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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靠背”条款不灵了!

 

20248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正式公布实施,该《批复》被认为是背靠背条款下款项支付的新突破,对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条件的约定,在效力上给予否定性评价,并对相关条款无效后如何确定付款期限和违约责任作出规定,充分保障了中小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的权利,维护了中小企业的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百某公司(大型企业)与雅某公司(中小企业)签订《工程类物资采购合同》,由百某公司向雅某公司购买工程类物资。该合同约定,所有款项均由辉某公司向百某公司支付,百某公司收到辉某公司支付的每笔款项后的5天内,向雅某公司支付该款项的100%;百某公司付款前,雅某公司应向百某公司提供等额、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百某公司有权顺延支付款项而不承担违约责任,若雅某公司未能按约定办妥请款手续或提供发票的,则百某公司有权拒绝付款。雅某公司正常向百某公司供货后,百某公司一直以辉某公司未向其支付款项为由,拒绝向雅某公司支付货款。雅某公司遂提起诉讼,请求百某公司支付未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裁判结果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百某公司向雅某公司支付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
百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练长仁】
背靠背条款并非正式的法律术语,而是源自建筑行业的实践。在建筑项目的发包人-承包人-分包人/供应商交易链条中,由于发包人资金问题(如融资失败、资金链断裂或资金被挪用),承包人经常面临无法及时收到工程款项的困境。此时,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承包人仍需向下游支付款项,从而带来支付风险,故承包人常要求在与分包人或供应商的合同中加入背靠背条款。
背靠背条款的法律效力一直备受争议。本质上,这类条款将第三方的付款风险转移给供应链中的下游供应商和施工方。然而,这些供应商和施工方,多为中小企业,往往缺乏与大型企业平等协商的能力,同时也难以掌握大型企业与第三方合同履行的实时信息。这种不平等的信息和谈判地位,对于诚信履行合同的中小企业而言,显得并不公平。
近年来,随着中小企业面临的欠款问题日益严重,账期延长,回收账款的压力和诉讼成本不断上升,已经成为威胁其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障碍。这种情况与国家旨在优化中小企业营商环境、保障其公平竞争和合法权益的政策背道而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的相继实施,大型企业拖欠中小企业账款的行为得到了明确的约束和规范,也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明确的裁判指导。《批复》的及时发布,不仅统一了裁判标准,还为中小企业提供了更为畅通的司法救济途径,这对于激发市场活力和促进公平竞争具有深远的意义。
当然,各市场主体也应注意,并非所有的背靠背条款均属无效条款,需要注意:1.合同主体方面,合同相对方为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的背靠背条款无效。其他主体之间签订的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作为付款前提的背靠背条款,其效力仍需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认定。2.合同类型方面,主要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等典型的合同类型。3.合同约定内容方面,背靠背条款表现为大型企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当然,大型企业要求按照第三方向其拨付的进度款比例支付款项的内容也应包含在内。4.合同签订时间方面,对于202091日之后大型企业和中小企业签订此类条款引发的纠纷案件,才能直接适用《批复》的规定。此外中小企业在签约时负有告知义务。《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三条规定中小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大型企业订立合同时,应当主动告知其属于中小企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大型企业与中小企业约定以第三方支付款项为付款前提条款效力问题的批复》
一、大型企业在建设工程施工、采购货物或者服务过程中,与中小企业约定以收到第三方向其支付的款项为付款前提的,因其内容违反《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六条、第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认定该约定条款无效。
二、在认定合同约定条款无效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结合行业规范、双方交易习惯等,合理确定大型企业的付款期限及相应的违约责任。双方对欠付款项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约定处理;约定违法或者没有约定的,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大型企业以合同价款已包含对逾期付款补偿为由要求减轻违约责任,经审查抗辩理由成立的,人民法院可予支持。
 
《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
第六条机关、事业单位和大型企业不得要求中小企业接受不合理的付款期限、方式、条件和违约责任等交易条件,不得违约拖欠中小企业的货物、工程、服务款项。
中小企业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合格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八条机关、事业单位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自货物、工程、服务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合同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
大型企业从中小企业采购货物、工程、服务,应当按照行业规范、交易习惯合理约定付款期限并及时支付款项。
合同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