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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某、陈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狩猎罪案——“劳务代偿”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中的适用

 

基本案情
2021年,被告人邓某、陈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班头鸺鹠1只、领角鸮1只(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同年,被告人邓某在未获得狩猎许可的情况下,在禁猎区、禁猎期内猎捕到白头鹎2只、家燕1只、鹊鸲1只、珍颈斑鸠1只(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经查明,本案涉案野生动物价值为31500元。
裁判结果
从化法院依法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被告人邓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五个月。被告人陈某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邓某、陈某赔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共计人民币31500元,以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责令被告人公开赔礼道歉。
典型意义
本案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家庭环境、身份,采取劳务代偿的方式清偿生态资源损害费用。司法实践中,生态环境案件赔偿义务人多为个人,若其无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判决结果往往难以得到执行,从而无法实现修复、补偿生态环境的目的。劳务代偿的方式改变了以往一罚了之的简单处罚方式,赔偿义务人通过从事野生动物保护、生态环境修复治理等工作折抵赔偿费用。本案采取劳务代偿的清偿方式既有利于违法行为的纠正,也充分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彰显司法温度,进一步丰富了生态环境修复及赔偿的履行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