判断,尊重债权人会议的决定,通过债权人会议择优选出重整投资方。法院在监督管理人行为的同时,充分尊重市场规律和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保障遴选投资方程序的公平、公正与公开,使债权人、债务人和投资方等各方的权益均能得到合法、有效的保护。在泛诚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后,泛诚公司的资产得到了重新整合,不仅解决了此前执行各自为战、执行不能的问题,还因为新投资方的进场,令泛诚公司的债权人都能得到很高清偿率的受偿(普通破产债权清偿比例达到约63%,部分小额债权人甚至得到了100%的受偿),极大程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权益。通过破产重整程序,案涉房产得到有效盘活,资源得以回归市场,有望重新进行社会化配置,泛诚公司也获得了重生的机会。在尊重商业市场规律、当事人的意愿和自主选择的前提下,泛诚公司从破产清算转向破产重整,挽救了泛诚公司,实现了债权人、债务人及其他案涉相关主体各方多赢的局面,使案件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得到了有机统一。同时,本案也为破产重整案件的审理累积了宝贵的审判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