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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政策解读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时,可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分别是什么?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流程是怎样的?
答:一、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情形
1.免交情形。仅适用于自然人,自然人以外的公司等是不能申请免交诉讼费的。免交诉讼费的具体情形有:(一)残疾人无固定生活来源的;(二)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三)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特困定期救济对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或者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无其他收入的;(四)因见义勇为或者为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致使自身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赔偿或者补偿的。
2.减交情形。人民法院准予减交诉讼费用的,减交比例不能低于 30%。减交诉讼费的具体情形有:(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社会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二)属于国家规定的优抚、安置对象的;(三)社会福利机构和救助管理站。
3.缓交情形。缓交诉讼费的具体情形有:(一)追索社会保险金、经济补偿金的;(二)海上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产品质量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伤害事故的受害人请求赔偿的;(三)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除了以上列举的情形外,当事人确实有需要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其他情形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申请。 
二、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流程
如需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时,在起诉或者上诉时提交书面申请、足以证明其确有经济困难的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因生活困难或者追索基本生活费用申请免交、减交诉讼费用的,还应当提供本人及其家庭经济状况符合当地民政、劳动保障等部门规定的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的证明。
是否缓、减、免,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人民法院审查符合缓交诉讼费用情形的,会在决定立案之前作出准予缓交的决定。一方当事人申请减交、免交诉讼费用,对方当事人败诉的,诉讼费用由对方当事人负担;对方当事人胜诉的,人民法院会根据申请减交、免交当事人的经济状况决定其减交、免交诉讼费用。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不予批准的,会向当事人书面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