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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予支持借款提前到期——甲银行与林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
林某是中小微企业的负责人,向甲银行申请贷款并签订相应授信额度合同。银行发放了贷款后,因疫情原因,企业业务恢复缓慢导致收入降低,林某未能依约按期还本付息。银行遂提起诉讼,要求贷款提前到期并由林某清偿剩余借款本息。林某在诉讼前已向银行申请延期还款,得到银行同意,银行在一审起诉后主动与林某沟通和解,并承诺林某在其还清尚欠贷款本息后,银行将撤回起诉。但在林某按照银行工作人员要求偿还尚欠贷款本息及相关诉讼费用后,银行并未按照承诺撤回起诉,也未及时向一审法院披露林某已经偿还部分款项的情况。
 
裁判结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后判决:驳回甲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林某在立案前存在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但林某已在立案后积极与银行就还款及撤诉事宜进行协商。在林某与银行员工的沟通过程中,银行员工明确表明林某按照要求支付相应款项并提交申请书后,银行将撤回起诉。林某已经按照要求履行了相应义务,包括按照要求支付了银行申请撤诉的案件受理费和保全费。银行接受林某支付的款项以及减免相应费用的行为,表明其认可其员工与林某的协商内容,并以实际行动同意继续履行合同。银行未向一审法院告知双方的协商情况以及林某后续的还款情况,显然有违金融消费者的合理信赖。鉴于林某与银行在一审诉讼过程中已就继续履行合同达成一致意见,林某已按约定履行了义务,且后续未再出现逾期情况,银行要求林某提前偿还借款,依据不足,对其诉讼请求应予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