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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处理

 

《民法典》580条规定了非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司法终止制度,赋予人民法院终止权利义务关系的司法终止权利。但司法实践中,金钱债务也存在合同僵局情形。对此,在现行法未做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可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80条的规定,结合《九民纪要》第48条的内容,从严审查该金钱债务合同僵局是否符合违约方申请司法终止的适用条件,即是否满足客观上陷入合同僵局且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主观上违约方非恶意违约、程序上采取司法解除三方面要件。若符合,则法院可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本案在对金钱债务合同僵局的处理上,通过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80条,判定各方权利义务终止并由违约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既有效破解各方交易僵局现状以促进市场交易,助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也为司法实践中其他类似纠纷的处理提供了借鉴与思路。
基本案情
爱上公司、谢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百脑会公司向爱上公司支付投资款100000元;2.百脑会公司向爱上公司、谢某某支付违约金50000元;3.百脑会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百脑会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解除百脑会公司与爱上公司及谢某某签订的《投资协议》;2.爱上公司及谢某某配合百脑会公司办理爱上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恢复变更登记至《投资协议》签订前的状态;3.爱上公司及谢某某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裁判结果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驳回爱上公司、谢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二、驳回百脑会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宣判后,爱上公司、谢某某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一、维持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6980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二、撤销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2)粤0111民初16980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三、被上诉人珠海百脑会房地产策划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上诉人广州爱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谢某某支付违约金40000元;四、驳回上诉人广州爱上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谢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杨凡
本案中,基于各方案涉投资事项的交易安排,百脑会公司在登记成为爱上公司股东后,未实缴出资10万元款项,已构成违约。然违约方百脑会公司主张解除合同,爱上公司与谢某某则主张合同继续履行,故应综合考虑合同目的、履约情况、继续履约可能等因素,对案涉合同是否继续履行做出判断。
首先,从客观适用条件上来看。本案中,根据各方的投资交易安排,百脑会公司成为爱上公司51%的持股股东,除需向爱上公司实缴出资10万元以外,还需向谢某某赠与价值15万的房车宝集团原始股,并在上市后办理股份转让;在房车宝集团上市前,爱上公司盈亏均由谢某某自负。由此可见,各方最初的交易安排与房车宝集团上市存在直接关联,但是,由于现无证据显示房车宝集团在合理期限内上市仍存现实可能,故百脑会公司赠与15万原始股、待房车宝集团上市后参与爱上公司经营等交易内容实际已属履行不能的状态。且有限责任公司具有人合属性,各方交易安排亦存在长期履行的客观属性,百脑会公司的债务实际已构成债务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履行费用过高的情形。基于此,爱上公司、谢某某诉请继续履行,百脑会公司诉请解除合同,各方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已然陷入僵局。其次,从主观适用条件上来看。本案中,百脑会公司并非恶意违约,其与爱上公司、谢某某最初的合同安排与房车宝集团上市、扩大房车宝服务品牌的使用推广等具有密切关系,系基于房车宝销售平台前景而作出的策略性选择,后因房车宝集团深陷债务纠纷,在合理期限内已无上市现实可能,导致百脑会公司合用目的无法实现,进而违约。再次,从程序适用条件上看。一审中,百脑会公司反诉提出解除合同,二审中亦主张解除合同。
综上,爱上公司、谢某某请求百脑会公司支付10万元投资款虽属金钱债务,但因各方交易已陷入合同僵局,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若继续履行对百脑会公司而言有失公平,也无益于促进市场交易,故应参照适用《民法典》第580条之规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民法院一般应当以起诉状副本送达对方的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其他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更加符合公平原则和诚信原则的,人民法院可以以该时间作为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终止的时间,但是应当在裁判文书中充分说明理由。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四十八条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但是,在一些长期性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形成合同僵局,一概不允许违约方通过起诉的方式解除合同,有时对双方都不利。在此前提下,符合下列条件,违约方起诉请求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1)违约方不存在恶意违约的情形;(2)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对其显失公平;(3)守约方拒绝解除合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人民法院判决解除合同的,违约方本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不能因解除合同而减少或者免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