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一)基本案情
经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批准,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1994年12月30日起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开发位于广州市天河区东圃镇世界大观南侧地段70,674平方米的土地,项目名称为“华悦山庄”。因未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公示年度报告,2015年7月1日被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列入经营异常名录。2015年11月12日,中国四川国际合作股份有限公司向广州中院申请对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破产清算。广州中院于2016年1月20日裁定受理。
(二)审理情况
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在接受广州中院指定后,立即通知已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在了解债务人税务、社保以及土地情况后,管理人以邮寄形式向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以及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现更名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发出债权申报通知书。广州市天河区国家税务局、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在收到债权申报通知书后并未向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管理人向广州中院报告该情况后,广州中院立即与广州市地方税务局联系,并告知相关权利义务,要求他们尽快转告天河地税及时申报债权,随后,广州市天河区地税局向管理人申报了债权。经广州中院裁定确认,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享有对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税款债权人民币54,063,319.46元。
2016年9月28日广州中院作出(2016)粤01民破1号-4民事裁定书,裁定宣告华悦公司破产,2018年8月3日根据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资产变价处置情况裁定确认华悦公司的分配方案。2018年8月9日,管理人根据分配方案向广州中院提交请求协助天河地税办理相关物业确权/过户司法文书的报告,并向天河地税移交了相关分配物业的查册表、测绘成果报告书、估价报告书,双方对此制作了《移交清单》。2018年9月19日,管理人向天河地税指定收款账户支付分配款2,843,225.00元。至此,分配方案执行完毕。广州中院于2018年10月10日终结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程序。
(三)典型意义
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价值共计人民币38,489,144元。其中,现金人民币6,224,933元,非现金财产价值折算人民币32,264,211元。根据《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优先债权人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取得现金2,843,225.00元及华悦山庄123个车位、华悦山庄居民健身房,合计价值32,264,211元。本次分配完成后,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共分配获得现金及实物折算的价值,合计人民币35,107,436.00元,剩余未清偿税款优先债权为18,955,883.46元,清偿率为64.94%。经广州中院及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积极配合,及时向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发函通知其进行债权申报,在广州华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保护广州市天河区地方税务局作为债权人的合法利益,以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本案为典型的府院联动,法院能动司法的案例。一直以来,税务机关对来自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的函件,不予理睬。对于债权审核持漠视及消极的态度。而本案件,管理人重大事项报告意识强,法院能动司法,通过税务机关的联络人,主动与税务机关联系,对破产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并给予指引,促使税务机关认识到破产审判对税务机关的积极意义。至此,广州市地税局对破产审判有了认知,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并积极运用破产制度,向本院报送了十件税务机关申请欠税的破产清算案件,现大部分已被广州中院裁定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